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珊(玉山神學院助理教授)

 

心智障礙與精神疾病患者易遭司法體制歧視,乃至於污名化的情況,業己受到殘障研究與司法改革運動的注意。說司法歧視,係因為他們未受到司法恰當的對待,因為現在的司法是以「均常人」作為對象來作設計的;說司法進一步污名化他們,則是指社會因為對心智障礙與精神疾患欠缺了解,以致於把病徵誤解或詮釋作恐嚇,而司法未經審酌下的審訊與判刑更為「心智障礙與精神疾患=不定時炸彈」的刻板印象背書。

 

蔣家第三代蔣友青因與台北美國學校糾紛,日前遭檢方以恐嚇罪名起訴,便是一例。據報載,蔣友青先前便有精神科的就診記錄,在遭起訴前三個月內,便犯案二十多起,對恐嚇滋擾的言行,辯稱是單純情緒發洩。檢察官在未送精神鑑定情況下,便以無醫生證明,逕行起訴。對於這類特殊犯罪者,進入司法偵查、審訊、判決的程序,可能只會是雪上加霜,最終,成就一個病得越來越重的、還有一疊犯罪記錄的年青人。

 

對殘障研究來說,現今台灣的司法體制不但反映了社會歧視,還往往強化了身心障礙歧視卻不自知(光看各級地院及司法機關進用身心障礙者比例不及格,便可略知一二)。結果形成了司法界幾近於「零」身心障礙者的組合。有這樣的社會環境背景,要出一些身心障礙團體口中的恐龍法官、檢察官,其實不難。不出,才是奇蹟。

 

這並不是說心智障礙與精神疾患可以為所欲為,豁免一切的刑責,但一個奠基在人權價值與平等尊重的司法,有必要先自我改革。誠如受邀來台的南非大法官 Albie Sachs所言,「平等至少意味著承認並接受彼此的差異,使得差異不導致排他、邊緣化或標籤化….要測試寬容度,不是找那些原本就與我們相處融洽的人事物,而是得和自己所不欲的人事物之間進行溝通與和解。」

 

而這至少意味著二件事:首先,設計對心智障礙或精神疾患者更為友善的司法正當程序,國外不少司法均設有心理健康法庭或精神治療法庭(mental health court or mental treatment court),先進的司法改革潮流如修復式正義和療癒式司法(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更進一步體認到,傳統司法慣於無視審訊程序對人心理健康的不良影響,及其對深化社會衝突與隔閡的作用,而倡議司法應扮演促進療癒與修復的角色。

 

而這意味著第二件亟需改革的要點,司法人員的培育、人事考選與任名,廢除具排他性的體檢制度,甚至採特殊名額保障制,以促進身心障礙法律人的養成。看看中國,今年都有知名的流亡海外的視障人權律師(陳光誠)獲邀來台演講;台灣是直到2004年,才出了第一位視障律師(李秉宏)。台灣怎麼能不奮起直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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