目前分類:時事評論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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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Christopher D. Marshall  

翻譯/盛翠穎,張譯心

校訂/蔡怡佳

 

 

滿足受害者的需要

本演講一開始,我討論到受害者的需求,以及受害者從宗教團體感受到的某種威脅。受害者的遭遇擾亂了人們生活中的平靜,同時也引發了對生命意義與世界是什麼相關的深刻又不確定的問題。接著我提出修復式正義,描述它是一種民主的過程,其中包含某種修復的價值,這些價值的力量源於它反應的是道德真理以及造物主的特質。

接下來我將把這兩個主題串連起來進一步去問,究竟修復式正義能帶給受害人的是什麼。是否修復式正義較之慣行司法(conventional justice更能協助受害人處理傷害事件中造成的創傷與損害?

2005年五月,紐西蘭司法部針對一個我先前已提到,為期四年的修復式正義前導計畫(pilot scheme,出版了一份338頁長的評估報告書。國外的研究不斷地發現到,參與修復計畫的受害人比那些參與傳統法庭體制的受害人,很明顯地對他們所經歷的經驗較為滿意。紐西蘭的前導計畫研究者也有類似發現:受害人呈現較高比例的滿意度。報告的結論指出:「有許多理由值得鼓勵。總的來說,前導計畫指出,對一些受害人來說,由法院轉介的修復性正義會議能更適切地回應犯罪行為引發的人性和情緒上的代價。」(p.317)

在這裡所使用的語言表達較為小心而謹慎。但是我們不容錯失其中的主要論點:修復式正義顯然已證明它能滿足受害人在人性和情緒上的需要。的確,許多參與者的經驗指出修復式正義會議較傳統的法庭程序更有效地滿足受害人至少七種重要需求。

第一,修復式正義會議提供受害人安全的空間說出自己的經驗。它是一個同時具備置身環境安全與情感安全的空間,一個受害人能表達自己的憤怒與恐懼而不會遭致批評、責備或懷疑的空間。

在一般的法庭程序中,受害人的故事經常會被辯方律師加以無情審問,也必須在嚴格的法律界定規範下陳述。受害人無法感受到安穩安全。然而,在一個不安的世界中能再次感受到安全是受害人最基本的需求之一,這是修復式正義能夠協助給予的。

第二,修復式會議讓受害人重新獲得肯定並為自己澄清。和大部分人所認為的相反,與報復和懲罰相比,受害人更想要證明自己沒有錯。他們想要他們之前所承受的錯誤指摘能被正視,讓他們重新贏得尊嚴。他們想要加害人承認他們應對受害人的傷害負責,同時再三確定他們不會把責任算在他頭上。

第三,修復式會議能給予受害人問題的答案。受害人渴望知道究竟發生了什麼事,為什麼發生,當時加害人在想什麼,他是否會再重蹈覆轍。加害者的犯罪行為總是不斷地在那些受害者心中引發這些問題,他們需要問題的答案來恢復生活既有的秩序並使生活延續。一般的法庭聽證會通常不會允許受害人提出他們心中的所有疑問。

第四,修復式正義提供受害人真正的「老實說」。如果想要正義獲得伸張,說出實情是關鍵。傳統的正義也建基於此之上,透過現有的法庭系統確定「所說的話句句屬實」[1]。但在實行上,受到質疑的真理常常只限於澄清事實並勾起罪惡感。法律真實的狹隘概念取代了環繞在犯罪周遭更完整的道德、靈性與經驗的真實,即使是法律真實也經常被專業術語和能言善辯的律師弄得含糊不清。

相反的,修復式正義企圖給出足夠的空間讓人說實話。它給予參與者足夠的時間訴說罪行,描述它如何影響他們,以及因為它所製造出來的需求又是什麼。要求加害人接受因傷害而來的真正責任,以及矯正後果的義務。它也讓受害人擺脫自責以及所承受的羞愧。

第五,修復式正義賦權給受害人。一方面受害事件本身是一個權力被剝奪的經驗(喪失與其他人之間的聯繫),法庭系統更加深了這種感受。受害人覺得刑事司法系統將他們與自身的經驗剝離,以難懂的法律術語重新詮釋,並將它委託與訓練有素的專家來處理。受害人成為自身痛苦的旁觀者。

相反地,在修復式司法過程中,受害者自身是最重要的角色。受害人藉著對自身案件處理的全程投入感受到被賦予權能。他們可以瞭解現在所進行的是什麼,並且得以從參與中確保其結果能滿足他們的需要。

第六,修復式正義給予受害人彌補或補償。召開會議的目的通常在於達成一定的結果:加害者同意賠償所造成的傷害。有部分的補償可以是情感上的(以解釋和道歉的方式),有部分則會是物質上的(經濟上的賠償或實質上的協助)。但是不管哪一種方式,補償是對受害人基本需求的滿足。它象徵性的表示某人-非受害人-為此負責。它譴責錯誤、免除加諸在受害人身上的指摘,並說明誰才真正該負責任。補償不僅只是金錢而已。

最後,修復式正義給了受害人希望-對一個美好未來的希望,不再因苦痛與憎恨而頹喪不振。希望是健康生活的重要成分,一個健康的社會也需要分享共同的社會希望以保有信心與意義。但是希望卻被視為是當代美德中最為稀有的。一種模糊的絕望感瀰漫在許多當代文化中。

沒有比在刑事司法體制中更為顯著的是,監獄或許是所有現代機構中最無希望感的。我們委婉的稱它為「矯正體系」,但是根據數據顯示,它對加害人的矯正非常有限,而對受害人幸福生活的修復助益更少。

相反的,修復式會議因其所具有的情感性強度,成為最有希望的所在,也因為如此,有些社會學家認為修復性正義的社會意義就在於它能使無希望社會恢復希望。因為它所企求的不僅是懲處過去的犯罪行為,還要滿足現在的需求並有能力構築未來生活,修復性正義提供希望:受害人被治癒的希望、加害人能改變的希望,總的來說,使社會更文明有禮的希望。

以上即是修復式正義給予犯罪受害人協助的形式。源自對修復式正義錯誤理解的批評有時宣稱修復式正義僅只是一種寬厚對待加害人的措施,但它絕非如此。修復性正義,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一種賦權受害人的手段,使他能面對施暴者,亦即讓受害人囚禁在痛苦與羞愧牢房裡的人。修復性正義迫使他們真正對其行為負責,並讓受害人的需求得以滿足。因此,修復式正義值得從那些致力改善受害者困境的人身上獲得支持,同時也需要不斷給與批評。

修復性正義當然不是所有人類病狀的萬靈丹,也不是揭發當今司法體制的殺手鐗。反社會行為的肇因極為複雜多變,不可能有神奇解藥。修復式方案的可行性絕不可能足夠泯除在司法體系下所有系統性的不公義。但它是複方中的重要成分,而且,修復式正義理論與實踐具有一定的潛能,能激發更具創造性與人性的策略來面對犯罪行動,而這項潛能才正要開始落實。

基督徒與基督教會團體有充分的理由支持修復性正義計畫持續發展。然而另一個支持的理由是因為修復式正義與基督宗教價值、德行和對終極真實的信仰相當一致。

這些價值、美德與信念不應該與濫情或者浪漫的理想混淆不清。它們絕對是需要付出代價的承諾與堅持,是從人類苦難的熔爐中鑄成,並在面對人類生活的曖昧與矛盾以及惡的頑強中被試煉。

它們也是給予人類生命意義與美好生活的價值與承諾,讓我們得以碰觸到神聖,並啟發我們尋求一個更好的世界,一個以一張張修復的臉龐達成正義的世界。

神的話之於宗教團體,一如之於法律團體,也就是耶穌在好撒馬黎雅人寓言中對那位法學士所說的:「你去,也照樣做吧!

 



[1]譯注:在此原文為establish the ”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為美國法庭誓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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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Christopher D. Marshall

翻譯/盛翠穎,張譯心

校訂/蔡怡佳

 

 

受害的聯結

      當一個人刻意地傷害另一個人時,受害者和加害者都不可避面地被他們共同的經驗聯結在一起。一個被罪行與恥辱,另一個被悲苦與疼痛。因為他們被傷害事件所聯結,受害者與加害者彼此都需要從犯行的持續束縛中去經歷解脫與療癒。

     

       如果犯罪者要改變,他就需要受害者來加強他的悔悟、聽他的懺悔、承認他的罪行、並肯定他重新開始的能力。然而,受害者也需要加害者。受害者常常覺得被貶低了、不名譽、不被尊重或丟臉。他們可能變得很易怒或沮喪,甚至想自殺。他們發現他們的自由被恐懼與憂慮、憤怒與悲苦、憎恨與憤慨所壓迫。罪行的疼痛或加害者的記憶,就這麼一直持續地影響著受害者的整個生命。

 

       為了要改變這個情況,受害者必須要轉變他或她與加害者的關係。有幾個方法可以達到,例如透過諮商、認知治療或禱告。但是最有效的方法可以說是直接與加害人碰面。諷刺的是,那個傷害我們最深的人,卻是最能夠使我們修復的人。

 

        通常受害者最需要的是要他們的施虐者聽到他們的痛苦、回答他們的問題、吸收他們的憤慨並接受他們的尊嚴。我們可能會希望這不會是如此,而且總是會有例外。但這經常是不可避免的受害聯結的組成成分。兩方面被犯罪事件聯結在一起,因此兩者彼此都需要去改變他們的關係。每一方都握著讓對方解脫的鑰匙。

 

        這就是修復式正義所提出的特別的地方。修復式正義旨在把那些深受錯誤行為事件影響的人們聚在一起,來指出那錯誤,描述他們是如何親身受那錯誤的影響,並且共同解決如何最有效地修復傷害,並防止再度發生。在1970年代初期,起源於加拿大的修復式正義已經成長為一個國際性的社會運動,已經對世界上許多國家司法制度的思想與實踐產生了影響,可能最引人注目的是在紐西蘭。

 

在紐西蘭的修復式正義

      修復式正義,因為土著毛利人社區不滿於他們的年輕人被司法制度對待方式,而首次出現在紐西蘭。年輕毛利人以驚人的比例被囚禁。除了別的事外,他們的被監禁是為了要將他們與任何來自於他們的大家庭或是來自於毛利人的認同與福祉基礎的「家庭群體」之積極影響力隔開。毛利酋長們因此尋找一些方法,使家庭在恢復年輕犯罪者生活時可扮演較有意義的角色。

      經過漫長的協商過程,新的立法在1989年通過,徹底改變了少年司法體制。這個立法要求所有的年輕初犯者參加一個「家庭團體會議」(Family Group Conference, FGC),而不是去法庭。在這些會議中,犯罪者與家庭成員、社工、警方代表以及,如果可能的話,與受害者碰面,以討論犯行並探究可以帶來改變的方法。利用FGC模式使得年輕人被囚禁的數目大量下降了80%

 

      同時,社區志工為成人犯罪者進行試驗,發展了類似修復式正義「會議」模式。發展中的成人模式與青少年司法模式有好幾個方面不一樣。那是受害者中心論而非加害者取向論;是自願而非強制性參加;受害者與加害者間的會議是由受過訓練的志工協助,而非司法專業人員。

 

      這個方法證明是成功的,修復式正義社區團體迅速地在全國各地如雨後春筍般成立。這種社區利益的風潮促使紐西蘭政府於2001年為嚴重的成人罪犯委託進行了一個四年的修復式正義國家試驗計畫,這是要接受正規的學術評估的。

 

      在試驗期間,有四則新的立法生效,為修復式正義機制的使用提供了明確的條文—2002年審判法、2002年假釋法、2002年受害者權利法以及2004年的自新法。因此,修復式正義得以在紐西蘭的犯罪司法體制中有了牢固的地位,雖然通過修復式正義程序的成人個案的數量還很少。

 

      那麼,究竟什麼是「修復式正義」?修復式正義與鞏固了傳統犯罪司法體制的應報式正義的觀念,有何不同?我們對修復式正義可以提供不一樣的東西給那些捲入火車事件的刑事犯罪的人,有多少信心?而基督神學又與這有什麼關係?

 

修復式正義的特質

      修復式正義不只是在現行司法體制上的輕微變化,而是一種幫它變得更有效或更人性化的方法。它是一種替代模式,是在長期主導刑法理念的應報模式與更生模式之間的第三條路。這是一個獨特的有關犯罪與懲罰的思維方式,把犯罪正義概念化的不同「範式」。

 

      為某些專家而言,修復式範式的獨特之處在於它的過程或實踐。修復式正義是一個特別的過程,在過程中所有那些被錯誤行為事件影響的人一起來分享他們的感受,並共同解決如何處理事後的事。為另一些專家而言,修復式範式的獨特之處在於它的價值或承諾。修復式正義的不同是因為它優先處理療癒與尊重的價值、參與、說真話、互相關懷、和解與和好。

 

      當然,沒有必要去把這些過程與價值的概念彼此對立。兩者必須要結合在一起,因價值決定了過程,而過程使得價值被看見。換一種說法,關鍵的修復式價值使得對話的過程得以進行,如此,修復才能被實現。

 

      但是也許還有更多。許多的參與者將證明,修復式正義的實踐是一種深邃的靈性的事。土著民族特別注意執行正義時本質的靈性。此外,許多修復式正義的核心價值深深植根於基督教的傳統,而且,當它們在一個更大的神學世界觀的脈絡下被看見時,最能受到激賞。

 

      從神學的角度來看,修復式正義遠超過一個有效的民主過程與值得讚許的價值體系。它可以被看作是某個遠比那更深奧的東西的表現,某個有助於同時解釋修復式正義的力量與其跨文化運用的東西。

 

      修復式正義,以神學方式來理解,奠基於某個超越了人類策畫的東西之上。它有一個客觀的、形上學的基礎。它是與宇宙的本質並列的實踐。它是一個現象,使得現實真正要發揮功能變得可見,上帝造人的方法以及更廣泛的道德秩序。當然,這要在一個多元化的世界說出來,是件大膽的事情。但是,對於我們這些認為基督的故事是真實的人來說,這樣的結論是無可避免的。

 

神學上的兩種主張

基督宗教所講的故事基於兩個基本主張,它們都具有客觀真實或公眾性,不僅僅只是個人偏愛或私底下的喜好而已。

 

首先,基督宗教宣稱造物主透過人子基督耶穌,成為眾人可認識之神的最完滿的形象。

 

「如果你要知道神是什麼樣子,新約的作者說,「去看看耶穌吧」。他是我們理解神最重要的基準點。

 

「祂是不可見的天主的肖像」,使徒保祿(Paul)寫道,「天主樂意叫整個的圓滿居在祂內」[1]。希伯來書中說,「衪是天主光榮的反映,是天主本體的真像」,天主「藉著衪造成了宇宙」[2]。「萬有是藉著衪而造成的」,若望(John)福音一開始便這麼寫:「沒有一樣不是由衪而造成的。在衪內有生命,這生命是人的光。」[3]「因為在天上和在地上的一切,可見的與不可見的,或是上座者,或是宰制者,或是率領者,或是掌權者,都是在祂內受造的:一切都是藉著他,並且是為了他而受造的。」[4]

 

根據新約聖經,耶穌既是神存有的人身體現,同時,神也藉著他並為了他創造整個宇宙。

 

基督宗教的第二個真理宣稱:這個神以其獨有的方式行在耶穌的生命、死亡以及復活中以使世界回復其原本應有的樣子。在耶穌之中,神全然進入到人的情境-被罪的力道所繫鍊,屈服在苦難於死亡的鞭笞之下,並透過他戰勝邪惡的力量,使受害者與他重歸於好。

 

「衪由黑暗的權勢下救出了我們」保祿歡欣喜悅道:「並將我們移置在衪愛子的國內,我們且在他內得到了救贖,獲得了罪赦。……並藉著祂使萬有,無論是地上的 ,是天上的,都與自己重歸於好,因著祂十字架的血立定了和平。」[5]

 

不僅是「十字架的血」-保祿在此所指的是他被指控為罪犯受羅馬絞行而承受的殘暴死亡-這決定性的事件戰勝邪惡,它也明確地揭示神究竟是什麼模樣。基督信仰確信,神就在那垂死的耶穌之中,這是再真實不過的了。福音書作者寫道,在十字架上,廟堂(temple)的帷幕撕裂成二,上主立現其間。

 

神的正義也在此間顯現[6]。十字架顯示了神的正義是和平的正義,是和好、修復,以及原諒的正義。以十字架上的基督耶穌為人所知的上主,是一個確保正義乃為著受害者與加害者雙方的神,祂傾注他的生命承擔愛的苦痛( suffering love ),令他們解脫所處的困境,修復他們與他之間的關係,並修復他們雙方彼此之間的關係。

 

    以上就是新約作者令人驚嘆的主張。他們勇於宣告納匝肋人耶穌是上主的臉孔,而這個神真正的特質、祂的正義,沒有比在耶穌的死亡和復活中更明顯的了。

 

但這還不夠。從以上兩點主張,我們獲得下述極為重要的推論-從耶穌的故事中所得知的神是理解一切受造實在的意義、相互關連與使命的關鍵。如厄弗所書(Ephesians)中所言:「一切都是藉著他,並且是為了他而受造的。他在萬有之先就有,萬有都賴祂而存在。」[7]在他之中,神使其計畫「當時期一滿,就使天上和地上的萬有,總歸於基督元首。」[8]

 

這是多麼令人震驚的宣告!所有一切皆被受造來為著釘死在十字架上而又復活的基督,所有一切皆因他而延續,並在他之中找到終極的意義。因之,基督徒的世界觀,並不認為創造的主要原則乃完全基於權柄或來自絕對崇高的掌控,亦或者是完美的秩序與平衡,而是脆弱、熱情、和好、自我給予以及痛苦之愛-非以壓倒性強力來顛覆惡,而是倚靠奇異恩典救贖犯罪者,療癒受罪的受害者,但也在其中付出極大的代價。簡言之,由基督徒的敘述可知上主的修復之愛是宇宙一切的根基。

 

這一切在一個充滿暴戾與復仇的世界中似乎有違常理,甚至駭人聽聞。但對那些相信的人,它富涵對修復式正義的肯定。倘若十字架彰顯的是神的救贖模式(modus operandi)並揭露創造本身的基礎,那麼這便可以解釋何以修復式正義是「可行」的。修復的方法確實有效。近來有兩位研究者提到:

 

如果我們長久以來等待研究證實修復的實踐工作可行,那麼我們不必再等了。一直以來合作、問題解決的方法在家庭、社群、組織與國際關係中都獲得成功。這些社會科學研究都具有全面性、一致性與明確性。這決大部分的處境下,修復實踐較懲罰或治療的方法更有效。[9]

 

但是,為什麼有效?從神學的觀點,修復的實踐方式是可行的,因為它符合神造我們的方式;它是有效的,因為它符合厄弗所稱的宇宙「計畫」。

 

在尋求能讓受害者復癒,加害者得到救贖兩方面,修復式正義反映了基督宗教中神的精神,同時這個方式也充滿了神的力量。這也難怪修復式正義的協商會議能夠如此有效力;無怪乎恩典與真理,慈愛與悲憫是如此顯而易見。我們可以這麼說:無論何時當人誠實地面對惡的後果、並以救贖或修復的方式負起他們應有的責任時,神總是以匿名的方式臨在。

 

在此,試圖指出修復式正義所立基的客觀及形上基礎對某些人來說或許有些牽強,懷疑論者可能對此冷嘲熱諷。但我們需要謹記的是:傳統的應報式正義也尋求其形上的主張(後現代宣稱正義並無形上根基,有的只是社會共識下的產物,少見於人類思想史中。)

 

根據傳統的應報主義(retributivism),道德世界根據「報應」(just deserts)原理運作。正義就是給人他們所應有的,根據自然的法則在所做與所得之間取得平衡。當人做錯事,他們便應得到懲處,正是這個懲罰的措施維護道德秩序並使公義得到修復。我所提出的神學論點其大膽之處並不在主張修復式正義反應超越秩序,而是:有這樣一種秩序它所反應的不是尋求所行與應得之間的完美平衡,而在於恢復、修復人與人之間的愛。

 

應報式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目的在審查並處罰罪惡,它相信懲罰所帶來的痛苦能補償錯誤行為所遭致的痛苦,藉由給予同等的痛苦,使道德秩序能維繫。

 

修復式正義強調的是惡行引發在關係上的後果,它相信道德秩序著重關係,因此當關係被罪行所破壞,最終它只有透過責任承擔、醫治與和好才能肯定確認這個世界應該是什麼樣子。

 

懲罰在過程中(基於不同的理由)也許是必須的,但是對人類經驗的和平修復,而非懲罰的痛苦本身,才真正能證明正義的存在。(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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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正義與宇宙的本質:神學觀點下的修復式正義

 

文/Christopher D. Marshall 

翻譯/盛翠穎,張譯心

校訂/蔡怡佳

 

 

    前言

    在聖經傳統中,對窮人和弱者的關懷,亦即對那些處於極度需要與脆弱狀況的人,如寡婦和孤兒、移民者和囚犯、貧病者的關懷,是神的子民的主要義務之一。聖經的作者們一再地宣告上帝對貧困者堅定不移的關心,以及上帝對那些社會邊緣的人們賦予特別給養與保護的堅持。

    照顧貧窮者的義務也遍布於新約中。在某些方面,是被更進一步地強調的。耶穌不只將「愛近人」作為上帝的律法的中心意義,祂從根本上擴展了「近人」的定義。那些在社會以外的,甚至包括了國家的敵人,以及在社會裡最聲名狼藉的份子,如稅吏、妓女與罪人,都被當作是應當給予愛的近人。

    耶穌甚至暗示,那些聽他說話的人如何對待那些最絕望與最貧困的人的方式,會被用來作為末世審判時的準則。耶穌宣告說:「因為你們對我那地位最低下的弟兄姊妹們所做的,也都是對我做的。」

    該注意的是,這裡所謂的標準不是那感覺到對貧窮者關懷的標準,而是去關懷的標準為裸者穿衣、餵食飢者、歡迎陌生人、探視囚犯等等。為不公正與暴力的受害者的實際關懷是上帝的律法的真正目標與救贖的基本要求。

    在這次的演講中,我會先對受害的本質提出省思,並反思何以對信仰團體而言,滿足受害者的需要會如此地富挑戰性。然後,我會轉而考慮修復式正義,它是近年出現的充滿希望的正義選項之一,紐西蘭在這方面已經獲得了國際形象。我建議,至少為基督宗教的信徒而言,存在神學的或宗教的,以及實際的原因,來說明為何修復式正義做為一種能夠令人滿意地回應受害者與其他被捲入犯罪事件的人正義的需要,值得人們的支持與信任。

    受害者與宗教團體

    關照犯罪受害者的需要絕對是不容易的。一部分是因為受害者令其他人覺得焦慮與不確定。我們都需要相信世界是個安全且可預知的地方,我們有一些可以控制我們生命的方法。但是,犯罪的隨機性挑戰了這個看法。受害者提醒了我們的脆弱與不安全。眼見著他們的痛苦,產生了對我們自己的安全的懷疑。

    受害者使我們驚恐。這說明了為受害者的困境而責怪他們的普遍傾向,尤其是被強暴受害者。如果我們能以他們自己的愚蠢來解釋受害者的經驗,我們就能讓自己安心,只要我們避免他們的錯誤,事情就不會發生在我們身上。

    那是因為受害者引起了別人的焦慮,以至於我們試著要與他們保持安全距離。因此,受害者通常都覺得被孤立而孤獨。有人可能會希望對屬於像是教堂的宗教團體的受害者而言,狀況會不一樣,因為這些團體努力要成為熱情好客與支持的地方。但是,這並不是一直都如此的。

    事實上,在某些方面,受害者在教會團體的存在比在其他地方構成更大的威脅。對受害者受害的嚴酷事實深刻地引起了令人不安的信仰的問題有關罪惡的起源與上帝控制世界的問題、有關苦難的隨意性和祈禱的有效性的問題、有關當上帝似乎令相信祂的人失望時的靈性承諾的價值的問題。被受害者如鐵般的事實的經驗無可避免地會引發這些惱人的問題。

    在他們心煩意亂的狀況下,受害者不容易在一個客氣有禮的宗教陪伴裡感受到家的感覺。其他的信徒也不會認為受害者的存在對他們而言是有益的。那些經常由曾經受害的人的內心深處湧出的粗糙且未經修飾的感覺痛苦與憤怒、絕望與悲傷以及報仇的欲望,對其他人來說是難以應付的,因而,陳腔濫調式的處理是常見的。受害者會被告知說他們的憤怒是錯誤的,他們需要往前走、要寬恕、要遺忘、要繼續他們的生活。這種回應是可理解的作為我們自己努力與痛苦與脆弱保持距離的部分但對受害者而言一點都沒有幫助。

    如果教會團體對受害者要有更多的支持,兩件事情是需要的。一件是認識到我們對受害者的冷淡、責怪與表面上幽默等自然應對的機制,如何造成我們與受害者之間的疏離;另一個是認識到我們所給予的那些過度簡化的神學答案,對他們造成如何的傷害。

    另一項要求是對犯罪受害者的個別需要與經驗的更全面的了解。這些需要的確切配置當然會因人、因犯行而異。然而研究顯示,受害者經歷許多共同的反應,並經驗許多相似的掙扎。受害的創傷攪亂了人們藉以過生活的正常的生理、情緒、心理、社會和心靈的平衡,而且會在每一方面引起嚴重的問題。

    有鑑於如此廣泛的影響,我們所面臨的挑戰是在犯罪後的那段時間與往後的長時間內,都要提供那些會幫助受害者處理他們的創傷的服務與資源。儘管資源與志工都有限,如受害者支援會、強暴危機中心、婦女庇護所等組織都在這方面有卓越的表現。基督徒在這些組織的參與以及以信仰為基礎的類似組織的發展,還有很大的空間。

    但是,比起實際的支持與傾聽,也受害者最需要的是正義感。他們想要知道他們所遭受的不公平有被肯認,而且那些需要為他們負責任的人被堅持要負起責任。

    據稱,這就是刑事司法體制存在的原因。然而,常常受害者參與公眾司法體制的結果是破壞性的,甚至是再次經歷受害的折磨。

    受害者與司法體制

    從歷史觀之,國家的刑事司法體制很少注意到受害者的需要。重點都被壓倒性地放在犯罪者的處罰與國家利益的維護上。在傳統的司法體制裡,受害者幾乎是隨附於司法程序的,因為從技術性上來說,犯罪的指定「受害者」是國家,不是實際上受到傷害的人。受害當事人的角色僅只是代表控訴方提供證據而已。

    此外,對被定罪的罪犯所施加的懲罰並不是為了要幫助受害者,而是為了要維護法規與鞏固法庭的權威。因此,當受害者希望正規的司法體制帶給他們正義感,而通常令他們失望的時候,這也就不令人訝異了。他們最後往往是生氣與困惑的,感覺體制在他們最需要的關注上欺騙了他們:一種正義被滿足的感覺

    大眾對這問題的敏感性已經被所謂的「受害者運動」強化,這運動約莫40年前出現在美國,並從此傳遍全世界。受害者運動的一支是「聚焦於需要」。當他們處理犯行後果的時候,他們專注於提供受害者實際的與情緒上的支持。另一支是「聚焦於權利」。它鼓動制度性與立法的改變以賦予受害者特定的法定權利,例如他們被告知他們的案件的權利、參加聽證會、被磋商判決的事、甚至在美國的某些審判權裡,可以親眼見證處罰。

    然而,很不幸地,在政治的競技場上有一種傾向,就是把受害者的需求與權利以及加害者的需求與權利當作最後一場競賽。在美國,大眾對受害者的同情已經被保守的、法律與秩序團體當作是將來可以對犯罪者更加嚴厲的正當理由。在紐西蘭也是一樣,政治人物表現出他們是極度容易受到來自以權利為基礎的受害者團體的責難與壓力,而且近年來,紐西蘭已見證了監獄數量的天文數字般的成長。在所有西方世界的上一個世代裡,對受害者的困境更加關懷的同時,也對加害者加重了懲罰。

    然而,如果認為給予受害者的就一定要從加害者處被拿走,那就錯了。那不一定要是個「我贏你輸」的加總為零的遊戲。畢竟,受害者的基本需求之一是對他們未來安全的保證,而提供這個保證的最好方法就是讓加害者恢復。必須要記住的是,許多加害者的犯罪都是他們之前受害的結果,尤其是孩童時期。他們傷害他人是因為他們自己曾經先被傷害。他們在加害別人之前是受害者。那麼,如果我們要有效地處理他們的犯罪問題,就必須要解決他們過去作為人們的惡意、疏忽或野蠻的受害者的需求。

    這導致一個重要的發現。它可能聽起來是不受歡迎的,如果受害者要適當地處理他們的經驗所留下的毀滅性的東西的話,往往受害者最需要的是直接與侵害他們的人交手。這在社會團體中並未被廣泛地認知,很多人不承認這是正確的。但是受害的最痛苦特色可以說是受害者違反自己的意志,被硬推入與傷害他們的人的深厚關係中。那是一個不請自來的、不健康的、被深深憎恨的關係但它仍然是個關係,產生於犯罪事件本身的關係。如同要好好處理犯罪的影響一樣,受害者也要應付由加害者所造成的關係的聯結。(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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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金毓禎(文字工作者)

 

法律豈不在乎懲罰或處置犯罪,好讓其他人的生活能不被罪犯侵擾?法律與寬恕可能會或能有什麼關係?

 

社會學者大衛.葛蘭(David Garland)在《懲罰與現代社會:一個社會學的研究》(Punishment and Modernity: A Study in Social Theory)為寬恕在法律中的地位張目,「(法律的)懲罰制度應被視為──且應如此自視──表達社會價值、感受與道德的制度…對各種價值(如正義、寬容、規範、人性與禮儀)的追求應該是刑罰制度自覺的一部分──這是刑罰制度的固有與構成面向──而不是刑罰制度『真正』目標的偏離,或是對刑罰制度生『效果』的能力所設下的限制。」

 

如果大衛.葛蘭所見為是,寬恕之於法律並不是什麼新鮮事。

 

話說得輕巧,要落實,卻很難。特別是當遇上了犯罪被害人時,寬恕二字,便常被不假思索地認定是「生命不能承受之重」。容或也是出於這麼一層考量,在刑事案件中,司法程序把衝突從具體事件的兩造(加害者與被害者),變成了抽象的衝突雙方(國家與加害者),而衝突的解決更進一步由委代理人(檢察官及律師)來從事法庭的攻防。

 

損 失的是,藉由公開討論釐清社會價值的契機。被害人因而持續處在因為犯罪而感到人生失去控制的焦慮中,並且理所當然視罪犯為「非人的禽獸」、「社會的渣 滓」,非除之而後快;加害人沒有機會說明犯罪的原由,失去道歉並獲得原諒的機會;至於促成犯罪的社會溫床,情況也不會因而有任何改善。

 

 

Seek wisdom to temper justice with compassion

誠如法律學者克利斯汀.奈爾(Christie Nile)所言,「衝突可能會導致殺戮,但太少衝突,則可能會造成癱瘓」,司法制度如此設計,難免「把小孩連洗澡水也一併倒掉」之慨,在避免衝突發生的同時,也使得寬恕之為物簡直「難如上青天」。

 

其實,我們本來毋需在血仇殺戮與癱瘓寬恕之間作選擇。要讓寬恕真的能夠作為一種凝聚社會的價值而體現在法律中,所需要的只是第三條路──「能夠帶來醫治的正義觀+多點EQ的司法」。而這正是修復式正義司法改革運動所要促成的事。

 

作為一種理念,修復式正義是舊的,它不僅師法各地原住民族強調修復關係的傳統法律慣習有關,且與當前主流宗教有關於慈悲、寬恕、醫治與復和的倫理教導相呼應。作為甫崛起的司法改革運動,修復式司法卻是新的,它強調促進犯罪事件的涉利者(加害者、受害者及社群代表)三方進行對談,以找出彼此皆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就消極面來說,這掃除了傳統司法體制為寬恕設下的重重結構性障礙,犯罪無涉傷害,只是違法,且禁止二造雙方直接接觸。但就積極面來說,修復式司法到底如何看待寬恕的意涵?如何可能促使大家坐下來談,卻不會導致強迫受害者寬恕的二次傷害?

 

目 前學者們的共識是,寬恕在修復式司法中「既不意味著忘記、縱容,或為犯行找藉口,更不必然涉及復合、信任,或免除法律刑責」。就基本面來看,寬恕意味著對 加害者有不同的理解,不再盡都是負面的情緒或觀感,有的受害者甚至能夠從正面積極的角度來看待加害者。受害者之於寬恕,體驗有百百種,有的,當下自在解 脫,其他的,則是漫長掙扎的歷程;某些,是出於憐憫或無條件的愛,另外一些,則是來自於宗教信仰的教導。

 

即 便沒有放諸普世而皆準的寬恕之途,許多修復式司法的實證研究皆顯示,寬恕是有助於受害者身心健康的。它不僅有助於減少忿怒、指責,及報復的思想與情緒,促 進人際互動上情緒的穩定,更能有效提昇受害者的自我形象與樂觀態度。這些特別對心血管、免疫系統及大腦正常功能有所助益。

 

正是因為寬恕在修復式司法是以利益受害者為主要考量,到底在對談過程中哪些情感因素有助於受害者寬恕,採取哪些修復措施會有助於寬恕的進一步發展,是修復促進員需要特別用心注意的。

 

但這並不意味著修復式司法應以促進寬恕為已任,相反地,寬恕經常是在無人強迫的情況最有果效。修復式司法的惟一目的,在促進涉利者彼此真正對話,而真實的對話會產生雙向的情感互動,寬恕於是往往水到渠成。

 

要寬恕,大可不必忍忍忍!但倘若就此落入另一個極端,以為寬恕作為一種情感,可以無需人文化成,不待他人協助,就會自然而然地發生,也未免對人類情感的演化史太過無知。

 

如果妥榭(B. Tosia)說的是,「法律之所以能夠長治無匹,端賴更久大的寬容與慈悲」,司法體制的EQ可以不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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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鄭仰恩(台灣神學院教會歷史學教授)

 


「轉型正義」與「修復式正義」的對話

 

關於「轉型正義」在台灣的推動與實踐,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吳乃德教授的轉型正義和歷史記憶:台灣民主化的未竟之業〉一文可以說呈現了完整的論述。[1]筆者就以該文為對話伙伴,探討「轉型正義」與「修復式正義」之間的關係以及在台灣社會處境裡的適用性。

吳乃德探討的第一個問題是:如何處理過去威權時期犯下侵犯人權、剝奪生命和自由、凌虐人道等罪行的加害者。他指出有三個模式:第一,「最嚴厲的方式是以違反人道的理由,處罰威權政府的首腦」。此類型的國家包括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德國玻利維亞南韓等。其次,有些國家,如波蘭、智利和巴西等,「反對派在民主轉型過程中和統治團體達成協議,承諾在民主轉型之後不對其侵犯人權的罪行提出法律的追訴行動,以減低後者對民主化的抗拒,讓民主轉型可以順利進行。」另外也有些國家「選擇刻意遺忘過去的歷史,放棄對統治團體和其幫手做任何的追究」,包括西班牙、羅德西亞和烏拉圭等,這種處理方式也稱為「祛記憶」(disremembering)策略。第三種模式採取「中間路線」來處理轉型正義的問題,最常被使用的是「真相委員會」的策略,最受矚目的是南非師法智利和阿根廷所成立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其特點是「在加害者完整交代其罪行的條件下,給予法律上的豁免」。[2] 對於第三種模式的成效評估,吳乃德一方面指明它的「妥協」本質,但也強調「雖然正義沒有獲得伸張,至少讓歷史真相得以大白、加害者得以懺悔、受害者得以安慰、後代得以記取教訓;同時更重要的,國家社會得以避免分裂。」[3]

關於這一點,修復式正義似乎可以提供相當具關連性的見解。根據布萊威特(John Braitewaite)的分析與定義,修復式正義是在「正義模式」(主張「報復」(retribution))及「福利模式」(主張「教養」或「復健」(rehabilitation))之間尋求中道的另類模式,它不強調「懲罰性正義」(punitive justice),轉而強調對受害者及其家屬的「賦權」(empowerment)[4]事實上,從1990年代以後,修復式正義就逐漸發展為一個涵括「補償、復和、調解、矯正除弊、關係正義、轉型正義以及共和正義」等內涵的綜合旗幟,甚至連女性正義的訴求也包含在內。[5]由此來看,修復式正義應該是比較接近上述轉型正義的第三種模式,不過它的出發點和價值觀顯然有所不同,因為它以人權及人性尊嚴為重,超過對法理正義的要求,進而強調關係與群體的恢復與重建。[6]

可以確定的是,修復式正義的主要目標是要尋求「解決爭議」或「重新建構平衡的關係」。[7]作為一個社會運動,它的根源可以回溯到北美洲和紐西蘭的原住民傳統以及加拿大和美國印第安那州的門諾(Mennonites)傳統,它不只是要為受害者恢復公道,也要為迫害者及社群尋求公道,它的目的「不是懲罰而是修復補償,不是報復而是恢復」。[8]藉助「會談」(conferencing)的機制,它要讓所有「利害關係者」(stakeholders)共同參與在如何修補傷害的決定裡。[9]

在此,關鍵問題是:參與修復式正義的專業工作者,在處理特殊衝突案例的過程裡,是否也可能參與或投入「社會改造」(social change)的工作,並且直接挑戰並對抗社會結構性的暴力壓迫和不公義?[10]可以確定的是,修復式正義和轉型正義兩者確實有不同之處,甚至在過程和目標上各有其獨特強調點。莫里絲(Ruth Morris)就主張修復式正義常常會忽略轉型正義所堅持的「基本成因」和更寬廣的「社會結構性問題」。[11]然而,因為修復式正義確實帶來「衝突參與者和社群的轉化」,因此它也為轉型正義「開創了空間」(create spaces)。就此而言,「修復式正義」應該是介於「傳統刑事/犯罪正義」(traditional criminal justice)和「轉型正義」之間。[12]不容否認的,在修復式正義和轉型正義兩者之間存在著高度的相容性和延續性,值得進一步深思探討。

接著,針對台灣特有的政治實況,吳乃德也提出了幾個必須加以仔細考量的重要問題:[13]

 

  1. 在台灣至少有一萬多個受害者,可是沒有任何一個加害者。將近20年了,我們還不知道到底誰應該為這一萬多件侵害人權、凌虐生命的案件負責。
  2. 關於「如何賠償受害者」的問題,在台灣,連有形的、容易估計的損失也吝於補償。全世界的新民主國家,除了波蘭之外,幾乎沒有一個國家像台灣一樣對自由和生命的補償那樣不慷慨,對財產損失的補償又是完全的不理會。
  3. 民主轉型的模式:近代台灣有兩次政權轉移/轉型;在這兩次的轉型之後,轉型正義的問題都沒有被完整地處理。
  4. 威權體制在經濟發展上的表現:其一是威權體制在經濟發展上的成功,其二是蔣經國個人的統治風格,二者都弱化了追求「轉型正義」的動機。
  5. 壓迫的時刻:在台灣,90%的人權侵犯事件發生於1970年之前,幾乎是民主轉型的20年前。其中只有1%發生在1980年代。的確,如果政治壓迫距離民主轉型的時間較久,對政治壓迫和殘酷行為的感情反應和道德憤怒也會降低,對轉型正義的追求同時也會減弱。

 

對於這些問題,修復性正義可以提供的觀點是,追求正義和修復關係的「過程」(process)和「價值」(value)應該至少和「結果」同樣重要。[14]

最後,針對「歷史記憶與民主未來」的議題,吳乃德又提出了幾個關鍵性的問題:歷史真相是否應該揭露?揭露真相是否能帶來和解?真相的揭露是否有助於民主體制的鞏固?他以南非轉型正義的經驗為例,指明這些議題的複雜性以及詮釋觀點的分歧性和缺乏定論。[15]一方面,他引用南非聖公會主教屠圖(Desmond Tutu)的評語來肯定這樣的努力是有其價值的:

 

真正的和解必須暴露可怕、濫用、痛苦、作賤和真相。揭露真相有時候可能讓情況更惡化。這是一個具有風險的行動。可是從結果看來,它是值得的。因為揭露真相有助於受害者的痊癒。……而如果加害者能終於認知自己的錯誤,那麼或許就有懺悔,或至少悔過或難過的希望……我們也希望受害者可能因加害者的道歉而原諒他們的罪行。[16]

 

另一方面,針對台灣實況,他更進一步指出其困難性:

 

由於不同的歷史經驗,台灣的不同族群,對國民黨的威權體制也有不同評價和感情反應。外省籍的民眾由於抗日戰爭、中國內戰、以及移居台灣的經驗,對國民黨有深厚的歷史感情。而本省籍的民眾對國民黨統治經驗的記憶,則是二二八事件的屠殺和白色恐怖。兩個族群對威權統治的歷史記憶,似乎很難相容。……台灣社會對二二八的記憶,也同樣是分裂的。對許多本省人而言,二二八的屠殺象徵一個重要的歷史教訓:外來統治者必然帶來災難和殘酷。在台灣認同勃興的現階段,這個事件成為台灣人悲哀的象徵,也是台灣獨立自主的合理性來源。而在中國認同者的眼中,二二八事件、以及隨後的白色恐怖,都是內戰的延長。[17]

 

為了提昇在台灣推動轉型正義的正當性與適切性,吳乃德也以瓜地馬拉「歷史澄清委員會」的報告《沈默的回憶》為例來說明並建議可行之道:

 

在保存歷史記憶的時候,避免以攻擊獨裁者為最高目標;同時不去忽略導致了大規模人權侵害事件的國內和國際政治情境和背景因素,如冷戰、古巴和美國的介入、反對派使用暴力和武裝革命手段等等。我們或許也可以將焦點專注於政治權力(特別是獨裁的權力)的危險性;當別人為了人性尊嚴(他們的和我們的)而戰鬥的時候,如何不袖手旁觀;以及當我們面對一個不道德的指令的時候,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應對方式。這些問題即使在民主體制中,仍然沒有失去時效。我們不一定能成功地達成這些任務,然而,那卻是我們對下一代的責任。[18]

 

就「深化民主」的角度來看,轉型正義和修復式正義其實有一個共同的努力方向,那就是「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的建立。為了減少國家權力或威權政治的不當干預和介入,也為了確保民主與人權價值的永續發展,兩個運動都應該更致力於倡議並強化公民社會的建構與擴展。[19]

 

《結語》宗教與靈性的力量

 

毫無疑問的,宗教在受到暴力侵擾的國家裡或期間可以扮演促進和平的角色,也是推動修復式正義的重要推手。舉例來說,在「後種族隔離制度」(post-apartheid)下的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在屠圖大主教的帶領下營造了難以想像的情景:當前朝獨裁政權下的受害者受邀前來述說他們的故事時,迫害者被迫安靜地聆聽。這是正義得以恢復的起點。[20]

確實,宗教傳統所具有的「賦能」及「靈性的轉化力量」確實可以成為修復式正義的重要助力。[21]基督教信仰的一個現代特質就是,基督教團體總是努力以「信仰的自由與更新」所形成的「嶄新世界觀」來對抗不公義、不合理、不人道的「舊世界」。宗教社會學者柏格(Peter Berger)和盧克曼(Thomas Luckmann)在其所著《社會實體的建構》一書中就強調「知識」與「現實」之間的主客觀關係,也就是指明宗教信念應該能夠塑造社會新實體的可能性,更點出了信仰團體對台灣歷史和社會的重要責任。[22]

 

 



[1]吳乃德,〈轉型正義和歷史記憶:台灣民主化的未竟之業〉,《思想(2)歷史與現實》,思想編輯委員會主編(台北:聯經,2006710日),頁1-34。(以下引用頁數是根據作者的pdf檔)

[2]吳乃德,〈轉型正義和歷史記憶〉,頁2-6

[3]吳乃德,〈轉型正義和歷史記憶〉,頁6

[4]John Braithwaite, Restorative Justice and Responsive Regula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10.

[5]Braithwaite, Restorative Justice and Responsive Regulation, pp. 11-12.

[6]Braithwaite, Restorative Justice and Responsive Regulation, pp. 14-15.

[7]Restorative Justice Across the East and the West, edited by Katherine van Wormer (Hong Kong: Casa Verde Publishing, 2008), p. 2.

[8]“It is about making amends rather than punishment, restitution rather than retribution.” Restorative Justice Across the East and the West, p. 3.

[9]Paul McCold, “The Recent History of Restorative Justice: Mediation, Circles, and Conferencing,” Handbook of Restorative Justice: A Global Perspective, edited by Dennis Sullivan & Larry Tifft (London: Routledge, 2006), p. 30.

[10]David G. Gil, “Toward a ‘Radical’ Paradigm of Restorative Justice,” in Handbook of Restorative Justice, p. 508.

[11] Ruth Morris, Stories of Transformative Justice (Toronto: Canadian Scholars Press, 2000); cited in M. Kay Harris, “Transformative Justice: The Transformation of Restorative Justice,” Handbook of Restorative Justice, pp. 556-58.

[12]Harris, “Transformative Justice: The Transformation of Restorative Justice,” pp. 559-62.

[13]吳乃德,〈轉型正義和歷史記憶〉,頁7-13

[14]Harris, “Transformative Justice: The Transformation of Restorative Justice,” p. 555.

[15]吳乃德,〈轉型正義和歷史記憶〉,頁13-16

[16]Desmond Mpilo Tutu, No Future without Forgiveness (New York: Doubleday, 1999), p. 149; 引自吳乃德,〈轉型正義和歷史記憶〉,頁14-15

[17]吳乃德,〈轉型正義和歷史記憶〉,頁17

[18]吳乃德,〈轉型正義和歷史記憶〉,頁18

[19]Restorative Justice and Civil Society, edited by Heather Strang and John Braithwait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 1-13.

[20]Restorative Justice Across the East and the West, pp. 3-4.

[21]Marta Vides Saade, “Restorative Justice, Empowerment Theory and Transformative Spirituality: Searching for Authentic Strategies in China, Hong Kong, India, and Korea,” Restorative Justice Across the East and the West, pp. 229-52.

[22]柏格與盧克曼,《知識社會學社會實體的建構》,鄒理民譯(台北:巨流,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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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方潔(台大法律系研究生)

    也許鮮為人知,無論是今年一月於九所地方法院設立原住民法庭,亦或近年來法務部推動的修復式司法,台灣的刑事司法改革逐漸受到紐西蘭強烈的影響。紐西蘭從1970年一名假釋官的嘗試開始,將結合毛利文化的修復式正義觀念帶入司法體系,有效降低了犯罪率和再犯率。而本月月初,曾任律師、法官、紐西蘭假釋委員會主席而對修復式司法有豐富經驗的大衛.卡路瑟法官來到台灣作短期訪問,廢死聯盟也藉此機會對卡路瑟法官進行採訪。

 

    紐西蘭與死刑

 

    訪談的話題仍從死刑開始,乍聽似乎唐突,但修復式司法中重視加害人和被害人間對話勝於懲罰本身,對於目前台灣社會爭執的死刑存廢以及其替代措施不失為一種啟發。

 

    紐西蘭最後一次執行死刑是1957年,隨即於1961年廢除普通刑法的死刑。死刑對紐西蘭的人民而言是非常遙遠的記憶。卡路瑟法官則從自己法官和假釋委員的身分,一個經常必須作出決定個人命運的身分,來思索死刑的正當性。

 

    當他擔任假釋委員會主席時,他曾有機會閱讀到紐西蘭處決的最後20名死刑犯行刑前最後30鐘的紀錄。這些紀錄非常驚人也令人惶恐,其中幾名死囚行刑前的狀態、言語,由現在的標準來看,很有可能是精神異常者。

 

    又如其一個案,死刑執行人在行刑當天沒有出現,於是獄方讓一名自願幫忙的囚犯執行絞刑。然而,絞刑是非常「專業」的工作。可想而知那位死囚在死亡前受到的痛苦。

 

    大概有三個個案,直到行刑前的最後一刻死囚仍在喊冤。

 

    一想到有某些人,無論這些人僅占其中極低的比率,以清白之身卻被處以極刑,身為法官是難以容忍這樣的事情發生的。

 

    也有些人在行刑前一刻誠心面對自己的錯誤,展現出人性的高貴,和人心改變的可能性。即使罪大惡極,他們的遺言也有打動人心的部分。

 

    當然也有人到最後一刻也沒有顯露出懺悔,不停咒罵一切。

 

    卡路瑟法官表示:「看過這些資料會讓你覺得,這場國家同意的謀殺中會有自省之人被放棄,無辜之人被犧牲,殘疾之人被忽視。會讓人感受到,死刑如此絕對,卻無力改變任何事情。」

 

    修復式司法:給予被害人重新生活的勇氣

 

    死刑無法對犯罪造成侵害作任何正向的改變,然而修復式司法卻對被害者的療傷提供一種可能。在被告定罪後,可以進行修復式會議(restorative conference)。在修復式會議的過程中,使卡路瑟法官每每感到意外的是被 害者對加害者的提問,這些疑問往往和加害者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無關(罪刑的構成在前面的審判階段也 已經結束),卻是解開被害人心中恐懼和憤怒的關鍵,充滿「人性」的問題。

   

    卡路瑟法官提到他擔任假釋委員會主席期間的一個個案,一名女性被害者家屬,九歲時母親在她面前被殺害。她曾經來到假釋委員會四次,訴說她的痛苦和恐懼。後來,她有機會到監獄中與加害者進行一整天的修復式會議。她詢問加害人,為何如此對待母親,為何要在小女孩前實施犯罪,難道他不在乎這對一個孩子的影響。雙方交談,為慘忍的罪行和逝者哭泣。


    最後一次她來到假釋委員會,對所有委員說:「我不會再來見你們,也不介意你們作出什麼樣的決定,因為我信任各位的專業。至於我,已經得到所有我要的解答。我不能也不會再讓這件事情阻止我繼續前進。我曾經非常恐懼兇手,但現在我知道他也是個人,而不是我想像中的惡魔。」


    卡路瑟法官表示,如果被害者沒有機會見到加害人。因為缺乏了解的機會,她終其一生只能活在恐懼和痛苦中,在犯罪結束後,仍然讓被關在監獄中的加害者無形中威脅壓迫著被害者及其家屬的人生,而剝奪了他們正常生活的機會


    然而另一方面,修復式正義並非對所有個案都能適用。首先,必須為加害者無疑義(並未爭執自己是無辜者),犯行也具有責任能力(並非心神喪失狀態)。修復式會議並必須完全以被害者為主,且有專業人員在旁輔助,使可達成對話。出乎意料的,卡路瑟法官認為若有專家的謹慎配合及被害者的參與意願,即使是家庭暴力 和性犯罪案件仍有可能以修復式司法的方式讓被害者獲得療癒。

 

    卡路瑟法官特別舉出一個令他深深動容的案子。加害者是曾對三個年幼女兒們性侵的父親。犯行被揭發後,加害者入獄,孩子們獲得安置。多年後,最小的女兒參與了修復式會議,重新面對父親,會議結束後也開始定期到監獄探望他。

 

    這位性暴力倖存者已經擁有自己的家庭和兒女,她告訴卡路瑟法官:「現在我已經是成年人了。我可以選擇仍然感到憤怒和恐懼父親當年的惡行,繼續痛恨他,讓這份憎惡影響到我自己的孩子;我也可以選擇原諒我父親,讓我的孩子看到自己的母親有原諒的力量。」

 

    「我決定讓父親住在我們家。他已經垂垂老矣,沒有人願意照顧他,但我有能力照顧他,也有能力保護自己的孩子不會受到他的傷害。我不會讓他摧毀我的生活一輩子。」

 

    在他的法官任職以及假釋委員會工作期間,卡路瑟法官多次見證了修復式正義中被害者展現的,人心的堅強。

 

如果修復式司法執行妥當,有非常多個案是最後被害者家屬在了解加害者的處境後,轉而扶持加害者。

 

    卡路瑟法官談起去年委員會主席一職時,一名丈夫遭謀殺的婦人與他碰面,談著她的故事。一個年輕男子奪走她的丈夫,同時也是他們兩個兒子的父親。「我的丈夫是個善良的好人,他總希望做些好事回饋社會。我和兒子們希望他的信念留存下來,不因他死於非命而改變。」這位婦人與她的孩子們決定幫助這個殺害他們至親的 年輕人,讓他順利回到社會,擺脫所有的惡性循環,不再傷害任何人。

 

    卡路瑟法官對我們談著他從事法律工作的經驗,他從加害人身上看到人心的複雜,從被害人身上看到人心的堅強。這些複雜難解生命問題,若用死刑,用懲罰回答顯得單一、偏頗,修復式司法則對被害者和加害者雙方都提供了懲罰以外的可能性。最後,卡路瑟法官對我們分享他十分認同的,從事修復式司法研究的Chris Marshall教授對修復式司法的描述。

 

    「被害者和加害者心中,分別埋藏著讓彼此療癒的種子。」

 

    而我們有能力,促成那些種子發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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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正義與司法人權研討會暨講習會系列活動

102年6月4日-7日,隆重登場!


※本活動對外開放報名參加※
報名網址:
http://restorativerights333.blogspot.tw/

 
法務部於2009年引入修復式正義,並開始在各地檢署實施試行計劃。未來如何能進一步評估實施現況,乃至立法,以結合更多司法從業人員,以及社工、心理、宗教不同專業人士參與,促進加害者與受害者和解,落實司法人權的保障,並促進和平教育,亟待參照他國經驗。

紐西蘭為第一個將修復式正義正式立法的國家。

David Carruthers法官係律師背景出身,曾任紐西蘭少年法庭、家事法庭、地區法庭法官,後更擔任假釋委員會主席,現負責警察風紀事務,其為推動該國修復 式正義司法改革工作的先驅,並曾赴國外交流,這次特地邀請他來台作短期訪問,一方面有助於台灣司法人員及修復促進者的培訓工作,另一方面亦可以借其經驗, 與亞太地區及國際修復式正義專家學者搭建司法交流之平台。


I. 司法人員培訓課程
A.司法院家事及少年法庭法官司法人員研習會
102年6月5日星期三 | 司法人員研習所
(臺北市文山區萬美街2段21巷20號)
B.修復促進員講習會
102年6月6日星期四 | 東吳大學城區5211會議室
(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56號)

II. 修復式正義與司法人權研討會
A.台南場
102年6月4日星期二 | 成功大學社科院2樓階梯教室
(台南市東區大學路 1 號)
B.台北場
102年6月7日星期五 | 東吳大學城區5211會議室

(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56號)

主辦單位:
台北律師公會、財團法人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東吳大學人權學程、台灣法學會、財團法人基督教更生團契、修復式正義連線、長榮大學衝突研究中心、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台灣人權促進會、成功大學人文社會科學中心、成功大學法律系、冤獄平反協會、司法改革基金會

協辦單位: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台灣民主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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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鄭仰恩(台灣神學院教會歷史學教授)

 

缺乏歷史正義的台灣社會  

要在台灣社會裡探討「轉型正義」的議題,首先必須面對「歷史正義」的問題,而這又必須從「歷史意識的欠缺」談起。筆者在上一世紀末曾為文感嘆台灣人是一個極端缺乏歷史意識和歷史感的民族:

 

長期以來,不管是制式教育和大眾媒體所灌輸的知識內容,或是台灣威權政治文化所塑造出來的思考方式,都是和台灣的現實生活情況脫節或沒有關聯的。試想想,一個無法由「具體而微」的切身情境中去體認人生之真實面的人,要如何叫他去「定根」在自己的社會中呢?同樣的,一個從小被虛幻的歷史情懷所填塞的人,要如何叫他去認同自己的鄉土呢?這幾年來,對台灣本土的研究和興趣已經成為一種熱潮,但是長久以來缺乏歷史意識的心態仍然支配著人們的心思意念,徘徊不去。[1]

 

更嚴重的是,台灣人民因為長久受到外來殖民政權的統治,在外來歷史觀點的「橫植」與操弄下,不但失落真實自然的歷史意識,更無法形成共同的「集體記憶」。任何用心觀察台灣社會及其文化現象的人應該都清楚,近一世紀來,台灣人民歷經日本殖民政權以及國民黨「外來政權」的威權統治,可以說極其不幸,不但活在無法當家作主的「台灣人的悲哀感」中,也一直未能將這些共同的歷史經驗轉化成具有正面反省意義的「集體記憶」或「歷史教訓」,令人憂心又氣結。

筆者在另一篇文章裡指出:

 

一個缺乏集體記憶的族群很容易陷入兩種危險的景況當中:一是因為患了歷史「癡呆症」或「健忘症」而變得無所適從,二是因為「歷史的無知」而陷入自我欺騙或自以為義的漩渦中而不自知。前者往往在歷史的洪流中任人擺佈,後者則常常懷抱著「因為沒有歷史記憶而自我膨脹」的狂妄心態。…… 另一方面,缺乏歷史感的結果卻又使台灣人自以為是地落入「政治大頭病」以及「內鬥內行」的悲劇性格當中。面對上述的情結,歷史的真智慧應該是「可以原諒,但不可以忘記」,或是「不能由歷史記取教訓的人必定要重蹈歷史的覆轍」。[2]

 

最不幸的是,這種歷史感的失落更造成了整個民族在價值觀和文化性格上的扭曲和腐化。專研台灣史的民間學者楊碧川在他所著《台灣的智慧》一書中就指出,台灣人因為經歷一再的歷史動亂,因而形成十足的難民性格「寧為太平犬,不作離亂人」。諷刺的是,儘管在被統治和壓迫的悲情中,台灣人會憤怒地罵外來政權及其依附者為「走狗」、「買辦」「豬仔」,卻未曾捫心自問:何以自己被豬狗統治?[3]這種拒絕參與歷史的態度,使得台灣人對於這塊孕育自己和其它子民的土地保持冷漠和距離,終至在歷史巨輪的碾壓下淪入怨天尤人和無奈自怨的宿命。面對不公不義的處境,台灣人只求明哲保身、息事寧人,反正受苦受難的不是自己,何必強出頭。這種罔顧真理、是非不明的惡質文化,讓楊碧川悲痛的指出:

 

歷史從不對出賣者有所嚴肅的審判,對於受難者也從未有過公平的肯定。於是,台灣人養成「西瓜倚大邊」的投機心態,爭先恐後去當統治者的義民。每遇動亂,台灣人爭相觀望,「站高山看馬相踢」,看反抗者落難,心中慶幸自己沒有參與。[4]

 

結果是台灣人變得「缺乏耐心思考,容易受煽動,輕信謠言」,更可怕的是「歷史的審判一再遲遲未上場,使得正義、公平一再被踐踏,台灣人的心靈也就一再被污染,一再被扭曲。」[5]換句話說,在缺乏歷史感的台灣社會中,歷史往往不曾有過真正的「審理」與「終結」;也因此,許多受害和受冤屈者經常連「遲來的正義」也等不到!

回顧台灣人的「受難史」,如果不提日本殖民統治下的經驗,光是在國民黨政權超過半世紀(1945-2000)的威權統治下,受難事件及受難者人數可以說難以勝數。早期只有流亡海外的政治難民敢於訴諸文字並陳述受難者的經驗,例如,以政治庇護名義流亡加拿大的施明雄撰寫《台灣人受難史》,記錄了1960-80年間將近四十件的重要政治案。[6]等到解嚴後,各種資料逐漸出土,更揭露了令人震驚的「戰後台灣政治案件檔案」,光是軍事法庭受理的案件就將近三萬件,受難人數約在十五萬人左右,較為人所知的重要政治案件也至少有三百件左右。[7]整體而言,台灣社會在戰後所經歷的諸多政治案件,包括二二八、白色恐怖期間受牽連案件、美麗島等重大政治事件在內,以及舉世矚目的林宅滅門血案、陳文成命案等,都讓台灣社會披上「黑暗時代」的醜惡形象並蒙受「政治不公不義」的陰影。這些政治與歷史的傷害一日不除,台灣社會將永遠沒有清明之日。

公元2000年,民進黨本土政權在舉世震驚下勝出,經過政權和平轉移,給予台灣社會一個初嚐自由氣息的透氣窗,台灣人民也對本土歷史教育和「轉型正義」深具期待。不過,民進黨的八年執政表現卻因政治智慧不圓熟而讓寄予厚望的人民大大失望,加上領導者家族因捲入弊案風暴而遭到公訴,讓人既氣憤又心傷,台灣的民主之路何其坎坷!然而,讓舉世最為震驚的是,在2008年,遠超過半數的台灣人民竟然又將選票投給國民黨,讓這個帶有獨裁本質的政權及其威權文化得以再次復辟。四年後的今天,儘管執政成績欠佳,馬政權仍在中國不當干預及龐大黨產優勢中獲得連任面對上述缺乏「歷史主體性思考」的台灣情境,歷史教育工作就成為有識之士共同關懷的課題,也是本土政治、社會、文化、宗教團體積極投入的改革運動。

從受害者的觀點來看,對於歷史正義的追求毫無疑問地是他們最大的期待和訴求。以1951-1990年間曾經被監禁在台東泰源監獄和綠島綠洲山莊的政治犯為例,不管立場是統是獨,或是偏左偏右,他們幾乎毫無二致地主張「歷史真相」和「轉型正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下是幾個口述實錄的例子:[8]

 

l     林明永(1964年海軍澧江軍艦邱萬來等案,判15年):「我們要的就是還歷史一個真正的來龍去脈,給社會一個明白的交代,這就是正義。」

l     陳水清(1959年海軍台獨案,判7年):「應該要像德國或南非那樣,曼德拉那樣,一定要讓他們承認他們做這些事情不對,這樣才可以。承認時,才能給他們寬恕,才不去記恨。」

l     劉佳欽(1969年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林水泉等案,判10年):「兩種人,一種是沒知識,他只聽上面的命令,他當兵沒有辦法,只能服從命令,只能去執行,那個,原諒他。另一種人是有知識的,有意識的,他真正就是決策要來修理你的,這種人啊,我常常講,你現在放過他,台灣永遠沒有是非。一個社會沒有是非,黑白不分,這個社會不可能發展成長。這個社會是馬馬虎虎,沒是沒非,就是要追究真相,真相追究完了以後,台灣才正式走向正常的社會。現在還都不正常,這都是假的。」

l     蔡焜霖(1950年台灣省工委會台北電信局支部張添丁等案,判10年):「白色恐怖大家不是不知道最大的加害者是什麼人,大家都知道,我們也都知道那時掌握整個特務系統的蔣經國可以說是白色恐怖最大的元凶,但是沒有人敢把他明白表明出來,還歌頌他,說他是民主的推手,這樣我是覺得,這樣的情形,整個國民黨沒假使有反省的勇氣,轉型正義真正要成功,可能路還很遠。」

l     陳欽生(1971年馬來西亞共黨組織派遣僑生陳水祥、陳欽生等案,判12年):「實際上我只是覺得啦,我們過去所受的種種痛苦,應該讓現在的年輕人去瞭解,像現在的年輕人,大致上都不知道以前過去的事實,如果讓這些年輕人瞭解的話,我相信台灣社會會更進一步的,會更好。現在關了幾十年的那些老前輩,都一個一個不見了,剩下像我們這些也都不年輕了……如果這個歷史,不再加強去讓年輕人知道的話,我相信以後機會就很少。」

 

政治冷漠症與見證的匱乏 

 

獨裁與專制政治的壓迫與傷害,除了造成歷史正義不彰社會是非不明之外,另一個對台灣社會及文化的嚴重扭曲就是台灣人的集體政治冷漠症和恐懼症。[9]讓我們以台灣史上對全體台灣人民影響最深厚的二二八事件為例。許多經歷過日據時期以及二二八事件的台灣人前輩都曾經做出如下很有意思的觀察:那就是他們都喜歡將戰後日本投降後、一直到國民黨的軍政人員尚未來「劫收」台灣之前的兩個月815日到1017日之間的60稱做台灣歷史上的黃金時代。客家文學前輩吳濁流先生就在他所寫的《無花果》一書中論到:

 

這種處在真空狀態而能夠民心一致地完成自治工作的,恐怕在世界政治史上是罕見的吧。這些團員,既沒領取報酬,也沒接受任何人的命令,一直從八月十五日到接收人員來台為止, 兩個月間的治安都由他們確實負責下來。尤其在夜間,像冬防警衛一樣,由各地的青年輪流擔任,而一絲不亂地把真空狀態平安度過;這件事,乃是島民的榮耀而值得大書特書。[10]

 

很明顯的,當時的台灣人有一個普遍的心理,就是認為從今以後台灣不再是殖民地了,應當能用自己的能力及努力,一步一步來完成自己的理想。所以,不但是知識分子,連一般的民眾也都投入這個社會重建的工作,認為過去長期在殖民處境下的屈辱與吞忍都已經過去,前面是充滿光明和盼望的新時代。為什麼有這段黃金時代?當然,日本殖民統治的結束是主要原因。但是,另外一個更根本的原因是台灣人在日本的殖民體制下,不但建立了一個現代化社會的基本模式,更在殖民地的教育制度下學習了「法治」的精神與文化。[11]

沒有想到,當台灣人在二次大戰後開始用積極的態度參與公共事務,並對前途充滿了盼望和期待時,台灣歷史上最黑暗也最殘酷的「統治暴力事件」卻臨到他們身上。確實,1947年所發生的228事件從此塑造了台灣人的「集體政治冷漠症」。當時,樸實、單純、無辜的台灣人也是以相當的熱情在歡迎從所謂的「祖國」前來接管的官員和軍隊。結果呢?我們如果說台灣人在日本殖民統治後期所表現出來那種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精神是比較接近耶穌所講的「洗腳」精神,那麼,國民黨統治下的政治文化就是一種「洗腦兼洗手」的文化,一方面用大中國意識把你徹底洗腦,另一方面卻又叫你洗手,不要「插政治」,以致於台灣人對公共事務冷淡,將精神完全投入在「私我」文化的發展上。[12]

客籍作家李喬就指出「囝仔有耳無嘴」、「人多的地方不要倚過去」、「政治好插,狗屎都好吃」等諺語所代表的就是台灣悲慘歷史經驗下所發展出來的「生存智慧」,而「二二八大屠殺」的經驗是這些諺語的主要「催生」或「成型」的力量。[13]誠然,台灣社會解嚴至今已達四分之一世紀,政權也已經兩度和平轉移,但這種私我文化卻仍繼續侵蝕、腐化著台灣人的心靈。

除了政治冷漠症和私我文化的問題外,這種文化價值上的扭曲還包括帶有宗教意涵的「業報」與「原罪」的觀念,這即是楊碧川所稱的「罪的哲學」:,

 

台灣人接受暴政惡法的壓迫與剝削,卻退而自認是受前世果報,只有求神拜佛,企求減輕自身的罪業,而不是反抗與爭取公正合理與法律的正義。台灣人最後只有自認是「業命」……接受西方宗教的台灣人又自認承襲了原罪。對原住民有原罪,對少數族群有原罪,更可笑到推論占多數(75%)的福佬人,因人數多而講福佬話也是一種「原罪」。當被壓迫者喪失了反抗的動力,業報或原罪就成了屈辱與逃避的代名詞。這才是台灣人最大的悲情。[14]

 

確實,當受壓迫者在長期扭曲與恥辱下轉變為「自我貶抑」的心態時,那種失落公平正義感的「遺忘與寬容」將是虛假且扭曲的。筆者近日前往阿里山鄒族的特富野社參與「戰祭」(Mayasvi)的典禮,對傳統祭典之美印象深刻,但在參與美好祭典的過程中卻也深深體認到過往政治傷害所留下的巨大陰影。眾所周知的,鄒族是台灣原住民族群中唯一集體參與二二八事件的族群,他們的領導階層(高一生湯守仁武義德等)後來受到國民黨政府秋後算帳,並以羅織的罪名遭到死刑槍殺或長期監禁的命運,他們的冤屈至今仍未得到平反。最讓筆者感到驚訝的是,許多遺族的後代仍然認定這些父執輩是作了錯事的人,甚至公開譴責他們。令人感到悲傷的是,這些後代家人和整個族群仍持續活在雙重的罪惡感和恥辱中。

確實,對於二次大戰期間猶太人遭受迫害的深層心理分析研究顯示:「對於迫害者及受害者而言,大規模的死亡是生命外面的事,為了繼續生存,他們只有『假裝』什麼也沒有發生。」[15]而旁觀者與世界的缺乏反應,不但造成了「見證的崩潰」以及「沈默的專橫」,更促使大屠殺變成一個「沒有證人的事件」。而因為見證者、迫害者、旁觀者截然不同的見證立場,大屠殺在經驗、認知及感官上將會「排除看見與共識團體的可能」,進而瓦解任何「共同見證」的可能性。因此,若非藉助紀錄片及藝術表達的形式,「見證的聲音」將無法歸來。[16]

1986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艾禮(Elie Wiesel)強調「見證」是義無旁貸的責任:「我的寫作乃是為了作見證。這是我孤寂的起源,在我的每一個句子、每一個沈默之間流露出來。」[17]在台灣社會裡,值得慶幸的是,面對像二二八這樣的大屠殺事件,藉助台灣民間的基金會及歷史學界所推動的「口述歷史」計劃,我們發現受難者的家屬已經逐漸走出二二八的陰影,勇敢地站出來陳述長年深埋內心的辛酸血淚。在這樣的過程中,我們發覺,受難者家屬的「苦難記憶」開始通過分享、重建、傳述,以及記錄,而成為醫治、轉變、抵抗、連結感的力量來源。[18]然而,還是有許多重大政治案件的歷史真相仍未大白,受冤屈者也仍未獲得平反,如何推動轉型正義追求歷史真相深化民主價值,並從「見證」轉向「正義與公道的回復」,是這一代台灣人的共同社會責任。(待續)



[1]鄭仰恩,〈共同來培養歷史意識(一) 勿做心靈飄浮無根的族群〉,《歷史與信仰:從基督教觀點看台灣和世界》(台南:人光出版社,19999月),頁113

[2]鄭仰恩,〈共同來培養歷史意識(二)勿做缺乏「集體記憶」的族群〉,《歷史與信仰:從基督教觀點看台灣和世界》,頁116-17

[3]楊碧川,《台灣的智慧》(台北:國際村,1996),頁15-16

[4]楊碧川,《台灣的智慧》,頁16-17

[5]楊碧川,《台灣的智慧》,頁20-21, 126

[6]施明雄,《白色恐怖黑暗時代台灣人受難史》(台北:前衛,1998)。

[7]〈戰後台灣政治案件簡表〉,《人權之路台灣民主人權回顧》,李禎祥主編(台北:玉山社,2002),頁17-24

[8]摘錄自《遺忘與記憶:台灣白色恐怖受難者與家屬口述影像紀錄(以台東泰源政治監獄事件、綠島綠洲山莊為主軸)》(台東: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及綠島人權文化園區影像出版,201111月)。

[9]李筱峰,〈二二八事件扭曲台灣人性格〉,《創造台灣新文化》,張炎憲編(台北:前衛,1993),頁32-34

[10]吳濁流,《無花果》(台北:前衛出版社,1995),頁160-61

[11]王育德,《台灣:苦悶的歷史》(東京:台灣青年社,1979),頁109-52。伊藤潔,《台灣:四百年的歷史與展望》,江萬哲譯(台北:新遠東,1994),頁69-122

[12]鄭仰恩,〈危險記憶的轉變力量試論二二八事件的神學意涵〉,《二二八事件研究論文集》,張炎憲陳美蓉楊雅慧(台北:吳三連基金會,1998),頁354

[13]李喬,〈有毒的諺語〉,《台灣教會公報》,2342 (1997119),第三版。

[14]楊碧川,《台灣的智慧》,頁170-73

[15]費修珊(Shoshana Felman)、勞德瑞(Dori Laub)著,《見證的危機:文學.歷史與心理分析》,劉裘蒂譯(台北:麥田,1997),頁7-8

[16]費修珊、勞德瑞著,《見證的危機:文學.歷史與心理分析》,頁128-32, 295-305

[17]費修珊、勞德瑞著,《見證的危機:文學.歷史與心理分析》,頁32

[18]鄭仰恩,〈危險記憶的轉變力量試論二二八事件的神學意涵〉,頁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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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蘿倫.阿姆斯圖(Lorraine S. Amstutz)

譯/金毓禎

 

哪些元素會促進紮實的修復式規訓方案模式?茱蒂.牧勒(Judith Muller),一個教育家,這樣描述教育過程中修復式規訓的根源,

~衝突調解教育,引入同儕調解的方案,以及將衝突調解納入校園的課程規劃

~品格教育,強調衝突調解所需的關係建造要素,及締造校園和平的因子

~情感管理能力,基於丹尼爾.高爾曼(Daniel Goleman)的研究,提供學校去正視多元社會中相互學習的情感與認知元素

 

這需要藉由一些特性來落實,

~教育者是修復式實踐的典範,我的一位同事有天在走道上攔下我,提到她四歲的兒子如何成為一個絕佳的實例,示範他在自己的幼稚園班上所學到的修復式正義。她很生氣他的行為不當,而且完全不管修復式正義那一套。她的兒子看著她,並且說「媽,我需要作一個有『關於我』的陳述」。她說,「很遺憾地,他並不是從我學到這件事,所以,我很感激學校有這樣在落實…這使我當時停了下來,並且思考我該如何同他討論事情。」

~課堂關懷的身體準則,每年,茱蒂.牧勒都會和學生穿越一間當地的學校,來一場「走路準則」的操演。他們邊走邊注一些小東西(signage),看它是否是一個友善的社群,它是否看起來像是喜歡與人分享的,是否有一些代表師生與訪客彼此尊重的象徵。

~課堂關懷的情感準則,哪些是課堂或集會場所常見的例行事務,程序,以及作法?

~修復式的學校結構,什麼是學校社群的任務、政策及作法? 誰是這些議題的相關抉策者?

~衝突調解教育,學生如何學習到協調、調解及建立共識的技巧。當我兒子和女兒還小的時候,大約一個七歲和一個四歲,…我聽到他們在遊戲室爭執。我站在樓梯上,要他們上來。我本來想的只是要他們分開,回到各自的房間,因為我需要休息(那時我己經沒有什麼創意了)。當他們走上階梯,我聽到兒子在看到我站在樓梯頂時對妹妹說,「噢,糟了,現在她要叫我們好好討論一下」。我精神一振,抓住了那個時間點,坐下來和他們一起釐清事情的前因後果,而沒有採取最便宜行事的作法,要他們回房間去。我並沒有說,這樣做在某些時間點不是必需的。

~友善的課程安排,友善的習慣如何可以直接在學校教導?

~從有別的教導到有別的規訓,規訓如何在不同的學校中有所分別?如果我們相信,教導應該適才適性,那麼我們豈不應該視學生的不同而採取個別的規訓策略?

~彈性的政策,我在這本小書中使用的實例,提到了一間有著關於藥物濫用政策的私校,這項政策適用於所有人,不論其所從事的校內活動,領導地位,或是其公開表現,連同那些渉及學校的相關活動一併在內,甚至包括留校察看的學生。只要學生還在學,這項政策都是有效的。如果犯行是在學期中發生,從違規行為發生之日開始,該名學生得遭禁止從事課外活動40-60天之久。不過,學校也有政策規定「校方得行使其他的規訓作法,依情節量,使用較方針所明列的較輕或較重的處罰方式。」後者提供了在這個事件中使用修復式正義的彈性作法。有十位同學是籃球隊或學生會的成員,被發現違反了學校的政策,在一位同學家舉行的週末趴中喝了酒。在審慎地思考之後,校長決定要與學生簽署「修復式正義約定」,這樣可以節省許多時間。約定列出了一些作法,但並不僅限於這些,其中包括有參與在修復式和平圈,社區服務,課後輔導,學校勞動服務,以及其他具教育性的活動。約定依學生的需要而有所不同。這些都是可行的,因為學校的政策允許採行一些未明列在指導方針中的作法。學校明顯需要政策來確保所有成員的安全及尊嚴。但政策可以採用其他更具創意的作法,那些能夠賜予生命與具前瞻性的作法。

 

在這本小書中我們討論到的一些典範方案包括,

~學校整體的訓練──有些學區要的不只是特殊的方案,如引介同儕中介(peer mediation),而是結合了修復式規訓作法與價值的結構性改變

~停權後的復歸(Reintegration following suspensions)

~班級聚會

~圓圈

~會議

~中介(Truancy mediation)

~反霸淩

 

我相信這些最好的作法只是開始,當我們越明白究竟「社群很重要」指的是什麼,會有更多的點子會出來。我敬佩你們能夠從事像這樣開疆闢土的工作,這將有助於我們去學習如何活在尊重所有孩子需要的社群中。

 

最後,是一項挑戰,拍攝DVD「慶賀天下正道」(Celebrate what’s right with the world) 的德維特.瓊斯(Dewitt Jones)這樣說,

 

「我走上人生的旅程,如同其他人一樣,謹守著眼見為憑的格律。但當我在國家地理雜誌工作越久,我越體認到相反的事。事情總是『非信不能夠看見』。這才是生命的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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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心,同理心,同傷心

 

文/吳思萍



修復式正義是個還很新穎陌生的概念,但卻很能夠體現對於被害者與家屬的關懷。廢死聯盟和修復式正義連線於三月初辦了「正義女神的新天平」國際研討會,分別在台北、台南、新竹各地灑下思辨的種子,並舉辦三個相關的工作坊。

 

高等法院的童有德法官,從自己的法庭經驗,談到促成修復式正義的幾個要素。童法官手上的案件達成和解的比率,在高等法院排名第一。包括被媒體認為「人神共憤」、「人性已泯」的徐志皓,也在童法官的庭上誠心向被害人家屬下跪道歉,並聲明放棄上訴。被害人的父母決定寬恕,全案以無期徒刑定讞。

 

童有德法官說,法官常常只關心犯罪的構成事實,沒有仔細看卷子裡的動機與隱情。同時,法官也要了解被害人的痛苦,否則就沒有辦法弭平這個傷害、達成和 解。他常常在庭上為了促成雙方和解,自己幾乎落淚;令當事人既意外又感動,因為他們沒有料到,一個手握審判大權的法官,竟然真的在乎。童法官說,要促成修 復式正義的話,要有同情心,同理心,以及,「同傷心」:真心分擔當事人的痛苦。


修復式正義必定要尊重當事人的情感,強求悔悟或強求寬恕,都不是真正的修復。高榮志律師分享他的執業經驗時提到,他有一個案子最後和解了,但是被害者 的母親拿到賠償的支票時,情緒非常激動,竟然一時想不起來自己的名字要怎麼寫。他認為台灣的修復式正義平台尚未建立,法庭裡常常無法提供真誠和解所需要的 溝通,像這個例子是在調解委員會裡,調解了十幾次以後,才達成和解的。


紐西蘭學者Kim Workman說,被害人或家屬渴望知道真相,但是法庭卻不是一個很好的環境。例如被告可能會避重就輕,以逃避刑責。更常見的是,家屬想要知道深層的動 機,可是法庭比較在乎有沒有符合犯罪要件。紐西蘭的經驗顯示,參與修復式正義的加害者,再犯率降低了百分之十五。而參與修復式正義的被害人或家屬,也發現 這個過程有助於他們重建安全感:實際認識了加害人以後,被害人或家屬理解到,對方並不如想像中那樣的殘暴邪惡。


Kim Workman另外提出頗具啟發性的觀察。他認為紐西蘭自從八零年代末期從福利國家轉向市場經濟以後,對於犯罪的容忍力就直線下降,刑期加長了百分之五 十,假釋門檻也提高。可是研究顯示,監禁期間愈長,犯人的再犯率愈高。換句話說,為了追求利潤與效率而施行嚴刑峻法,並不會改善治安,反而令治安惡化。


近年來法務部在推動「修復式司法」,不過被害人的抱怨時有所聞,覺得被告沒有誠心認錯,檢察官或法院卻一意要求雙方和解。被害人感覺自己沒有在法院得 到公道,所謂「修復式司法」,變成「和為貴」、「息事寧人」這一類舊思維的新包裝。這實在是對被害人或家屬的二度傷害。這三位實務工作者都提醒,每一位被 害人的療癒,有他自己的步調,我們應該用最誠懇的心去陪伴,才能真正幫助被害人。(本文獲授權截錄自廢除死刑聯盟「廢話電子報」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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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學校的修復式規訓(上)

 

文/蘿倫.阿姆斯圖(Lorraine S. Amstutz)

譯/金毓禎

 

當我想到學校實施修復式規訓時,我不禁想到一句話,「跘腳石與踏腳石的唯一不同在於我們使用它的方式。」經常,我需要提醒自己,向前邁步可以簡單得多,只要我懂得使用當前的事物作為踏腳石,而不是跌跘人的東西。我知道,建造社群很麻煩,困難重重,但我也相信這正是大家前來參加此次研討會的原因,因為「社群對我們很重要」。

 

我是怎麼會想到,要在學校實施修復式規訓的?這多半是因為我自己就是家長,我聽到不少孩子們回家所分享的在學校發生的事。其中之一是我的兒子的親身經歷。數年前,我三個孩子放學回家,卻只有二個進了家門。「約旦呢?」我問大兒子,一個六年級生。「他躲在後院的樹那兒。」所以,我走出去找他,一個四年級生,坐在樹上,臉上滿是淚水。「你想要談談嗎?」我問他。「你會生我的氣」,他回答。無論如何,我要求他下來,我們終於可以好好談談,什麼事讓他心煩。他告訴我他被處罰,得五天留校察看,這件事從未發生過。

 

我簡單地問了事情的來龍去脈。他說自己和另一個男同學在教室外面玩,假裝彼此為了一袋馬鈴薯大打出手,一位課堂助理看到他拉扯他的朋友,便把約旦帶去負責遊戲場秩序的老師那裡,說他打傷一位同學。約旦的處罰便是五天的留校察看。

 

隔天一大早,我打電話到學校,要求與處罰他的老師談話。我告訴老師,如果約旦做錯什麼事,我跟他都明白一定得接受後續的處置,但我也希望知道,老師是否有同約旦和他的朋友談過,到底發生了什麼事。他解釋說,他並不需要這樣做,因為課堂助理親眼目睹事情的經過,而在事情發生的前一天,學校才在集會時,告知學生對於任何校園暴力,學校的政策是「絕不包容」,而約旦也知道這件事。再一次,我表示自己理解老師所說的,但他若能夠同二個孩子分別談談,或一起會談,確定不是發生了別的什麼事,我會很感激他。他同意這樣做,並且答應會回電給我。下午我接到電話,說他己經同二個孩子談過,他們覺得自己不過是假裝在打架,他因此決定要改變處置的方式。現在約旦和他的朋友都被罰要留校察看五天,而不是只有約旦受罰。你可以想像我有多麼後悔打了那通電話,更別提約旦的感受,這下子不只是他得留校察看,他的朋友也連帶遭殃!這對我和約旦來說,都不是什麼建造社群的經驗。

 

如果這位老師可以跳脫框架,不只是想到要怎麼處罰這二個孩子,情形可能會變成怎樣?在《學校修復式規訓的手冊》(Little book of Restorative Discipline for Schools)一書中,茱蒂.穆勒和我提到「彈性政策」。我們了解學校需要有立場,好確保所有成員的安全與尊嚴。但我們相信,並且體驗到,政策應該容許其他富創意、有生氣,並且凡事往前看的作法。在上述的例子中,我所盼望的是,老師能夠聽這二個孩子說他們的故事,弄清楚是否約旦真的明白自己做錯了什麼事,而他的朋友因此遇到什麼困難或需要,也應該要加以討論。倘若這真是學生之間的傷害事件,在之前的情況下,所有的注意都放在約旦的身上,而沒有關心到他的朋友的感受。而事實是,這並不是一起傷害事件,於是,老師想要傳達讓這二個學生知道的,是他們公然無視於前一天集會才宣布的禁令,這類行為不管有沒有造成傷害,都不會被校方容忍。

 

所以,在弄清事情後,這二個孩子得到後續處置,是因為他們沒有遵守老師覺得己經講得很明確的規則?這才是我覺得應該要問的問題,縱使我很清楚,五天午休的留校察看是項處罰,但我不確知這是否真的讓他們懂得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

 

讓我們談一下規訓。規訓的英文字源意味著「教導或訓練」。我相信規訓教導學生生活守則,並幫助他們社會化,適應自己的文化。這其實是終其一生都得要學習的。規訓是必要的,好幫助孩子控制他們的衝動,發展社會技能,讓他們得以同他人長期互動。我也體認到,規訓需要個別化,這構成了不少挑戰。

 

當我們想到規訓的目標時,我們想到什麼?短期的目標就是要停止孩子的不當行為,並說明什麼才是恰當的。長期目標則是幫助他們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教導他們自律。再一次,我並不認為這件事聽起來很容易…,這並不容易,但我相信,這是我們建構社群時所需要去達成的。

       

我們使用刑罰作為一種規訓,在我們當前的親職教育中,以及法律中。我相信懲罰短期可以限制一個孩子的行為,但卻無助於教導他學會自律。

       

我們知道,刑罰經常有非常負面的影響,包括忿怒的感受,這往往使人把焦點從所造成的傷害,轉移到厭惡施加處罰的人。遭受處罰的學生傾向於質疑處罰本身,並責怪施予處罰的人,而不會為自己的犯行所導致的傷害負起責任。然而,規訓,是一個常期的過程,要引導孩子們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教他們學會自律,需要時間,耐心,並且要能尊重孩子。值得注意的是,我們所做的很像是播種,這意味著我們未必然能夠馬上看到成果,往往要一直等到孩子成大成人。

       

套用尼爾遜,羅特,以及格林的話,「我們是怎麼會有這樣瘋狂的念頭,要讓人改好,我們先得讓他們覺得自己很糟?」

 

問題來了,我們在工作的學校環境中,到底可以如何教導這些事?

 

將修復式正義的原則與過程落實在學校教育中,這並不是新的點子。在「20051月有效施行方案的推薦範圍與最佳作法」(January, 2005 Recommended Parameters and Best Practices for Effective Programs)中,論到對不良青少年實施的其他教育方案,說「其他教育方案不應該被設計作是懲罰性的,即重點放在懲處上,而是作為額外的教育資源,好幫助那些高風險的需要幫助的學生,讓他們也可以成功學習並且回饋社群。」

 

最佳作法的方案模式,根據教育部,包括諸如「駐校藝術家方案」,學生可以創作獨特的藝術計劃,也有一些方案涉及家長的參與討論。有些方案強調歸屬感,技能,獨立,與慷慨。賓州所提出的逃學生對治方法中,有列出一些最佳作法模式,包括家庭會議,這在紐西蘭及澳洲的法律體系中己經行之有年。

       

數年前,我有機會在北愛爾蘭的貝爾法斯特,花上一週的時間,和初中級學校的老師及行政主管談論有關於修復式正義規訓,以及他們如何可以運用這些原則及作法在他們特殊的後衝突處境中。我深深為這群老師們的全心投入所感動,他們非常想要知道,可以如何回應首次入學的孩子們的特殊需要。他們或是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身體與情緒上,或是特別針對這些孩子所經歷過的生命創傷來努力,同其時明白承認自己猶未處理過自己內在的創傷。教會與學校協力來提供這方面的服務,為這些孩子及家庭提供學齡前、在學期間及之後的方案。他們提到成立一個母親團體,因為受到高失業率與創傷經驗的影響,一些婦女特別無法在早上起床。他們提到如何為這些母親們開一扇門,她們太過沮喪懶得打扮,往往會穿著睡衣褲就來聚會。在我看來,他們可以教導我有關於修復式的作法,遠比我所能教他們的多得多。

       

重要的是,要能夠說明我們在從事的是什麼工作,我們想達到哪些目標,好讓這些得以進一步落實。結果是,茱迪.穆勒和我用更廣泛的方式來界定修復式正義,它不只是在有創傷或不公義的事情發生時作出回應,更是提供指引,讓我們得以在日常生活中和平共存。有關於這個定義是這樣下的,

 

*修復式正義所提倡的價值與原則是使用包容、合作的作法,好讓社群共存。這些作法肯定了每個身處在自身社群中的份子的經驗與需要,特別是那些遭到邊緣化、受到壓迫,以及傷害的人。這些作法使得我們可以採取行動並作出回應,帶來醫治,而不是異化或強制。

 

我們相信學校的修復式規訓不只是關於新的方案或作法,雖然這些的確舉足輕重。但它更提供了一個架構讓教育工作者可以真正去教育。它的理念是讓學校,以及所有由學校所構成的社群其中的涉利者,審視既存的政策及作法,並且一同來省思如何能發展出修復式規訓的作法來適用整個學校體制。

 

作為家長,我可以告訴你,有好多次我後悔採取一些作法來規訓自己的孩子。我完全相信,這些失敗的作法都缺乏「創意」。欠缺創意,使得規訓更多是關乎我想要控制全局或找到速成方法的需要,而不是關於孩子們一生的學習。我經常不懂得把一些情況視為是「教導的絕佳時機」,而是「趕快過去,越少痛苦越好」。

 

我們提到修復式規訓與修復式正義是一種作法,而不是某個方案。我們根據原則來嘗試,並且指引我們發展長遠的作法,知道它並不必然提供短期的「修正」。

 

以下是一些我常使用的原則:

1所有人都應該受到尊重,要了解每個人都看到一部分的事實。

2我們每個人都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並且需要承擔這些行為的後果。

3藉由到場參與,我們都是社群的成員,也彼此關連。

 

我們都相信,修復式正義規訓的價值與理念需要包含以下幾點:

    體認到關係對於社群的建立非常重要。

    用能夠強化社群關係的方式來建構體制,好規範犯行,且處理傷害。

    要聚焦在所造成的傷害,而不只是違犯規則。

    讓受害者得以表達自我。

    要讓大家能合作解決問題。

    促進改變與成長。

    提升責任感與承擔能力。

 

當有傷害造成,重要是事情是關懷加害者與受害者,而不只是有沒有違反規則。(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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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間的修復式司法之實踐

 


文/細井洋子(東洋大学法律社會學教授)

譯/豪人(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關於近年來修復式司法的動向,我認為應該是從2003年徹爾教授(Howard J. Zehr)「Changing Lenses-A New Focus for Crime and Justice」的日文版『修復的司法とは何か(何謂修復式司法)』出版之後,日本逐漸開始廣泛地使用「修復式司法」等相關詞彙。徹爾教授於2006年,主要在日本基督教會聯盟的邀請之下來到日本,當時有幸於東洋大學舉辦研討會及邀請徹爾教授發表演。徹爾教授本人及修復式司法等議題,在學會等等場合之中一時成為熱門的話題。但之後無論在官方或民間,並未出現顯著的發展動向。

 

 所謂修復式司法,相當注重當事人的自發性,從傾聽各方的肺腑之言為出發點,著眼於被害者的救助、加害者是否能真正地更生以及社群關係的修復,是一種新型態的正義實踐。修復式司法所生的影響,潛藏著改變未來社會樣貌的可能性及夢想,整體而言令人相當期待。但在具體實行並逐漸影響社會時,實際上面對的卻是最重要但尚未成熟的社會條件,國民、公民也沒有足的熱情與支持。其原因如下。

1)政府之中很少指出現行刑事司法政策的「問題性」,看不出想要採取新政策的行動。(「政府不積極」)

2)犯罪被害者的聲音之中,很少要求修復式正義,倒是強烈地表現出對於加害者的憎恨及報復的心情,增強了對於以往因果報應式司法的嚮往與認同。(「犯罪被害者的狀況」)

3)對犯罪被害者的支援運動日漸高漲,積極地具體落實以被害者為中心的措施。(「對犯罪被害者的完備支援措施」)

4)公民並未意識到修復識司法的必要性(「公民意識・國民意識」)

5)實踐修復式司法的社會機構、人手不足等等社會資源的匱乏(「社會機構、人手不足」)

  

在如此嚴峻的社會狀況之中,有些組織與團體從公民的立場出發,凝聚公民的力量逐步地具體實踐「修復式司法」的理念,本論文將介紹其中代表性的民間組織之一,千葉「對話會談」的活動。

 

千葉「對話會談」的活動

   1)設立宗旨・組織

   被害者加害者對話會談營運中心(以下略稱「對話會談」)的設立目的在於,促成少年案件中的被害者與加害少年,以及雙方的家人及支援者能相互對話。通過對話,幫助被害者能接受加害少年的道歉與賠償而從受害中回復,加強少年對於被害者的責任感,並走上改過自新之路。2001年設立,2004年受到千葉縣認可為NGO法人並營運至今。

 

「對話會談」的會員約150名,理事長為律師,另外尚有縣律師、少年友愛協會的成員、學校教職員、一般上班族、自營商、家庭主婦等會員。營運資金來源為會員的會費及捐款。而負責雙方對話進行的工作人員由營運委員選出,主要是由向「對話會談」登錄的公民志工擔任。公民志工並不需要特別的資格,一般公民前往應徵,並接受「對話會」主辦的研修課程之後,便登錄為對話負責人員。現在約有70人登錄完成。

 

   2)申請案件的流程

   接受案件申請後,營運委員會即選出2名對話負責人員,2名人員會事先對申請人及參加對談的相關人各自進行面試,確認雙方是否有尊重對方人格的誠意以進行對話,並向營運委員會報告。對話分成4個階段進行。

  ・第一段階 参加者全員各自發表意見

  ・第二段階 参加者之間互相提問及回答

  ・第三段階 討論如何使被害者恢復及如何幫助少年改過自新

・第四段階 總結先前的討論

 

   3)活動成果

    從設立到2010年10月1日,申請案件數及「對話會談」成立件數如下。
括弧
為成立件數。

 申請案件數                    60(25)

 申請者:被害者                  22(13)

     加害者                  38(12)

 對話成立百分比                  41.7%

 案件内容:           殺人未遂      1(1)

                 強盗致死      1(0)

                 恐嚇        7(0)

                 傷害致死      6(1)

                 傷害       28(15)

                 竊盜        8(4)

                 放火        3(3)

                 強制猥褻       3(1)

                 器物毀損      3(0)

 * 從申請到「對話會談」實際成立,花費時間平均約6個月

   中止的案件,花費時間平均約3.6個月

 


   4)「對話會談」實例

申請者

申請日~結束日

罪 名

件 概 要

對話的成立與否

加害者代理人

01.0701.11

傷害致死

加害少年(19歳)對曾是中學時的同學被害少年(19歳)拳打踢、3個月後死亡。被害少年家屬提出民事訴訟,加害少年的代理人提出對話申請。

向當事者雙方事先面談後,對話負責人員判斷可以進行對話,但由於被害者親人的反對,而無法實現對話會談。

加害者

01.07

恐嚇

高中3年級的加害少年分別對3名被害少年恐嚇勒索。被勒索的損失已由加害少年父母賠償,道歉信也經由律師交送對方,但在少年法庭的審判下,由保護管束變為在家觀察輔導,在公設輔佐人的勸之下加害少年提出申請。

加害少年有意對話,向3名被害者電話聯絡,其中2人十分有誠意地回應,但回答不需要對話。另1人,由於出了差錯導致信件未能送到他手上,而拒對談。

被害者代理人01.1202.02

傷害致死

被害者(20歳)は、被加害少年等9人攻擊,以金屬球棒等武器毆打並帶到繼續河岸施暴,為了逃走而跳入河川導致溺斃。民事和解已成立,但被害家屬除了民事賠償之外,希望加害少年還能到被害少年墓前參拜,促成展開對談的機會。

被害者的父母和支援者,以及加害少年和父親,雙方代理人作為觀察者,皆參與對話。從被害者父親口中聽到對於兒子無法走完人生的悔恨及溺水屍體的狀況,加害少年沈重地理解被害少年的死亡,並真摯地出被害者母親最想知道的,被害者臨終的狀況。

10

被害者代理人02.0703.03

傷害(案件相關背景為傷害致死)

被害少年(15歳)受到5名中學學長組成的不良少年團體以金屬球棒毆打,受傷入院治療2周,但怕遭到報復並未報警之際,朋友被加害少年等人約出,被施暴後意識不清而腦死,之後死亡。被害少年自責於未即時通報,其母也同情朋友的死,經過許多會談的機構之後,向「對話會談」提出申請。

被害少年的母親和加害少年的母親個別展開四次對話會談。被害少年的母親談到如果只有自己孩子的受害還可以原諒,但想到他朋友的死就不出原諒的話語。加害少年的母親們,也出心裡很抱歉但不知如何對死去的孩子家人表示歉意,擔心前往道歉會讓對方父母更加難過,告別式也只能遠遠地合十遙拜。最後雙方都認知身為父母,也各自都有相同年紀的孩子,生一種相互理解的氣氛。在對話負責人員的協調之下,同意各自賠償被害者9萬日幣。

11

 

12

 

加害者

03.0303.06

被害者

03.06

竊盜

16歳少年盜取18歳少年自行車的竊盜案件。

被害少年為加害少年學校的學長,對加害少年很寬容、對話圓滿地進行並達成協議,同意30萬日幣以每月支付1萬日幣分期償還(n號)。但由於加害少年無法順利找到工作而未履行支付承諾,所以被害少年申請與其他共犯對話(12号),加害少年的母親直接與被害少年對談,同意支付15萬日幣作為賠償。

13

14

15

加害者

03.07

器物損壊

高中三年級的加害少年3人,數次以打破中學母校玻璃為樂。(最後打破了接近100塊玻璃)

由於加害少年3人都受到保護管束的處分,而申請展開對話會談。但後來直接到母校道歉,所以便撤銷對話會談。

16

加害者代理人

03.07

 

傷害

14歳少年對14歳少年的傷害(治療康復花費11日)

在事前面談當中加害少年母親出:「無論是道歉或賠償都可以,不過只是小孩子鬧著玩居然就報警」的話,而加害少年也是相同想法,於是判斷無法進行對話,傳達意見後便終止此案。

17

18

19

20

被害者代理人03.0703.10

(殺人)傷害致死

不良團體間的鬥爭之中,四個少年追趕被害少年,其中一人以刀刃刺殺被害少年。被害少年母親提起民事訴訟,訴訟當中法官裁判官嘗試詢問是否要和解,在辯護律師的勸之下申請對話會談。

在對被害者母親和辯護律師的事前面談,以及2位加害者代理人和其母親、2個少年的面談結束之後,判斷可以進行對話。但被害者這方面除了尚在受刑的1人之外,希望能與其他3人同時對話。由於少年們不想見到對方,最終無法實現對話會談。

21

22

23

加害者

03.0703.09

傷害

被害少年(15歳)被3名加害少年(14歳)以辱罵他們學長的理由叫出,3人以金屬球棒、木刀等毆打。(治療康復花費2週)

進行三名加害少年和母親的事前面談後,判斷可以進行對話會談,以電話聯絡被害者,其回應當中並無對話的意願,又送出描述希望對話的加害者們的準備狀況,等待對方聯絡,其後仍音訊全無。

24

加害者

03.1204.07

恐嚇

17歳少年以,不滿同年的被害少年「無辜瞄了他一眼」為藉口,恐嚇勒索3次,累計金額共計20萬日幣。

加害少年本人和母親都寫信向被害者勸希望能對談,在電話當中服對方後不久,加害少年又再度犯案,於是撤銷。

25

被害者的雙親

04.0705.02

傷害

在便利商店因為「被瞄了一眼」而引起爭吵,2名19歳的加害少年對18歳的被害少年暴力相向。造成被害少年顱出血住院一個月,留下了腦傷的後遺症。與加害少年當中一人達成和解,剩下的另一名加害少年的雙親為視覺聽覺障礙者,加害者的律師堅持「雙親沒有責任」,造成交渉決裂,雖申請調停但也不成立,於是希望藉由訴訟進行對話,便申請會談。

被害少年及雙親皆判斷為可以對話,聯絡加害者時,與律師討論表達想要對談的意願,律師主張:「由於調停不成立,有對談的必要,但服律師並與加害少年的雙親面談之後,判斷可以進行對話。但律師仍然堅持雙親沒有責任。偶然間得知加害少年即將從感化院假釋,提議加害少年也一同參與對話會談,弁護士表示了解並展開會談。對話會談當中,依照被害者的要求,和解金400萬日幣當中,先支付10萬日幣,餘款每月5萬日幣分次償還,達成協議。

26

27

加害者的二名母親05.01

傷害

2名加害少年在中學裡傷害被害少年

撤銷

28

加害者05.0105.03

強盗傷害

加害少年與其他2名少年,故意向路過的被害者(當時為大學生)找,緊勒脖子痛毆頭臉,並盜走包包,使其負傷,治療康復花費10日。(被害金額8萬日幣)

雙方有共識要進行對話,但事件經過3年,被害者已成為社會人士(剛進入公司上班)相當忙碌,而無法舉行對話會談。但當加害少年的道歉信送達手中,被害者也表示可以理解,算是發揮了對話會談的宗旨。

29

30

31

一名加害者與二名加害者代理人05.02~05.06

非居住用建築物縱火

3名加害少年於深夜聚集在貝塚公園的竪穴式日式傳統草屋附近,由於天冷便起火欲取暖,不料燒毀了草屋。家庭裁判所判決1人保護管束,其餘2人在家觀察輔導,由於缺乏對於所犯罪行的自覺,調査員要求3人書寫關於包含歷史相關的報告,更與公設輔佐人協議,申請對話會談。

被害者的代表為管理貝塚公園的博物館館長及副館長。對話會談共分兩次進行。館方並未要求支付受損的賠償(約400萬日幣),反而提出要求以公民參與的方式加入修復的行列。3人皆誠心道歉,其中最為桀驁不馴的少年非常感激,提出了分量厚實的報告並申請參與修復工作。(由公設輔佐人向家庭裁判所提出報告)

32

加害者代理人05.0105.03

侵入住宅竊盜

加害少年與其他2名侵入被害者夫婦的住宅走兩個戒指(時價25萬日幣)。公設輔佐人欲進行和解之時,被害者也想知道加害少年的心理狀況,於是加害者代理人提出申請。

加害少年已深自反省,事前便寄送道歉信,被害者之一的丈夫可以理解加害少年的反省,但他妻子由於新居被損、事件發生後受到驚嚇,造成精神不穩定導致無法參加對話,但仍達成支付被害賠償金30萬日幣的協議。加害少年也深切理解到被害者所受到的傷害並不只是財而已。

33

34

 

被害者父親05.0606.07

傷害

2名加害少年與被害少年為同一所高中的二年級學生,平時交情不錯,某日在學校打鬧,一名加害少年將被害少年面朝地壓制,並將雙向後扳(譯註:摔角技之逆蝦式固定),另一人拳擊其胯部,造成被害少年住院十二日,並生左睪丸3分之2必須切除的後遺症。被害少年的父親,並未將此事當成刑事案件,希望能妥善地處分二少年即可,便向學校溝通,但與加害少年的父母談話後,發現對方完全不關心自己兒子的身體狀況,失望之下決定提出對談的申請。

由於事情發生在學校,於是申請學校的保險理賠。根據保險調結果確定賠償順序(被害弁償順),得到雙方的理解後判斷可以進行對話。收到保險給付金額的通知後,被害少年與父親對於賠償順序有不同意見所以先舉行兩人的會談,其後加害者側父母再加入談話。参加者依順次發言、道歉、提問,達成協議為賠償金額200萬日幣,二名加害者各自負擔100萬元,分2年付清。

35

加害者05.1106.12

傷害

加害少年與另外一名少年共乘一台自行車,追逐一對共乘自行車的情侶,拉扯手腕導致對方騎車摔倒後逃逸,造成被害者二人受傷,需治療5日才能康復。

家庭裁判所調査官的勸之下,觀察輔導中的加害者提出申請。與加害少年面談後,向家庭裁判所詢問被害者的住所時,被害者向共犯少年申請調解,由於是利害關係人,加害少年的父親出面斡旋。由於三方之間協議成立,於是撤銷對談。

36

37

加害者母親

05.1106.12

竊盜

二名加害少年與一名成人共犯共三人,分別從30多及70多女性身上搶奪包包,並走停在路邊的自行車。

與加害少年面談結束後,成人刑事審判律師,聯繫加害少年的父母討論關於調解之事,律師統一對外聯絡窗口,被害人也願接受調解,於是撤銷對談申請。

38

39

40

加害者母親

05.1106.12

恐嚇傷害

三名加害少年與被害少年就讀同一所中學,二年級開始霸凌被害少年並勒索金錢。升上三年級後,在校受到暴力相向受到挫傷,治療三週後才康復。

一開始苦於沒有被害者的住址,向家庭裁判所申請覽紀錄後才得到住址。寄出兩封信卻無回音,電話號碼也已更換,於是無法繼續進行。

41

加害者母親

05.1106.06

恐嚇

加害少年在路上恐嚇男大生。

正苦於沒有被害者的住址的時候,被害者提出民事調解。調解成立後撤銷對談。

42

加害者

06.0806.09

恐嚇・傷害・違反防止騷擾條例

加害少年(18歳)喝醉後,對路過的五人施暴、恐嚇金錢、觸碰女學生身體。

加害少年與母親抱著歉意深自反省,判斷可以進行對談。但被害者方面認為被害金額不多(3000日幣),而且正在準備大學入學考,沒有必要進行對話。於是尊重對方而停止進行對談。

 

加害少年辯護律師06.0906.12

竊盜傷害

加害少年為高中生,以自行車後載一名成年共犯,在路上搶奪被害女性的包包時,造成該名女性跌倒受傷,需治療兩週才能康復。家庭裁判所判決少年觀察輔導,公設輔導律師考慮到少年如何改過自新,於是提出對話申請。

判斷加害少年與父母可以進行對話,但被害者心靈受創(受傷的後遺症及轉職造成的生活變化等因素),最後拒了與加害少年的對談。在事前的面談當中,加害少年得知被害者所受到的巨大心靈創傷,對於犯下的罪行深自反省,而被害者聽聞少年的状況後,相信少年已改過自新,消除了憎恨與恐懼之心。(已向家庭裁判裁報告)

44

被害者代理律師07.06

以猥褻為目的脅迫、妨礙自由致傷

加害男性(30歳)約出在打工處認識的女高中生意欲猥褻,以電擊器脅迫並限制行動,女高中生被監禁在男子家中並遭性侵後受傷,治療二周才康復。

進行中

45

加害者

07.0607.07

侵入住宅

竊盜

加害少年(19歳)從窗闖入以前曾和朋友一起去玩過的同學家中,走同學父親23萬日幣。

加害少年以殺人嫌疑犯被逮捕留置,但由於證據不足被釋放時,又犯侵入住宅竊盜等他案.本次的申請對話會談即以後案為申請理由。其後因殺人嫌疑被移送而中斷。(由少年母親賠償損失)

46

被害者雙親
07.10

 

強制猥褻

被害女童(小學一年級)前往兄長排練的會場時,被認識的兄長朋友(中學一年級)猥褻。

申請對話之前,被害者方面就已強烈要求加害者道歉,於是加害者對被害者方面相當害怕,加上被害者本身的被害意識相當強烈,事前面談無法順利進行。雙方在同意「不要打擾孩童們生活的共識」的前提之下原本已經將進行會談,但最終由於被害者方面的要求而中斷。

47

加害少年

07.1008.04

殺人未遂

加害少年(19歳)與曾是朋友的被害少女(19歳)在路邊交談。少年沒有車卻吹牛要「用車載妳一程」,接近停車場謊言快要被拆穿時,拿出本來要做其他用途的刀刃突然刺向少女背部,少女身受重傷,入院治療一個月才恢復(刀刃刺中脊椎骨才能保住性命)。

三年之間在少年感化院深自反省,出院後立即前往道歉並與公設輔導律師商談。由該律師介紹對話會談而提出申請。被害者方面也在同一時間聯絡該律師,讓對話會談相當忙碌。

事件過後三年,被害者的心情也已平復,考慮要求賠償,希望藉由對話負責人員向加害少年提出道歉及賠償的要求,於是展開對話會談。達成共識後,實際花費賠償150萬日幣、精神賠償41萬日幣,共計191萬日幣,除去當時支付的慰問金16萬日幣,尚要支付的175萬日幣,以每月2萬5000日幣分70次償還。如能履行協議,被害者可消除不安感,而少年也能負起責任地工作並自我約束。之後,對話負責人員與雙方的律師將公證此次協議。

其後,雖有中斷,但仍然持續支付賠償。可是少年搬家、轉職後再度犯案,判刑後目前服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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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者母親

08.10~0812

強制猥褻

加害少年(17歳)對放學途中的小六少女(11歳)猥褻。

向加害者提出的道歉及賠償要求完全沒有回應,加害少年從少年鑑別所出來後回到家,希望能避免與被害少女接觸而申請話會談。其後少年回家接受觀察輔導處分,對話負責人員展開對話會談,居中斡旋達成協議:雙方盡可能地劃定各自的生活圈互不見面,萬一遇見也必須裝作不認識各自離去。賠償金額為50萬日幣,先付10萬日幣,餘款以每次5000日幣、分80次付清。協議容及付款方式之後經由法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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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者和被害者08.1209.06

傷害

被害少年與加害少年同為市不同中學的三年級學生,舉辦該地區的夏日祭典時,五名加害少年騎自行車追逐三名被害少年,其中一名加害少年跟同伴他聽見被害少年們「要把你們殺掉」的話語。加害少年全體埋伏等候三名被害少年要確認真假,但遭否認。對回應的態度不滿而對他們拳打踢,其中一人受傷治療一個月(住院八日),其他二人需治療二週。加害少年其中一人移送少年感化院。其他少年需接受觀察處分,在公設律師的介紹之下提出對話申請。其後,受重傷治療一個月的少年也提出申請。

一開始聽是三名被害少年及五名加害少年,但之後由於一名少年只是在場並未出手,所以只移送四名少年到家庭裁判所。未被移送的少年沒有意願參加對話會談,所以只對三名被害少年及四名加害少年進行事前的面談。考慮到少年們即將參加高中入學考試,期間暫停一個月。而四名加害少年的父母們兩度對賠償事宜進行討論,對於被害者所提出的金額達成四方均分的初步共識,並在六月中旬展開對話會談。對談進行當中,少年們首先各自道歉,也真誠地回答被害者方面的提問。『對話會談』雖然只有一個小時,但結束後,雙方都消融了彼此的隔閡,又聊了30分鐘左右,在融洽的氣氛下散會。之後,『對話會談J』的狀況報告送至少年觀護所,並寫信通知被送到少年感化院的少年。後來,在感化院的少年寫了給被害者的道歉信寄回給自己母親,其母委託該會轉送給被害者。被害者當中二人接受信件。只是另一人搬家,無法取得聯絡住址,目前尚在聯繫調當中。

55

少女與母親
(被害者者心態)

09.03~0907

少年少女間的

懷孕生問題

少女高中一年級時與中學三年級的男性交往,分手後發現已經懷孕,獨自在家生。對於懷孕到後來生時對方沒有解決的誠意,更對嬰兒口出惡言(電子郵件的往來),要求道歉而提出對談申請。費用由分擔支付中。

男性不認自己口出惡言。其父母質疑孩子不知道是不是男性的親生骨肉,強烈要求DNA鑑定。主張如果真的是自家骨肉就會接受並處理。由於完全呈現相互對立,男性方面也向家庭裁判所表示調解的中立立場,便終結與該機構的聯繫。

56

被害者母親09.09

傷害

被害少女就讀完某私立完全中小學六年級,放學途中,正走下校車的時候,被同學(加害少女)從後方推擠背部,頭臉被打傷。以前也發生過好幾次相同的紛爭,被害少女深受傷害,因此由母親向加害少女方面請求對方升學時轉校,以及要求道歉及賠償而申請對談。

進行中

2001年6月~2009年12月15日

統計(括弧内為對話會談成立數)

申請件数

56件(不以事件計次,而以人數計次)其中,對話成立數:21

申請者

被害者申請20件(11)、加害者申請36件(10)

(以每個事件計算)被害者申請10事件(5)、加害者申請21本件(5)

案件

殺人未遂1件(1)、傷害致死6件(1)、強盗致傷1件(0)傷害25件(13)

恐嚇7件(0)、竊盜6件(2)、器物損壊3件(0)、縱火3件(3)

強制猥褻3件(1)其他1件(0)

           

轉載自「邁向對話(対話へのあゆみ)」No.9. 2011.11.1 

 

   5)總結

本中心的活動在許多方面發揮了影響力。具體而言,①2007(平成19)年11月,對八街少年感化院中,「引進被害者觀點的教育」的支援,②對兵庫縣律師公會『被害者加害者對話支援事業』(2009.4。開始活動)的貢獻,③與仙台律師公會的紛爭解決支援中心的相互交流等等。現有146名會員。

 

在「對話會談」中決定的賠償方法,並不只限於金錢,還有許多可以實行、並且徵得參加者同意與希望的方式。例如:毎年到墓前參拜,志願參加燒毀建築物的重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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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佐保姬》的呼喚

 

 

文/好是123(文字工作者)

 

老師在課堂上問,「有誰知道,原住民和228事件有什麼關係?」學生答得直接,「沒有關係。」全班隨即哄堂大笑。

 

這不是笑話,距離現今亦不遙遠,不過是我在中央大學擔任課堂助教時與修課學生間一場難忘的對話。它不只突顯了莘莘學子對台灣過往記憶的缺如,更重要的是,原住民生命故事在台灣大歷史敘事中的缺席消音。

 

其實,原住民精英在戰後被整肅最嚴重、影響最大的政治案件,就是「蓬萊民族解放陣線案」。據中央研究院史研所學者研究指出,阿里山鄒族領袖高一生與角板山泰雅族精英林瑞昌,在228事件當時,均曾協助政府穩定山地治安,事後卻遭羅織陷害為「匪諜」而喪命。究其原因,即二人在思想與行動上展露了過多自主性,使得他們成為殖民政府下一波懲戒整肅的對象。這件事情的發生,使得當時原本活躍的原住民自主運動就此沉寂下來。

 

出於殖民者的加害者邏輯,任何形式的自主運動,都意味著對威權體制正當性的挑戰與質疑。過去,在殖民主義(colonialism)時期,帝國與殖民地的關係中是如此;現在,在新殖民主義(neo-colonialism)遂行的「內部殖民」(internal colonization),由國家自身加諸在內部構成的少數族群身上的剝削與宰制的權力結構脈絡,亦復如是。倘若高一生等案屬於前者,那麼從司馬庫斯櫸木事件,到八八水災永久屋爭議,到馬英九總統直接表示原住民基本法礙難施行,無疑便是後者的明證。

 

「如果文明是叫我們卑躬屈膝,那我就帶你們看見野蠻的驕傲!」是電影《賽得克.巴萊》的名句,它除了一針見血地揭露了殖民者以「文明」自居遂行的殘暴與不仁,更從心底吶喊出受壓迫原住民族群的尊嚴與自主。2008年起每逢228日狼煙聯盟便在各部落舉行狼煙的串聯燃放,呼籲執政者用原住民的方式與原住民進行對談甚至溝通,就是這樣一個具有後殖民(post-colonial)拒抗色彩的自發性行動。

 

然而,除了上述象徵儀式的舉行外,原住民追求自主運動更需要實際的策略。或許,法務部2009年引進的司改新潮流──修復式正義,會是另一個讓司法權下放、部落自主的新契機。

 

修復式正義不單有著非常深厚的原住民文化根源,特別是原住民傳統的社會衝突處理機制,藉由祖靈概念、尊重耆老等方式,以修復關係為正義核心的要素,來排解部落內的犯罪事件與紛爭,導致了「修復式正義和平圈模式」的出現。它初期的成功案例,便是施用在加拿大第一國族及紐西蘭毛利原住民上。而一些後續的相關研究更指出,修復式正義,比起傳統刑事法庭的審理,更具文化敏感性,且能從後殖民主義的角度來看待原住民犯罪問題。

 

在殖民者的獄中,高一生寫下《春之佐保姬》,「是誰在高山的深處呼喚?/在故鄉的森林遙遠的地方/用華麗的聲音/誰在呼喚?啊!佐保姬呀/春之佐保姬呀」春之佐保姬,春神,除了隱喻地傳達了對妻子的思念之情,更遙寄了對原住民族在殖民統治下終有一天能夠重獲公平正義的期望……

 

三月初,由台灣七所大學、神學院共舉辦的「正義女神的新天平:修復式正義、人權與和平教育研討會暨工作坊」特別安排了「原住民與修復式正義」的場次,願以此記念並回應228原住民受害者及其所有在不義殖民統治下的原住民自決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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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轉型正義到修復式正義

 

 

 

 

文/金毓禎(文字工作者)

 

 

 

隨著228日的接近,政府相關部門又開始籌畫年度性的和平記念儀式。執政黨政府期望,藉由一年一度的行禮如儀,可以將228事件及其白色恐怖時期陳文成案及林宅血案等政府所犯下違犯公民人權的事件,就此定位在「過去」,與台灣的「現在」乃至於「未來」一刀切。

 

 

但誠如從事轉型正義的諸多學者所批評的,政府的作法根本就是「轉型不正義」,虛假的道歉與記念,非但不能帶來創傷的彌平,對歷史的刻意遺忘更無法促進人與人之間真正的和平。對過去威權獨裁體制的政治迫害而導致的結構性的社會分裂,新的民主政權必須採取積極的作為來申張正義,從而奠定新的社會價值規範,將民主價值深化到各個層面。在許多國家,或者是出於現實的考量,或者是出於高遠的和平理念,這些積極的作為,往往並不根據「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應報正義,而主要是為了修復破裂的社會關係,因而,多半僅限於民間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所指出的三項要求,「1)對遭受政治迫害的人給予正義。被沒收的財產必須歸還;遭受肉體、自由和生命損失的人或其家屬,必須加以賠償。2)對從事政治迫害的人,必須在法律上或道德上予以追究。3)對過去政治迫害的真相和歷史,必須完整地加以呈現。」

 


所幸,相對於一個不作為的政府,台灣社會自主性追求正義的力量,日漸蓬勃發展,對於三十年無真相的陳文成案,不少國內的非政府組織參與推動「台灣大學研究生圖書館草坪設立陳文成事件紀念碑」連署運動,便是一個實例。

 


但立碑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在推動轉型正義的過程中,進一步深化新的民主社會共同的價值理念與人際互動的規範,因而,南非教會在推動轉型正義時,所採取的修復式正義理念及作法,值得台灣教會借鏡。南非大主教圖圖主張真相公聽證會是不可或缺的,這一方面,使得所有(不論是被害者或加害者,乃至於社群成員)牽涉其中的人們皆能夠述說自己的故事與記憶,另一方面,更可以使得他們的人格及其不容剝奪的人性尊嚴受到彼此的承認,從而使得話語具有轉化的能力,為社會共同生命體的拯救與和解鋪路。

 


三月五至九日,包括玉山神學院、台灣神學院在內七所大學及神學院共同籌辦了「正義女神的新天平:修復式正義、人權與和平教育國際研討會與工作坊」(活動報名官網http://rjtaiwan.blogspot.com/),盼望能夠成為台灣教會參與社會轉型落實民主價值的一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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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在暴力漫延時…

 

文/金毓禎(文字工作者)

 

傾聽受害者的真實故事

瑞尼庫欣(Renny Cushing)是位成功地將廢除死刑及被害者權利運動結合的基督徒先驅。他的父親在23年前在自家屋前被一名不肖員警殺害。凶手捉到了,案子也速迅審理了。由於他的父親生前反對死刑,他有了這番的省思,「我的生命是父親給的,我的價值觀也是父親給的,如果我因為他的死而贊成死刑,那兇手不僅奪走了我父親,也奪走了我父親的價值。」

 

當這位受害者的兒子在法院停車場恰巧遇到兇手的兒子,會發生什麼事?沒有彼此仇視,沒有刀槍相見,而是寬諒與擁抱。他們都失去了父親;不同的是,一位喜樂並滿足於父親給予他的人生,另一位卻因著父親的過失而備感羞恥,抬不起頭來。於是,庫欣主動走過去,給他一個擁抱

 

藉著擁抱加害者的兒子,他彷彿感覺自己重新回到了父親的懷抱

 

另一位受害者的母親阿芭蓋兒(Aba Gayle),女兒在19歲正值青春妙齡的年紀,不幸遭到殺害。這個勇敢而堅強的母親以女兒為名,成立了基金會,受邀四處演講,反對死刑。「我從來沒有想過死刑的問題。地方檢察官向我保證,執行死刑後,我的痛苦將會痊癒。我原本是相信他的」,但生命卻帶領她走上另一條路,「但現在我知道,死刑並不會對我帶來任何幫助。我希望國家不要以我之名殺人,更重要的是,不要用另外一個濫殺,來玷污我對女兒的記憶。

 

這些人的遭遇與不幸,對社會大眾能有什麼啟發?一位受害者家屬這樣寫道,「以最親身的方式,我們了解謀殺所製造的怒火和憤慨。但隨著時間,我們已委身並致力於正面積極的改變。我們聚集在一起尋找解決之道,使暴力減少、倖存者的需要,能真正地被滿足。」

 

另一個不願面對的真相

可惜,有關於受害者,大眾媒體所呈現的刻板印象,與其說是如實反映了他們的需要,倒不如說是將自己主觀的「受害恐懼」投射到受害者家屬身上,再度利用並剝削了他們的不幸與悲苦。

 

交通大學傳播與科技系助理教授,本身也是媒體人的林照真,曾一針見血地指出,公眾傳媒向來喜歡報憂不報喜,在塑造受害者家屬無不悲情而無助,要求以命償命上,表現得不遺餘力,因為這樣新聞才有賣點,報導才有看頭。

 

許多針對大眾媒體的研究證實了這樣的看法。Judon & Bertazzoni指出,報導如果可以突顯恨意,會比一般有關於犯罪的消息更具有新聞價值。Christopher Jencks的研究更進一步揭露,媒體的節目製作人會採用個人化與煽色腥的手法來妖魔化犯罪者,以吸引更多的閱聽眾。倘若「憎恨語辭」(hate speech)成了公眾論述的主流,把行凶者妖魔化是既定的戲碼,那麼選擇原諒、寬恕、走出傷痛的被害者便成了不合格的演員。無怪乎,媒體會一面倒地選擇報導被害者家屬不原諒的事情,認為這是人之常情,而極少報導選擇原諒的故事,反視之為偶發的例外。

 

受害者家屬人權協會(Murder Victims’ Families for Human Rights)的成立

不同於這個宣傳樣板的被害人及其家屬,往往遭到媒體與司法體制的冷落,乃至於其他被害者團體的排擠。如何讓不同於媒體刻板印象的、受害者及其家屬真實的聲音或訴求,也能夠有管道抒發、表達?這樣的初衷,促使了受害者家屬人權協會(以下簡稱MVFHR)的成立。

 

這個於2004年成立的非政府組織,在短短6年間,人數迅速地增加,組織也從全美各地,擴及到諸如日本及韓國等亞洲國家。而其成員也從單純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家人,到政治受難者家屬,進而包括了遭處決的死刑犯的家庭,真實地反映了暴力犯罪,不管是個別的,或是集體的,「受害」的總是雙方,乃至於整個社會。誠如一位死刑犯的兒子所言,「我們不知道當父母親遭到處決後,將對這些孩童的生活產生什麼樣的影響,以及這個社會可能要為此付出多大的代價。沒有人願意費心研究這些,即使這些孩童全都是無辜的受害者」。

 

為此之故,MVFHR反對以暴抑暴,反對死刑,在2010年亞洲行的公開信中,他們表示,「全世界都假設,受害人遺族贊成死刑。大家也都以為,把人犯處決就符合遺族伸張正義、撫平傷痛的心願,彷彿反對死刑就是不體貼受害人。MVFHR要讓決策者和社會大眾理解,要反制違反人權的行為,就不該再侵犯人權。要尊重受害人,就該避免使用暴力,而不是助長暴力。」

 

既是受害者的教會,也是加害者的教會

面對暴力,不拘是體制結構性的,還是個別的刑事侵害案件,教會作為既是受害者的教會也是加害者的教會,常感到左右為難。特別是在處理信徒性侵與家暴的案例中,教會多半選擇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漠視或輕忽受害者的痛苦。在〈行走在光明中〉(Walking in the Light)文章中,美國的天主教主教們在多年否認和沈默之後,終於承認「教會在這個問題上承擔著極重大的責任」,便是一個例證。但涉及到殺人搶劫或擄人勒贖的案件,不少牧長或信徒卻會覺得義不容辭應站在受害者這邊,要求「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應報正義。記錄片〈死刑房的門前〉(At the Death House Door)所拍攝的主角,卡羅爾.皮克特(Carroll Pickett)在教會信徒遭到暴徒殺害後,便曾大力支持死刑,直到自己日後成為監獄牧師,參與將近百次處決後,終於忍不住,開始挺身為死刑冤案奔走,疾呼德州全面廢除死刑。

 

其實,教會作為社群的一份子,本可以在社會的內在療癒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教會,出於信仰,理應譴責罪,但不否定罪人悔改的可能,協助受害者進行創傷療癒,但不把正義與報復等同,誠如〈修復式正義的十字架道路〉(A Way of the Cross for Restorative Justice)所言,「在我們生活的世界,有悲劇、犯罪與暴力,充滿了不平安,而死亡無時不與生命為伴。…我們祈求平安,祈求真正的公義和和平,祈求關係的修復,祈求醫治和盼望的勇氣。」

 

修復式神學(theology of restoration)主張,上帝的義是復和的正義,行公義,在上帝而言,就是在修復破裂的關係,而人有責任去效法上帝的正義,主動干預並且帶來拯救。惟其如此,教會方能成為基督的身體,化作社會聖禮典的餅和酒,藉由分擔暴力事件後所有受害者(廣義的)的痛苦與失落,讓過往苦難記憶得到昇華。

 

今年的十月十七到二十一日,MVFHR與日本的被害者保護團體(OCEAN)組成代表團來台,除了在台北及高雄有公開演講外,還會走訪各地的校園與莘莘學子面對面會談。盼望這是台灣教會參與社會革新,推動並落實修復神學的一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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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創傷VS創傷療癒

──何者才是基督教會的使命?

 

 

文/好是一二三(文字工作者)

 

據報載,日前台南某特殊教育學校因管理不當,導致性騷擾、性侵害事件共一二八件,案發地點包括教室、廁所、宿舍、浴室、圖書館,甚至在校車內。致使年齡才國中、國小的當事人,均被移送法辦。最令人傷心的是,不少加害的孩子本身原來也是被害者。

 

這起駭人聽聞的事件顯示,那些慣常被視為是單純個人行為不法的背後,往往也有著結構性因素在其中。當群體結構性的暴力沒有被處理,個人創傷沒有得到療癒,受害者亟可能會內化加害者的暴力意識或仇恨邏輯,造成政治心理治療學家沃坎(Vamik Volkan)所言的「選擇性創傷」(chosen trauma),輕,則持續性地自我傷害,症狀是無能寬恕,或拒絕得醫治,重,則轉成為他人的加害者。

 

從受害者變成加害者的暴力循環,可以發生在各個層次,從個人,到族群,乃至於國家。報血仇,成了這樣根深蒂固的人性衝動,難免會弄錯了人,殺紅了眼。這成為不幸受害後另一個不能承受的重。受害,本身己經難以承擔,如今還得蒙上加害的罪名,叫人情何以堪!

 

正是為了避免錯判誤殺、罪刑不相當,避免暴力循環的逐漸升高,現代司法體制的「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才有了正當性可言。這是為了從制度上保障被害者與加害者。保障加害者人權不受非法侵犯,可以理解。但正當程序保障被害者,這怎麼可能說得通?保障了加害者人權,不就是不保障受害者人權?

 

其實,唯有在冤、錯、假案不發生的情況下,被害者的人權及正義,才有所保障。否則,就是對被害者最大的傷害。日前被媒體認定為「東海之狼」的紀富仁案,便是一個實例。他在押期間,看守所外又發生一件性侵案,其檢體竟與他在警局向受害者「下跪」「自白」犯下性侵案件的相符。到頭來,紀富仁無罪釋放,身為被害人的小惠,反而吃上了誣告的官司。

 

可惜,台灣媒體慣於將受害者與加害者對立的制式思維,無能看清楚這一點,煽動被害者乃至社會大眾的受害情結,仇視、妖魔化加害者,犧牲正當法律程序,未審先判,致令如江國慶、蘇建和、邱和順等冤案不斷,這樣果真正義?照顧到被害者真正的需要?

 

即將在1017日到21日來台訪問,並於各大校園巡迴座談的「美國受害者家屬人權協會」(Murder Victim Families’ for Human Rights, 簡稱MVFHR),最初是由一批基督徒受害者家屬出來組織的。有鑑於國家往往以「保障被害者人權」的名義,來合理化死刑,無視於受害者及其家屬真正的需要,他們反對具有不可回復性的死刑,並要求「國家,請不要濫用被害者的名義」。

 

包括普世教會協會,以及許多台灣宣教的夥伴教會更主張,教會,作為和解的使者,理應與受苦的人同哀哭,但卻不該陷溺於「選擇性創傷」,反倒應該一方面正視犯罪現象背後的結構性不義並加以轉化,另一方面提供受害者創傷療癒,用修復式正義而非應報,來建構社群整體的和平。

 

這些聲音,台灣教會有聽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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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跪的戲劇張力與自白的補強證據


文 / 王怡今(執業律師)


又是一起自白兼下跪道歉的案例,但「奇怪」又「幸運」的,被稱為「東海之狼」的紀富仁最後無罪確定,因為他在押期間,看守所外新發生一件性侵案,該 案所採集到的DNA竟與紀富仁「自白」犯下的性侵案件DNA相符,「精子不可能飛越鐵窗」,所以其自白與事實不相符,不得作為犯罪證據。


刑事訴訟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的法律用語是這樣規定的:「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 實相符」。所謂其他必要之證據,就是「補強證據」:補強自白事實真實性的證據。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還強調:「非謂自白為主要證據,其證明力當然較為 強大,其他必要之證據為次要或補充性之證據,證明力當然較為薄弱,而應依其他必要證據之質量,與自白相互印證,綜合判斷,足以確信自白犯罪事實之真實性, 始足當之」。


簡單的說,紀富仁的警詢自白就是「欠缺補強證據」,下跪道歉的戲碼儘管精彩,但其本質還是自白,當然無法當作補強證據。接下來我們一定會問:那麼紀先生為 甚麼要承認一件不是自己犯下的罪?紀先生說了,因為被刑求。但是即使現在已確定找到DNA相符的「真兇」,偵辦紀富仁案的司法警察仍然不承認刑求,並以紀 富仁在媒體前向被害人下跪道歉自白犯罪,來表彰自白的「真摯性」,而整齣戲碼在鏡頭前上演,焉有刑求逼供之可能?


警察的判準,幸與不幸、高明不高明,都與最高法院法官的經驗與邏輯若合符節。歷經二十三年才定讞的邱和順等人綁架陸正案,就是一直在被告及共犯自白 的真實性上打轉。邱和順及共犯多人,都在警局向陸爸爸自白犯罪,共犯中更有吳淑貞及鄧運振,羅濟勳、陳仁宏等人也都公開在記者前向陸爸爸下跪道歉。最高法 院不採信這些共同被告的刑求抗辯,判決理由稱:「苟吳淑貞及鄧運振,羅濟勳、陳仁宏係遭強迫承認案情敷衍陸父,則彼等違背自由意志,百般不願,豈會公然在 記者前向陸父下跪,若彼等下跪亦出於警察授意,何以其他共同被告並無下跪之舉,其等所辯,難認可採」。最後事實審的高等法院判決更謂:下跪,確係因作案後 發自內心之悔意所致,若非參與綁架陸正案,致陸正為邱和順所殺,因而心中懺悔,又何致有如此之真情流露、後悔認錯之舉措」。


為甚麼有下跪加持的自白,特別是公然在記者面前的下跪,就不可能是刑求造成的?依循這樣的邏輯,紀富仁向被害人下跪,也是在記者面前(法院已經不問記者的意願,將記者當成間接證據的組成要素),當然是「真情流露、後悔認錯」。如此又何須再調查有無刑求及有無補強證據呢?


刑事訴訟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強暴、脅迫等刑求方式取得的自白,即使與事實相符,也不能採為證據使用。目的就在禁止檢警機關為追求真相,不 擇手段的違法侵害被告權利,因為結果往往是取得不真實的自白,不僅真相仍未查明,反而造成無辜者難以挽回的冤獄。被告向被害人下跪的動作當然也是自白,同 樣的,江國慶向主導的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下跪也是,所以排除刑求的自白,更要排除刑求繼續效力所製造的下跪舉動。


檢警在被告「自白」之外,增加「下跪舉動」當作證據,而且還找來記者「見證」,不僅可以先營造媒體公審,更可免除日後遭刑求指控的危機,尤其讓被害 人(或其家屬)堅信在面前下跪的這個人就是加害人。「東海之狼」案的被害人是,陸正爸爸也是,當年見到陳進興妻舅張志輝下跪的白冰冰更是。更諷刺的是, 「有下跪加持的自白」成為一個「創造」共犯、被害人家屬證詞的「機會」,使法官忽略或捨棄調查其他補強證據,更大大降低檢警蒐集自白以外其他補強證據的誘 因,讓我們對刑事犯罪的偵查始終停留在供述證據的逐字逐句比對、取捨,以及讓法官在這些虛無縹緲文字堆砌的筆錄中努力發想,而無法跨步前進。


與其整日浸淫,著墨於究竟是自白與下跪相符,或是下跪與自白相符的鬧劇中,或許我們該思考的是,我們這群「包青天」的子民,為甚麼仍習於在鬼魅與下跪之中找尋正義的情感需求?CSI所刻劃的科學辦案精神,難道只能是攝影棚中不切實際的想像?(本文獲得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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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開「下跪道歉等於真凶」的迷思


文 / 李佳玟(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在台灣社會對江國慶案仍記憶猶新時,司法體系卻再度傳出冤案醜聞。只是這一次被告紀富仁「比較幸運」,因為在他被當作嫌犯羈押的那段期間,真正的犯 人仍持續犯案且遺留精液證據。雖然紀富仁還是被起訴,甚至被求處死刑,法院在數度更審之後,最後宣告紀富仁全部無罪。紀富仁留住了生命,法院留住了名聲。


輿論事後一面倒地將責任放在當時草率起訴的檢察官,以及草率保管證物、延遲繳交鑑定報告的警察。紀富仁案確實讓我們心驚,原來我們的刑事偵查起訴程 序如此隨便。只是這個案子更大的問題,毋寧在於司法實務對於被告自白過度重視,特別是過度放大被告下跪道歉的意義。正是因為相信被告下跪道歉就等於真兇, 檢察官可以不用等到鑑定報告就起訴求處死刑,警察至今不認為自己有錯。


司法實務之所以高度放大「被告下跪道歉」的意義,與其重視被告自白有關,而被告下跪道歉是被告自白的終極版。司法實務重視被告自白,主要因為自白代表被告 承認罪行,在「沒做怎可能承認」的簡單前提下,一旦被告自白,檢警就能對外宣告「找到真兇」與「破案」,法院在證據調查也可節省時間。


只是「沒做怎可能承認」的假設雖然符合一般的人性,司法實務卻似乎忘了其他的可能性。例如:被告為他人頂罪、被告推卸責任於其他共犯、被告另有所 圖,或甚至被告本身的認知有誤,受到誤導(譬如誤信偵查機關的話,認為自己一定會被定罪,只能向長官認罪求饒以免一死,或是下跪向性侵被害人請求結婚就會 「沒事」);被告的精神狀況有異,對事情無法做出正確的陳述;被告為了出名,承認自己並未犯下的罪行,更不要說,被告自白自始就是偵查單位以刑求等不正方 法取得,但被告卻難以證明。眾多的可能性雖然不見得經常出現,但一旦存在了,就可能取走一條無辜的性命,或是被告多年的青春。這也說明了,為何刑事訴訟法 除了要求法院必須調查被告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之外,更要求法院必須找到足夠的補強證據,才能使用被告自白,判定被告的罪責。立法者早已體認,被告說謊的動 機或許難以為外人所理解,也找不到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錯誤或許連被告本身都不自覺,自白的內容很可能謊言與真相夾雜,虛實難分。只有透過對於補強證 據的要求,才能夠避免冤案的發生。


被司法實務看做是終極自白的下跪道歉,也與「沒做就不可能下跪道歉」的人性預設有關。只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被告下跪道歉其實還是被告自白,只是 被告用比較激情的行動來承認犯罪。然而,一旦能辨認被告下跪道歉也是自白的一種,下跪道歉便不能用來補強被告的自白,其真實性仍必須依靠其他非自白的補強 證據來確認。否則,倘若認為下跪就足以說明一切,法律上等於用被告自白來補強自白,就好像是一個人把話講一百次,就能夠因為講很多次而宣稱自己講真話。或 是一個人改用比較激動的方式來講,就能主張自己講的一定真實。江國慶案與紀富仁案不都證實了,被告下跪道歉了,也並不保證他就是真兇嗎?


司法實務對於被告下跪的迷信,讓檢察官草率起訴紀富仁,也讓江國慶失去生命。那麼,對於同樣因為共犯下跪,但欠缺補強證據卻被判死刑的邱和順(陸正案被告),司法實務難道不該重新反省自己對於被告下跪道歉的迷思嗎?(本文獲得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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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是對被害者最大的二度傷害

 

文/邱伊翎 (前東海女研社社長、台灣人權促進會文宣部主任)


從去年的廢死爭議以來,台灣關於司法正義的論述往往呈現一種狀態,也就是加害者、嫌犯、被告的人權跟被害者的人權必然是對立的,甚至我們的民意代 表、立法委員都說,我們只需要保障好人的人權,不需要保障壞人的人權。人權團體老是被罵,我們都只保障壞人或被告的人權。但,從江國慶案到東海之狼,一次 又一次的冤錯,正好一再地戳破這種簡單的被害者與被告的二元對立關係。


回顧當年東海大學發生小惠事件,我們發起校園抗議行動並包圍派出所,我們所訴求的是學校應該成立專責處理性侵害與性騷擾的小組,不該由沒有性別意識 的人員來處理,而在處理過程中所呈現的言語及態度,一再造成被害人的二度傷害。去包圍派出所抗議,是因為小惠報案之後,警方竟然沒有好好盡到蒐證、科學辦 案的程序,也沒有給報案三聯單,試圖蒙混過去。甚至,後來我們才發現,在警方所安排的指認過程,也出現很大的瑕疵。然而,警方這種草率對待被害者的辦案方 式,也正是造成冤錯案件一再發生的原因。


試想,被害者要鼓起多大的勇氣才能站出來要求校方跟警方捍衛自己的權益,然而,當年被害者跟嫌犯家屬一再處於十分緊張及對立的狀態,烏龍辦案的警局及企圖息事寧人的校方卻好像都沒有事情一樣。在多年之後,發現冤錯,試想被害者又情何以堪。


事實上,保障被告的人權,要求辦案的警方、起訴的檢方、審判的法官遵守嚴謹的程序及無罪推定原則,同樣也是在保護被害者的人權,唯有在冤錯不發生的 情況下,被害者的人權及正義,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但是,在目前台灣社會以這種簡單的二元對立關係(被告vs被害)的劃分之下,所造成的,往往是被害者與 被告的雙輸。


美國一個由被害者家屬所組成的廢死團體MVFHR的成員就曾說過,”國家,請不要濫用被害者的名義”,他們多數人也同樣擔心會有冤錯案件的發生,所 以不希望透過死刑來做為一種懲罰制度,但國家卻往往以”保障被害者人權”的名義,來合理化國家的所有作為(執行死刑)及不作為(協助被害者及遺族的心理及 經濟狀況)。


如果,這些結構性的問題都沒有改變,我們又繼續以這種簡單二元對立的方式來思考及執行所謂的”正義”,造成的結果,只是繼續讓人民彼此之間形成對立,對社會無法產生信任感,轉而一再要求國家強力介入、嚴刑峻罰,最後,最大的輸家,就是人民自己。(本文得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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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慘案的啟示:莫向右派沈淪

 

文 / 張娟芬(作家)

 

最近挪威持槍濫射慘案除了在全世界引發同情與反省之外,也意外引起台灣對於死刑存廢的討論。《聯合報》的社論認為,此後挪威將失去反對死刑的立場:「歐盟屢屢向台灣施壓的『廢除死刑』,在遇上布雷維克這種極端冷血殺手後,其進退失據,不已一目了然?」


其實挪威不是歐盟會員國,而且挪威官方與民間逢此至痛,也並未如台灣媒體所臆測的,就轉向支持死刑。挪威首相在第一時間就發表談話說:「我們不能放棄我們的價值,我們要證明我們的開放社會能通過這場考驗。面對暴力的答案,是更多民主、更多人性,但絕不是天真。」


挪威臉書上有一則7月22日發起的投票,題目是「挪威是否應該修改現行法律,以判處布雷維克死刑?」74.4%的人說,不應該。至於網路上盛傳的「80%挪威人主張恢復死刑」之說,則除了新華網的未註明出處的報導以外,未見任何可靠來源。


英國的BBC引用挪威媒體 Aftenbladet 與 Dagbladet,來表達挪威面對這起恐怖攻擊的國家立場:「我們不應放任恐懼滋生,癱瘓了我們清明的思考。」「我們必須避免被恐懼佔領,像911之後的美國那樣。」國際媒體描繪的挪威,是一個悲傷但冷靜自持的挪威,努力要戰勝恐懼。他們是不屈服的可敬戰士。唯台灣媒體將自身的驚恐投射在挪威身上,矮化了挪威對民主核心價值的堅持。


極右派份子瘋狂濫殺,不是廢死國家的專利。美國有的州保留死刑、有的州已廢除,著名的兩起濫殺事件「奧克拉荷馬爆炸案」與「科倫拜校園濫射」,均發生於有死刑的州。最熱烈擁抱死刑的中國,每年執行人數均列為最高機密,但國際人權組織估計約在五千之譜;如果死刑有遏止濫殺之神效,該國想必可以高枕無憂?但去年中國各地連續發生闖進小學或幼稚園濫殺無辜的慘案。


《聯合報》另刊李宜峰先生投書,謂挪威慘案起於太過重視人權。這就令人不寒而慄了,因為兇手布雷維克正是以此合理化自己的暴行。布雷維克這種極右派正是認為,政府太重視人權了,而太多人不配享有;對他而言,殺戮毫不艱難,殺戮是可以使用的手段。但我們怎能一邊譴責暴行,一邊接受兇手的合理化?我們怎能一邊譴責他以殺戮為手段,一邊主張以殺戮為手段?布雷維克殺人,就是為了要逼挪威政府「不要再那麼尊重人權」;我們如果對於慘案的受害者真心同情,怎能隨兇手起舞,也主張限縮人權?


挪威兇手布雷維克稱許台灣,我們心裡頭不痛快。可是台灣確實正在朝向右派價值墮落中。性別平等教育受到某些基督教團體的抵制,因為他們認為聖經不接受同性戀;他們以「真愛」的名義,要讓校園成為一個容不下同性戀與多元性別的地方,而他們認為那叫「純潔」。邱和順案的刑求事證明確,警詢錄音帶裡,嫌犯慘叫連連;而最高法院仍然認為自白可採,死刑定讞。殺戮果真一點也不艱難!我們怎能一邊譴責江國慶案裡「國防部的狗官」刑求逼供,一邊縱容邱和順案裡的警察刑求逼供?我們能夠承受一而再、再而三的恐怖錯殺嗎?


挪威慘案為何發生?答案很明確:兇手是右派極端份子。那麼如何預防這種恐怖屠殺發生在台灣?答案也很清楚:提防那種認為「殺戮並不艱難」、「多元文化不應容忍」的右派思維。(全文引自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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