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文雄(台灣人權促進會前會長)

 

       流亡海外三十二年,結識了不少各國流亡人士。不論各自國家的暴政如何嚴厲殘暴,我們在反抗自身國家的不義政權之外,不約而同的都另有一個共同的敵人:apartheid。甚麼是apartheid?它和擔任2013年雷震民主與人權紀念講座的奧比・薩克思(Albie Sachs)又有甚麼樣的關係?

 

       五百年前哥倫布發現新大陸所開啟的殖民時代,以及其後歐洲強權對殖民地人民的種族殺戮、奴役、壓迫、剝削、歧視與屈辱,已是眾人所熟知的故事。可是,就在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的1948年,南非國民黨(the National Party)所領導的白人少數政權,開始把所有這些推向一個全新的高度,並且鉅細靡遺地將其制度化。這個種族主義體制的官方名稱就是apartheid。Apartheid中文譯為「種族隔離」,但任何翻譯其實都難以道盡其特殊與罪惡,所以其他主要語言似乎都不約而同地使用原名(如英法西文)或音譯(如日文),本文也將追隨國際慣例。

 

       在apartheid(讀音略如「惡巴特黑特」)體制下,南非的任何人都一出生就被歸類登記為四類人之一:白人、占人口八成的黑人、被認定有某一程度歐洲血統但已被「染色」的混種(coloreds)、以及印度人(移民及其後代)。後二者還有標準混亂的次類。(例如:馬來人和華人屬於哪一類?)說「一出生」其實並不完全正確,例如哪類人的孕婦產前可以到甚麼醫院看甚麼醫生,都早已有法律的規範了,所以種族膚色的影響在出生前即已存在。Apartheid政權對「法治」似乎有某種病態的偏執:哪類「次等種族」的成員可以住哪裡、搭甚麼車去哪個地方、做甚麼工作、甚至私密關係(遑論婚姻). . . . . . 都有鉅細靡遺的法律規定,而且「公正無私」地執行。

 

       總而言之,在壟斷政治權力、強大軍警、資本、土地和自然資源(尤其是南非出名的豐富礦藏)的白人少數及其政權之下,apartheid是一個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精心建構的現代種姓制度。它的罪行後來也被國際刑事法院列為殘害人類罪行(crimes against humanity)之一。

 

       這種罪行的意義是:雖然受害者是特定的人群,但其作為等同對全體人類尊嚴和良知的挑戰和蔑視,應視同針對全體人類的犯罪。所以我們就來看看其他人類如何反應?大體而言,公民社會和社運的警覺和行動比較快速,以個人經驗為例,一九六○年參加國際學舍一群外國朋友的討論,到美國留學的第二年(一九六五)就投入了各國學生要求Chase Manhattan銀行撤出南非的行動。但聯合國、各國政府和跨國公司則是另外一回事。(我國就更不用說了,當時南非還是和ROC有軍事合作關係的反共友邦。)

 

       一個有代表性的例子是一九七三聯合國通過的〈壓制與懲罰apartheid國際公約〉,那是聯合國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針對單一國家的公約。就是這個公約把apartheid定性為殘害人群罪行。問題是,西方各主要國家政府都未參與簽署和批准,因此該公約無法拘束西方各國。何以致此?因為南非的廉價奴工、土地和礦產(尤其是具有軍事和經濟戰略性的金屬如鈾、鉑、金)太誘人了,而這些西方國家和南非都有投資和貿易關係。一直要到八○年代,國際和各國的民間抗議行動四處蜂起,各種譴責、杯葛、制裁、禁運、撤資的虛晃一招才開始有了實質,南非政府也才開始感受到時不我予的壓力。

 

       國際情況如此,南非境內的內部抵抗當然更加艱難無比。這段長達幾乎半個世紀、充滿血淚和勇氣的人民抗爭史,不可能在這篇短文中介紹,本文只想指出兩個主要階段。首先,一九五○年代,主導抗爭的非洲國民議會(African National Congress)以「抵制惡法運動」(Defiance of Unjust Laws Campaigns)為代表的抗爭備受挫折後,一九六一年改採武裝抗爭路線;但不到兩年,曼德拉和其他領袖幾乎全部被捕,審判後送到Robben島囚禁(一直到一九九○),ANC也被迫到非洲鄰國設立流亡總部。一直要到七○年代後半,年輕一輩接力,組織形式多元化(學生、工會、婦女、教會、社區、街道. . . . . . ),抗爭方式也多元化(形形色色的非暴力抗爭),以讓apartheid體制「無法統治」(ungovernable)為目標,動員廣大群眾大量參與,才迫使政府不得不於一九八五年起,兩次宣佈緊急狀態。

 

       這當然並不就等於南非人民的勝利,但配合前述各種國際壓力,白人的政商菁英不得不開始另有思考。白人是不到人口兩成的少數,生產、消費和服務不能沒有黑人;早在一九八五年就有一群白人企業主找設立於尚比亞的ANC流亡總部溝通。後來,南非政府也開始和囚禁於Robben島上的曼德拉舉行秘密會談,最後終於有一九九○年曼德拉及其他ANC領袖的釋放、其後的多邊協商、一九九四的「彩虹」民主選舉以及ANC的勝選。Apartheid法律全部廢止,這個殘害人類罪行的案例終於獲得法律上的解決。

 

        相較於「玉石俱焚」內戰的另一選項,這可以說是一個理性的抉擇。但對數千萬的apartheid受害者而言,這卻也是一個其大無比的妥協:除了失去政治權力上的壟斷外,白人的其他利益和優勢絲毫無損;南非仍然是一個一腳踏在第一世界,另一腳踏在第三世界的國家。可是,以後的彩虹民主政府卻必須從這個妥協出發,重建、重塑南非社會。這是理解奧比・薩克思其人其事,不可不知的背景。

 

       要解決這個問題,顯然主要需要依賴民主政府及其政策與法律。但在這個過程裡,一部進步的憲法絕對是不可或缺的指針和柱石。很幸運地,新南非正有一部許多人認為是全球最好的憲法。(例如不只公民、政治與文化權利,經濟、社會與權利也一一入憲。)而透過釋憲,前十五年的第一代大法官也留下不少令人稱道、甚至是經典的解釋,為後來者立下榜樣。奧比•薩克思大法官正是其中一位。

 

       這位出色的法學者和自由戰士親歷國內與國際的反apartheid鬥爭,也參與過憲法設計和起草。他在本書以優美的散文描述分析人生與法律之間的相互「化學」作用,並與憲法法院的判例相印證,處處是發人深省的觀察和洞見。筆者回國後打過個人與社運團隊的兩場憲法官司,有些經驗,讀完時不禁問自已:台灣何時才會有這樣的憲法與憲法法院?有薩克思這樣的大法官?

 

       ANC政府上台後雖然也替弱勢人民帶來某些生活條件的改善,但由於顧忌外來投資及國內財團的反彈,走的是向新自由主義傾斜的執政路線,成就已近上限,落實經濟與社會權利的前景難以樂觀;而執政近二十年後,鬆散和腐敗的徵兆也日益頻繁。面對這種「apartheid己死,但apartheid還在」的狀態,沉寂已久的社會和公民運動近年已日趨活躍。但這次她/他們的工具箱裡將多出一部偉大的憲法,以與其他工具交叉運用,讓apartheid早日不只在法律上,也在事實上壽終正寢,讓南非成為這部憲法所許諾的國家。

 

      不必一一詢問,我相信這也是文首所提那群各國解放運動老兵(以及全球無數反apartheid人士)的共同祝福。

 

(本文改寫自《斷臂上的花朵》推薦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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