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正義與宇宙的本質:神學觀點下的修復式正義

 

文/Christopher D. Marshall 

翻譯/盛翠穎,張譯心

校訂/蔡怡佳

 

 

    前言

    在聖經傳統中,對窮人和弱者的關懷,亦即對那些處於極度需要與脆弱狀況的人,如寡婦和孤兒、移民者和囚犯、貧病者的關懷,是神的子民的主要義務之一。聖經的作者們一再地宣告上帝對貧困者堅定不移的關心,以及上帝對那些社會邊緣的人們賦予特別給養與保護的堅持。

    照顧貧窮者的義務也遍布於新約中。在某些方面,是被更進一步地強調的。耶穌不只將「愛近人」作為上帝的律法的中心意義,祂從根本上擴展了「近人」的定義。那些在社會以外的,甚至包括了國家的敵人,以及在社會裡最聲名狼藉的份子,如稅吏、妓女與罪人,都被當作是應當給予愛的近人。

    耶穌甚至暗示,那些聽他說話的人如何對待那些最絕望與最貧困的人的方式,會被用來作為末世審判時的準則。耶穌宣告說:「因為你們對我那地位最低下的弟兄姊妹們所做的,也都是對我做的。」

    該注意的是,這裡所謂的標準不是那感覺到對貧窮者關懷的標準,而是去關懷的標準為裸者穿衣、餵食飢者、歡迎陌生人、探視囚犯等等。為不公正與暴力的受害者的實際關懷是上帝的律法的真正目標與救贖的基本要求。

    在這次的演講中,我會先對受害的本質提出省思,並反思何以對信仰團體而言,滿足受害者的需要會如此地富挑戰性。然後,我會轉而考慮修復式正義,它是近年出現的充滿希望的正義選項之一,紐西蘭在這方面已經獲得了國際形象。我建議,至少為基督宗教的信徒而言,存在神學的或宗教的,以及實際的原因,來說明為何修復式正義做為一種能夠令人滿意地回應受害者與其他被捲入犯罪事件的人正義的需要,值得人們的支持與信任。

    受害者與宗教團體

    關照犯罪受害者的需要絕對是不容易的。一部分是因為受害者令其他人覺得焦慮與不確定。我們都需要相信世界是個安全且可預知的地方,我們有一些可以控制我們生命的方法。但是,犯罪的隨機性挑戰了這個看法。受害者提醒了我們的脆弱與不安全。眼見著他們的痛苦,產生了對我們自己的安全的懷疑。

    受害者使我們驚恐。這說明了為受害者的困境而責怪他們的普遍傾向,尤其是被強暴受害者。如果我們能以他們自己的愚蠢來解釋受害者的經驗,我們就能讓自己安心,只要我們避免他們的錯誤,事情就不會發生在我們身上。

    那是因為受害者引起了別人的焦慮,以至於我們試著要與他們保持安全距離。因此,受害者通常都覺得被孤立而孤獨。有人可能會希望對屬於像是教堂的宗教團體的受害者而言,狀況會不一樣,因為這些團體努力要成為熱情好客與支持的地方。但是,這並不是一直都如此的。

    事實上,在某些方面,受害者在教會團體的存在比在其他地方構成更大的威脅。對受害者受害的嚴酷事實深刻地引起了令人不安的信仰的問題有關罪惡的起源與上帝控制世界的問題、有關苦難的隨意性和祈禱的有效性的問題、有關當上帝似乎令相信祂的人失望時的靈性承諾的價值的問題。被受害者如鐵般的事實的經驗無可避免地會引發這些惱人的問題。

    在他們心煩意亂的狀況下,受害者不容易在一個客氣有禮的宗教陪伴裡感受到家的感覺。其他的信徒也不會認為受害者的存在對他們而言是有益的。那些經常由曾經受害的人的內心深處湧出的粗糙且未經修飾的感覺痛苦與憤怒、絕望與悲傷以及報仇的欲望,對其他人來說是難以應付的,因而,陳腔濫調式的處理是常見的。受害者會被告知說他們的憤怒是錯誤的,他們需要往前走、要寬恕、要遺忘、要繼續他們的生活。這種回應是可理解的作為我們自己努力與痛苦與脆弱保持距離的部分但對受害者而言一點都沒有幫助。

    如果教會團體對受害者要有更多的支持,兩件事情是需要的。一件是認識到我們對受害者的冷淡、責怪與表面上幽默等自然應對的機制,如何造成我們與受害者之間的疏離;另一個是認識到我們所給予的那些過度簡化的神學答案,對他們造成如何的傷害。

    另一項要求是對犯罪受害者的個別需要與經驗的更全面的了解。這些需要的確切配置當然會因人、因犯行而異。然而研究顯示,受害者經歷許多共同的反應,並經驗許多相似的掙扎。受害的創傷攪亂了人們藉以過生活的正常的生理、情緒、心理、社會和心靈的平衡,而且會在每一方面引起嚴重的問題。

    有鑑於如此廣泛的影響,我們所面臨的挑戰是在犯罪後的那段時間與往後的長時間內,都要提供那些會幫助受害者處理他們的創傷的服務與資源。儘管資源與志工都有限,如受害者支援會、強暴危機中心、婦女庇護所等組織都在這方面有卓越的表現。基督徒在這些組織的參與以及以信仰為基礎的類似組織的發展,還有很大的空間。

    但是,比起實際的支持與傾聽,也受害者最需要的是正義感。他們想要知道他們所遭受的不公平有被肯認,而且那些需要為他們負責任的人被堅持要負起責任。

    據稱,這就是刑事司法體制存在的原因。然而,常常受害者參與公眾司法體制的結果是破壞性的,甚至是再次經歷受害的折磨。

    受害者與司法體制

    從歷史觀之,國家的刑事司法體制很少注意到受害者的需要。重點都被壓倒性地放在犯罪者的處罰與國家利益的維護上。在傳統的司法體制裡,受害者幾乎是隨附於司法程序的,因為從技術性上來說,犯罪的指定「受害者」是國家,不是實際上受到傷害的人。受害當事人的角色僅只是代表控訴方提供證據而已。

    此外,對被定罪的罪犯所施加的懲罰並不是為了要幫助受害者,而是為了要維護法規與鞏固法庭的權威。因此,當受害者希望正規的司法體制帶給他們正義感,而通常令他們失望的時候,這也就不令人訝異了。他們最後往往是生氣與困惑的,感覺體制在他們最需要的關注上欺騙了他們:一種正義被滿足的感覺

    大眾對這問題的敏感性已經被所謂的「受害者運動」強化,這運動約莫40年前出現在美國,並從此傳遍全世界。受害者運動的一支是「聚焦於需要」。當他們處理犯行後果的時候,他們專注於提供受害者實際的與情緒上的支持。另一支是「聚焦於權利」。它鼓動制度性與立法的改變以賦予受害者特定的法定權利,例如他們被告知他們的案件的權利、參加聽證會、被磋商判決的事、甚至在美國的某些審判權裡,可以親眼見證處罰。

    然而,很不幸地,在政治的競技場上有一種傾向,就是把受害者的需求與權利以及加害者的需求與權利當作最後一場競賽。在美國,大眾對受害者的同情已經被保守的、法律與秩序團體當作是將來可以對犯罪者更加嚴厲的正當理由。在紐西蘭也是一樣,政治人物表現出他們是極度容易受到來自以權利為基礎的受害者團體的責難與壓力,而且近年來,紐西蘭已見證了監獄數量的天文數字般的成長。在所有西方世界的上一個世代裡,對受害者的困境更加關懷的同時,也對加害者加重了懲罰。

    然而,如果認為給予受害者的就一定要從加害者處被拿走,那就錯了。那不一定要是個「我贏你輸」的加總為零的遊戲。畢竟,受害者的基本需求之一是對他們未來安全的保證,而提供這個保證的最好方法就是讓加害者恢復。必須要記住的是,許多加害者的犯罪都是他們之前受害的結果,尤其是孩童時期。他們傷害他人是因為他們自己曾經先被傷害。他們在加害別人之前是受害者。那麼,如果我們要有效地處理他們的犯罪問題,就必須要解決他們過去作為人們的惡意、疏忽或野蠻的受害者的需求。

    這導致一個重要的發現。它可能聽起來是不受歡迎的,如果受害者要適當地處理他們的經驗所留下的毀滅性的東西的話,往往受害者最需要的是直接與侵害他們的人交手。這在社會團體中並未被廣泛地認知,很多人不承認這是正確的。但是受害的最痛苦特色可以說是受害者違反自己的意志,被硬推入與傷害他們的人的深厚關係中。那是一個不請自來的、不健康的、被深深憎恨的關係但它仍然是個關係,產生於犯罪事件本身的關係。如同要好好處理犯罪的影響一樣,受害者也要應付由加害者所造成的關係的聯結。(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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