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不行的理由在哪裡?

 

 

文/陳文珊

 

據報載,最高法院日前開庭宣判,審酌台大等7家醫院鑑定殺人犯陳昆明罹患妄想精神障礙症屬實,依據聯合國人權委員會2005年的2005/59號決議,以及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1984年公布之「保護面臨死刑者之保障措施」,確認精神障礙者不得被判處或執行死刑,撤銷原死刑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消息一出,引起輿論譁然,不僅受害者家屬抗議「我們的人權在哪裡?」,更有不少大眾主張,陳昆明既罹患重度精神疾病,更曾一度獲減刑出獄,卻又再犯,八年內連續殺害三名婦女,顯然無教化可能,本來就死有餘辜。

 

正反聲浪惟獨缺少國內關心殘障權益者的聲音。這或許是擔心針對此事發言,會直接或間接強化了社會對「智能與精神障礙=不定時炸彈」的歧視,致令身心障礙者在社會處處遭排擠、受歧視的境遇,更形地雪上加霜。

 

縱觀國內外相關研究,不可諱言,精神或智能障礙者,如同藥癮或酒癮患者,確屬被判死刑的高風險群。但這並不表示精神或智能障礙者更易犯罪。事實上,衛生署醫政處曾表示,智能或精神障礙者攻擊他人的比例是一般人的三分之一,而被害的比例則高達一百倍。

 

於是乎,把特定族群與犯罪高危險群關連起來,反映的更多是社會學家高夫曼(Erving Goffman)筆下的污名(stigma),與事實無關,卻與文化的刻板印象(stereotype)與社會排除效應(social exclusion)有關。也正是因為如此,文化人學家瑪麗.道格拉斯(Mary Douglas)指出,在安置出院的精神病患者時,與幫助囚犯重新獲得社會接納時的困境是一樣的,在缺乏聚合儀式(rite of aggregation)的不寬容社會中,那些處在邊緣的存在,那些被界定為「他者」的,無法改變自己的異常狀態,而必須提防來自於其他「正常人」的所有可能施加的危險。

 

說「正常人」才是致命的危險源,用在智能與精神障礙遭判處死刑的處境中,真的是一點都不為過。「正常人」危險可以表現在三方面:一是,不能理解智能障礙與精神病患犯案的心理狀態或處境因素,認為一切均是他個人自己「作得來」,再不便是認為這根本是凶嫌為脫罪的藉口;二是,無視於精神與智能障礙者因為服藥的緣故,不能適切表達悔意,連帶地無法享有刑事訴訟法中酌情量刑的正當程序保障;三是,無見於死刑對於智能與精神障礙者構成了特別「殘忍與不人道」的刑罰。正是有見於最後這點,聯合國,乃至於台灣反廢除死刑論述現在動不動就言必稱的美國,都已立法主張對智能或精神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或處決。

 

就算我們退一步,不提論罪量刑,光就赦免來說,對身心障礙者免除死刑的作法,也絕不是什麼「舶來品」。在中國,如果這也算本土文化的話,傳統的死刑赦免制度中,便有針對特殊犯罪者,如老弱婦孺之流,減免刑責改易科罰金的人道作法。《周禮》有「三赦」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唐律亦規定,「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盗及傷人者,亦收贖。余皆勿論。」其後的明清律均承襲,甚至要求對他們連贖金亦不可多取,「至於收贖,銀數甚微,惟老幼、廢疾、天文生、婦人等,得以原照,所以憫老恤幼、矜不成人、寬藝士而憐婦人也。」以古觀今,台灣現在連智能與精神障礙者也不肯放過的反廢死潮流,其苛酷之甚,還真是前所未見的「新東西」!

 

1960年代崛起的殘障運動,一而再、再而三地體認,要反制污名,閃躲、乞憐不是辦法。惟一的作法,就是要顛覆「正常神話」(myth of normalcy)。要顛覆司法領域中的「正常神話」,2012年受邀來台訪問的美國紐約大學的法學教授麥克.波林(Michael Perlin)曾建議台灣關心殘障權益者,要「去確認並解構其中存在的『神智清楚主義』(sanism,這裡係指一種根深蒂固的非理性偏見與恐懼,導致或反映了現行社會對待精神障礙者的隱藏性歧視,致使他們無法享受一般人得享的公平與正義)以及『先文本』(pretextuality,這裡係指把精神障礙的刻板印象及歧視視為理所當然的法律慣習)態度,不論這些偏見或歧視是在什麼時間或什麼場合出現的。」

 

1021日是個歷史性的巧合,在台灣最高法院作出判決的這天,美國最高法院也為了另一個佛羅里達州的死囚,智商測驗未達70的智能障礙兼文盲的佛來迪.霍爾(Freddie Hall),作出令人擊掌的決定,要釐清不得判處死刑之智能障礙的法定證據原則。

 

國可以如此,背後社會運動集結的力量,功不可沒;台灣,如今要用什麼理由,主張自己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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