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好是一二三

 

 

20074月,在政黨輪替下,正經歷轉型正義的台灣,邀請到南非大主教屠圖(Desmond Tutu)來到台灣,訪問了曾為政治受難者林義雄一家凶宅的義光教會。被許多人景仰為「先輩」的林義雄,在那場政治謀殺事件中失去了老母親和一對稚齡的女兒。身為白色恐怖時期受害者家屬的他,在會面時,推崇屠圖堅持以寬恕、和解主持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貢獻,並分享自己過來人的心聲,肯定一棟謀殺凶案現場的舊宅可以成為有二十五年歷史的教會,是愛、寬恕與和解取代以牙還牙的具體例證。

 

會中有人提問,林家血案至今未找到兇手,要如何寬恕原諒?屠圖主教的回答是,「與其等待對方要求原諒,不如自己把寬恕當禮物送出,這樣就不需再被動等待」。

 

受害者拒絕被動等待現狀改變,主動寬恕,這是不是不切實際的期待?不等對方要求原諒,這樣的寬恕是否符合道德?小至一般刑事案件,大至大規模的政治犯罪,它跟修復式正義有什麼關係?

 

寬恕,不寬恕,媒體說了算?

發自內心真誠的道歉與寬恕,影響力不可小觑,可以恢復人格尊嚴,可以彌平傷痛,可以避免再犯相同的錯誤,更可以促進人際關係的和平與正義。一個人是如此,政府或國家更是如此。

 

但當對方尚未負起責任悔改、道歉,受害者的主動寬恕,往往引起他人「不假思索」的非議與側目。寬恕二字,彷彿便是「縱容」與「姑息」的代名詞。

 

或許,這種對受害者寬恕真意的誤解與扭曲,其來有自。一來,大眾傳媒向來喜歡報憂不報喜,在塑造受害者家屬無不悲情而無助,要求以命償命上,表現得不遺餘力,因為這樣新聞才有賣點,報導才有看頭。為了讓犯罪新聞更具有新聞價值,吸引更多閱聽眾,報導往往會把犯罪問題單純個人化,並以腥煽色的手法來妖魔化犯罪者。倘若「憎恨語辭」(hate speech)成了公眾論述的主流,把行凶者妖魔化是既定的戲碼,那麼選擇原諒、寬恕、走出傷痛的被害者便成了不合格的演員。

 

其次,在急於炒作犯罪新聞的同時,作為所謂「社會良心」的第四權,自然無暇去詳究、分辨概念與論理的混淆。誠如諸多刑罰哲學家所指出的,說「某加害者該受懲罰」,或說「受害者沒有『道德義務』寬恕加害者」,並不就意味著「受害者有『道德義務』不寬恕他」。世界上沒有這種道德義務!

 

而且,說「某人該當受懲罰」,亦不等同於「他人就該當去懲罰他」,懲罰的道德正當性需要更多的證成要件,而不光只是妖魔一個。刑罰,該在怎樣的條件下,由誰,對誰,為著怎樣的理由,方才具有正當性?這些個攸關刑罰倫理的課題,在處理後衝突社會如何看待過去違犯人權的惡行,俾能運用在未來處理一般刑事犯罪上,以促進社會復和一事上,變得格外重要。

 

為何刑事審判不是後衝突社會的出路?

族群衝突的場景,經常以暴力抗爭作為解決問題的手段。但問題往往無法因而獲得解決,反而衍伸出更多的敵視與血仇循環。這部分是因為雙方各自以正義為名,來進行類戰爭的殺戮時,往往不多加考慮暴力使用的正當性及合理範圍的問題。暴力抗爭的惟一目的,是要贏,而不是復和!於是,在經歷暴力衝突之後的社會,往往四分五裂。信任,福山雅治所謂的「社會財」(social capital),蕩然無存。零信任,無真相,更別提復和。

 

有鑑於此,在後族群衝突或經歷轉型期的社會中,若想要促進社會復和,首要之務在藉由面對並處理歷史錯誤,獲致社會大眾對於民主、法治及人權的信任與共識。

 

而要達到這樣的目的,不少人主張,必須取道於司法審判與應報刑罰。這假定了應報式司法具有多種功能,是有助於後衝突社會重建的,諸如:1)它可以提倡法治精神;2)它將過去的不法歸因於個人犯行,而非集體責任,因而可以避免群體間的血仇報復;3)審判得以揭露真相,促使大眾得以了解社會秩序是如何瓦解的,以及平凡人如何可成為惡魔;4)審判給予受害者機會去述說故事,面對加害者,並開始創傷療癒的歷程,5)審判亦可以有助於嚇阻未來再犯相同的歷史錯誤。

 

但上述究竟是不利實際的空談,抑或是可以活出來的現實或真實?

 

先就提供法治這點來說,違法犯紀,理應大小通吃,一網打盡。可是後衝突社會為了避免執法太過嚴厲,往往選擇性地只起訴政治首腦。但在重重的疊床架屋的官僚體系中,要直指下屬的罪行與上位執政者之間有犯罪共謀或連帶責任,必須在法律上有夠充足的證據,以證明二者間的因果關係,進而得以追究刑責。但這通常若不是「不可能的任務」,也往往難上加難,在上位者,有夠多的智囊,夠多的黑、白手套,專門代辦這類的「骯髒事」。

 

因此,除非政權以壓倒性的方式徹底移轉,比如革命推翻了前政權,或是由佔領的一方全權負責司法審判戰敗的一方,比如聯軍在二次大戰後的紐倫堡大審,絕大多數的情況,都是以罪犯逍遙法外而告終。即便在得以順利進行司法審判的情況下,審判都很容易被另一方理解作「勝者的正義」(victor’s justice),失去客觀中立性,並且被視為是「外來」國際社會力量對當地社群的一種「由上而下」的強迫。這使得一旦佔領者或壓倒性的政權不再具有維持族群間微妙平衡的政治實力之後,接踵而至的往往是族群衝突與武裝鬥爭的再次爆發。

 

另外,有論者以為,刑事司法把焦點放在個人的刑責上,以避免衝突雙方群體間的交相指責,會有助於社會的相互包容。但據國際法學界研究,特別在巴爾幹半島的情況卻是,因為接受審判的不是一般人,而是被不同陣營的人視之為英雄或領袖人物,即使他們未必有充足的法庭證據顯示是真正的決策者。於是乎,他們的受審的象徵意義,遠大於實質意涵,意即:期待藉由司法審判作為文化解構的手段,還原他們為站在被告席上的「普通人」,而非異黨口中的「非人惡魔」,或同黨心目中的「偉大殉道者」。

 

司法作為文化解構的正當性,引發了其他的問題。沒錯,參與在不義政治決策乃至於政令執行中的個人當然不能卸責,但要真正理解這類政治行動,把焦點放在個人,而漠視其歷史錯誤背後的集體政治權謀與社會動力,這是一個太過便宜行事的作為。原因在於,對犯罪個人的究責,不能單單憑藉著抽象的理論或假說,更必須放在非人道的社會脈絡下來審視,才有意義可言。惟有像剝洋葱似地,能夠仔細地檢視個人在作出這些艱難的抉擇時,內心中對個人自我與集體認同的感知與合理性的衝突掙扎,或是要遵從既有秩序,或是作沈默的反抗,抑或採取積極的抗爭,才能夠突顯出人是有可能作出與當時不同的道德抉擇的。但這些均非一般追究個人罪責的刑事審判法庭所願意或要聆聽的法律事證。

 

如果個人內心主觀的理解不是法庭審理所闗心的,那麼刑事法庭關心的事實到底是什麼,又具有什麼功效?一些主張刑事法庭是惟一可以重建事實的論者,往往認為法庭審理可以提供一個經過檢驗的、無偏私的客觀中立事實,是所有不同社群所得以(或不得不)共同接受的,而這會有助於終止社群間的仇恨與恐懼,並且有助於理解人權違犯的歷史成因,進而可以有助於在未來採取有效措施來防患於未然。但實際的情況卻多半如學者J. Alvarezs研究所證實的,這些理想並未藉由國際海牙法庭的戰犯審理得以落實。原因在於,事實多半由敵對的一方提出,而沒有加害的另一方證人會或肯作證控訴其他加害者。除了紐倫堡大審外,其餘諸如對南斯拉夫戰犯的審理,都因著缺乏充足的文件支持,而容易被視為是不夠公正的。法庭審理程序的完成,並無助以建立共同肯認的事實。

 

這揭示了一件事,所謂法庭審理的「客觀中立」事實,非但在結構的層面,不夠充分去理解複雜的政治、經濟及社會的複雜成因,連在個人的層面,亦無法療傷止痛,促進復合。如同Jaime Malamud Goti所言,「根本惡需要邪惡的政治與法律結構,才得以滋生。沒有這樣的結構,很難想像會出現如此大規模的、由政府主導的人權違犯,而這與過去對這類的違犯是否有懲處,關係不大。」倘若這一點沒有被正視,刑事審判反過來會製造誘因,讓大眾去支持一個其實也沒那麼良善的政治與法律結構,因為法律需要倚重某種既存的政治力,比如說:一個被扶植起來的軍頭或傀儡政府,去逮捕與起訴。

 

一個取代法庭審理的另類選擇

──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之於修復式正義

要處理歷史錯誤,後衝突社會有另一個同樣合乎正義的選項,就是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屠圖帶領下的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所主張的不單是轉型正義,更是修復式正義。轉型正義涉及後衝突社會如何處理先前政府對人民基本人權之違犯的課題,其主要的工作包括有幾項:還原歷史真相,了解傷害是如何造成的,讓加害者為犯行負起責任,讓受害者及社群得以得醫治與補償,並且為打造一個公義與和平的未來,促進雙方的復歸與復和,好讓歷史不再重演。而這些與修復式正義的四項原則關係非常密切:首先,修復式正義看重修補,這使得它不只回顧過去造成的傷害,同時能夠前瞻未來,擬出具體可行策略來彌補傷害;其次,它看重關係,這使得它確認和平的締造,需立基在健全、公正的社會關係上;再者,它強調參與,所有涉利者都有權對於過去的傷害與未來的遠景提出看法;最後,它對於參與的強調,為民主的深化奠定了基礎,與過去那些僅根據少數國家或組織的高層領袖達成的和平協議並不相同。

 

在南非徵詢過國內及國外的學者後,新選出的曼德拉政府成立了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來處理轉型期的正義課題,「要盡可能地建構有關於過去從1960311994410日大規模的人權違犯事件的肇因、本質及其涵蓋範圍的完整圖像」。

 

在實務上,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是這樣操作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列車,四處巡迴下鄉,舉辦公聽會,讓受害者與加害者乃至於社群可以共同來討論過去對人權的違犯,一方面,被害者可以當面質問加害者,可以敘述自己受苦的遭遇,贏得社群的支持與幫助;另一方面,加害者惟有誠實自白一切真相,方可以獲得特赦,從而促使加害者不得不面對個人及社群道德良心的譴責,藉由修復式正義學者John Braithwaite所謂的「社會的羞恥與復歸儀式」,而讓正義得以在所有涉利者都參與討論的過程中,獲得伸張;同其時,結構性不義的集體責任,亦需要所有社群成員一同來承擔並反省。

 

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實踐過程,被推崇有幾項特別成功之處,與後來其它國家的轉型期真和會作為明顯不同:1)它涉及到大規模的社會參與。比如說,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成員是經由公開提名的方式來遴選出來,使得其背景有相當大的差異性;而且委員會的操作是公開透明的,透過電視廣播向外放送。2)委員會清楚地表明自己是受害者為主的法律程序,旨在修復受害者的創傷,除了有專人扮演哀傷陪伴者的角色,並且容許受害者以自己的方式來敘述故事,並且特別小心照顧諸如婦女、良心犯、孩童不同類型與階層的受害者的需要。3)委員會及其報告同時也是前瞻式地,把焦點集中在社群關係的修復上,其核心價值含括了國家重建與族群的復。4)除了個人罪責,委員會同時也面對社會與體制不義帶來的負面影響。加害者的聲音,犯罪的動機與觀點,是受到聆聽的。這部分的真相,涉及漢娜.鄂蘭所謂的「平庸的邪惡」,比起過去在刑事法庭所能獲知的有關於加害者的事證,要來得更全面,而有助於建立日後對大規模人權違犯事件的社會/心理/政治病理學研究。5)透過特赦,加害者為行為負起責任,並且得以復歸社會,如同報告所言,「措施經過特別設計,好讓加害者得以復歸社會。在這方面,他們可以協助參與社區計劃,提供捐款或時間或精力,來幫助受害者。」

 

南非以修復式正義為理念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打破了過去慣常的二元化思惟,以為對於後衝突的、高度分裂的社會,要和平,就得犧牲正義,二者不可能兼得。其成功的轉型經驗,不單證明了這是虛假的二分法,更成為全世界國家用修復式正義面對歷史錯誤的偉大借鑑。

 

南非的經驗證明,對後衝突的社會而言,和平與正義是一體的二面。誠如倡議修復式正義的神學家Christopher Marshall所言,是和平,而非懲罰,才能真正證明正義的存在。而沒有正義,和平亦不可能落實。後衝突社會需要的,既是正義,也是和平。但這涉及到對正義的不同理解。後衝突的社會需要轉型正義。但在這之先,正義的價值意涵,必須得經歷典範轉移。

 

過去刑事正義及程序的設計,以如何懲罰加害者為核心考量,刑事司法慣常忽略其在促進所有涉利者創傷療癒上所可以扮演的角色,受害者及社會的心理健康需求,乃至於加害者之後的復歸社會,遭到漠視。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所採行的程序,恰巧符合了Amy Ronner 所詮釋的療癒式司法(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的三V原則(the principle of three Vs’),意即:聲音(voice)、證成(Validation)和自願(voluntariness),「三V原則所建議的,是最基本的:當事人必須有發聲的機會,向決策者敘述他們的故事。如果當事人覺得法庭真的有在傾聽,並且嚴肅地看待他們的故事,當事人就會獲得某種證成。當當事人在司法程序中感受到聲音被聽見且獲得證成,他們就更容易平和地接受結果。聲音與證成創造了自願參與的感受,當事人感受司法程序較不具強制性。特別的是,當事人的感受,覺得自己自願參與帶來最終結果的司法程序中,抑或會影響其人生的司法宣判中,具有療癒的功效,並能促進未來行為的改善。總而言之,當人們感到自己正在作出決定,或參與在過程中,最能有助於人類健康蓬勃地發展。」

 

為此之故,國際社會從而發展出許多其他可以獲至正義的替代刑事司法的選項,修復式正義便是其中之一。而不少實證研究指出,這樣的作法不能只是暫時性的權宜之計,更不能單單侷限在社群精英,惟有後轉型的社會成員具備衝突調解的能力,未來才不會再輕易地暴動。因而,轉型期的作法,理應能夠進一步適用在後來的刑事司法的改革上。

 

或許,正是南非轉型正義的成功,促使他們日後將這樣的理念進一步運用在一般刑事案件中,於1997年大法官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全面廢止死刑,並在2005年由憲法法院裁定改判62名死刑犯為無期徒刑。

 

都是在講修復,怎麼會差這麼多?!

無奈,台灣,比較起南非,便不堪多了。誠如許多從事轉型正義的諸多學者所批評的,國民黨政府的作法根本就是「轉型不正義」,虛假的道歉與記念,非但不能帶來創傷的彌平,對歷史的刻意遺忘,更無法促進人與人之間真正的和平。

 

美麗島事件的受害者林世煜與胡慧玲在Muss es sein Esmuss sein!非如此不可嗎?非如此不可!〉這樣寫道,「對於回復正義的冷漠和抗拒,與國家認同的分裂有相當的關係。這種分裂的根源,是內戰式的敵我矛盾。以致在換黨執政之後,政治部門對轉型正義的處理,或抗拒處理,都染上清算鬥爭的色彩。正義陷入被扭曲貶值的困境,難以被高舉為據上位的價值,也無法引發市民社會的動能。

 

對轉型正義失望的個人或集體,在無力於改變社會不義結構之餘,會一股腦地把挫折與不滿轉而過度投射在犯罪的個人身上,便成為一個必然的結果。從2010年重啟死刑執行後,台灣死刑爭議從大眾媒體一路延燒到基督教會。或許,恰恰印證了台灣轉型的不成功!

 

於是,台灣之於修復式正義,十分的光怪陸離。一些公眾人物及電視節目名嘴如白冰冰等人,會要求二二八事件的受難者家屬要放下、要原諒,但卻對刑事案件的被告不肯放過。平平都是受害者,社會舆論的期待卻有著天壤之別。

 

這樣看來,死刑之於台灣社會政治實況,恰恰符合了Theodore L. Dorpat對救贖暴力迷思(myth of the redemptive violence)的解析:1)常將暴力施用過度理想化,完全不考慮冤、錯、假的情況,及其可能產生的負面效應,甚至產生兩極化思惟,即:只有我們「正義之士」對付他們「邪魔歪道」;2)取消社會大眾對於罪犯成長背景所可能有的罪咎感及同情心,這種內在情感是採取暴力作為的最後內在防線;3)執政當局藉由操弄這類迷思,得以讓人們順應一個更大的結構性不義體制,於是成就了個人犯罪的溫床。

 

是以,即便普遍不相信台灣司法體制的公正性,包括基督徒在內還是不乏有人主張,死刑是有限的正義,誤判是不可避免的必要之惡。縱使死刑遭國際人權團體批判,是對於生命權與免於酷刑的權利的違犯,作為一種不可回復極刑,還是有基督徒主張「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是聖經原則。

 

再思修復到底如何正義?

要破解對於復和的負面操弄,有必要借鏡南非,來釐清修復式正義的真意。

 

其實,在南非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成立過程中,並不是沒有反對的聲音。反對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人,要求「不要特赦,只要正義」(No Amnesty, Just Justice)。「只要正義」的訴求,要的是逮捕、起訴和懲罰加害者。

 

對於這種反對的聲音,可以有三種不同的回應方式。第一種回應承認正義「是且只能是」應報主義,因此特赦加害者是不正義的。但這並不必然意味著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是完全站不住腳的,因為正義並不是司法所要持守的唯一價值,還有其他的重要「工具性價值」是司法制度需要去考量的。在政治轉型期,正義不得不做出犧牲,否則便會危及其它重大的政治利益,如:和平穩定,避免內戰等等。

 

這個回應係採取目的論的立場,否認倫理學絕對義務論的主張,不認為道德的對錯優於且獨立於結果的好壞。但這樣的辯護違反了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主張,「復和之途不只需要寬恕和對過往的追思…..,更要求個人….及社會的正義。」這裡很清楚指出,正義並不是為了復和而必須讓步的,相反地,它肯定正義的確是復和不可或缺的要素。

 

有鑑於此,第二種回應同樣認定正義「是且只是」應報主義,並且同意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成立的宗旨亦在落實這樣的正義,但主張為了換取真相,當時南非的黑人政府能做的並不多,特赦是次好的選擇,甚至是唯一可能的選項。這個主張係倫理學緩和義務論,認為應報正義是司法的道德原初義務(prima facie duty),實際上的倫理抉擇需要考慮的道德相關要素,遠比原初義務要多,比如說轉型期社會的處境,以及罪行的政治特性,就是不得不加以權衡的。

 

主張正義並非「是而且只能是」應報主義,修復式正義是遠較於應報正義更優的選項,則是第三種回應。在這種觀點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所做的,不是正義的讓步,而是樹立另一種正義的典範。

 

採取第三種回應的觀點,該如何看待南非特赦的問題?誠如不少修復式正義學者所主張的,修復式正義重點雖不在懲罰加害者,但並不反對懲罰。修復式正義作為一種正義,它符合我們對正義的直覺-----犯罪者完全不必承受罪行的後果是不對的,它也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懲處與罪行的嚴重程度應當成正比。

 

問題是如何懲罰?施加與罪行等值的痛苦,孤立與羞辱加害者,是應報正義基於正義道德直覺的懲處辦法,惟其如此,才能平衡正義的天平。這種作法帶來二種後果一是,由於法庭審理過程主要考量的是針對加害者論罪量刑,它不得不是以加害者為重心的;二者,施加刑罰的痛苦完全是出於回顧式的,而非前瞻性的,這使得加害者的復歸社會,往往難上加難。

 

修復式正義則主張,受害者、加害者及所有罪行的涉利者都有權參與解決方案的決定,所以,受害者的損害,因而成為解決方案要處理的重點;其次,解決方案的制定不完全是回顧的,亦具有前瞻性,因為它考慮到如何讓衝突後社會能夠奠基在共享的價值上和平共存。在南非的情況是,加害者必須公開說出真相,指認他的同黨的惡行,承認他在那樣的惡質大環境中,仍有可能做出不同的選擇。這正是聖經所言的,「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一個自我責備的行為帶有三重的意涵:為罪,是承認自己過去做過的錯事;為義,是為成就新的社會正義;為審判,則是對過去不義體制的唾棄。

 

所以,「修復式」正義並不應該翻譯成「恢復式」正義!雖說restore在英文看來,亦可以這樣來翻譯,但修復式正義並不要恢復什麼先前的狀態,倘若先前的狀態從來就不是具正當性。這也就是為什麼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要求復和必須包含社會正義的落實,用學者Jennifer J. LlewellynRobert Howase的話來說,「修復的要求,因此,終極來說,意味著去探究到底該做什麼好讓受害者與加害者可以作為平等的個體活在怎樣的一個社會中。而這又意味著修復式正義須依照不同的社會處境脈絡而採取不同的作為。」

 

由於修復式正義在歐美等地區,一般運用在私法的領域,修復於是僅僅要求破壞司法權利平等的個別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應獲得修補解決。但在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情況卻是,整個種族隔離政策是最大的邪惡,只追究個人的責任,是把罪行從這樣令人震驚的邪惡體制抽離開來,根據某種「道德任意性」去選擇某些個人作為懲處的象徵物。這樣是行不通的。無論是集體或個人,都有不能閃躲的罪責要面對。一旦我們明白修復在這裡的真意,便能明白為何修復最終依賴更大範圍的社會轉變(social transformation),好創造一個衝突雙方享有實質平等的社會。而這樣的一種大規模的社會轉變,不藉由所有涉利者進行具實質意涵的對話,相互理解彼此對修復的需求與期待,是不可能達成的。

 

正義不是一場零和遊戲

──南非修復式正義理論落實的問題

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是根據「真相與和解法」來成立的。這個法並不是憑空造出來的,它花了一年的時間納入所有涉利者和公民團體進行諮商與辯論。而這樣的想法係由二個歷史成因所促成。其一是1993年非洲國民會議的全國執行委員會討論該如何處理ANC幹部1980年代在安哥拉營區刑求偵訊南非白人政府特務的案件,在那個時候他們確立了這樣的決定,「唯一的答案就是南非需要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人權就是人權,不論是什麼人都該享有人權。所有刑求或其他違反人權的行為都必需由公正無私的委員會進行調查,而不是由某一政治運動力量自行處理了事。」其二則是白人政府為了獲得南非國安警察支持,保護協商過程順利進行,確保政權和平轉移,保證赦免。真相與和解,就這樣加上了赦免,結合了起來。如果南非ANC幹部沒有同樣犯下違犯人權的罪行,沒有辦法正視體制不義的毒害之深,如果他們拒絕公平審視所有犯行,而反過來主張「有過去政權的刑求,也有ANC的刑求。過去政權的刑求是不好的,但ANC的刑求是好的」,如果他們只是為了快速取得政權,而遭權力腐化與白人政府苟合,隨便許下了特赦的空頭支票,南非會不會還有修復式正義的成功經驗?這些問題涉及到的是歷史的偶然性,每個人心中容或有不同的答案。

 

不論答案如何,這些歷史偶然性問題不應當與論理的必然性課題相混淆。換言之,就算ANC幹部嘴硬,認為他們不必為刑求負責,那也不代表人權作為一種道德價值,可以被證明不過是一種我族中心主義的權利。

 

在這個意義上,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所做的,即便是碰巧,也是對的,應該做的。那就是,不只是軍警、公務人員商人、媒體,乃至於法律從業人員,沒有人可以免於調查。甚至,包括了曼德拉總統的夫人溫妮在內。於是,在1998年的最終報告中,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直指她必須為多起謀殺、虐囚等違反人權的罪行負起政治與道德責任。

 

這樣算是夠大規模的社會轉變了嗎?它創造了一個讓黑白雙方享有實質平等的社會了嗎?

 

縱使有著一部把經濟與社會人權保障明確入憲的南非新憲法,黑人還是受限於過去歷史的遺害,在數世代前原本是他們的土地上遭白人地主驅趕、流浪,在冬天風雨季中,只有頂上的一些塑膠布可以遮風避雨。這遠非修復式正義所期待的!新南非政府沒有實施大規模土地改革政策,反奉行了新自由主義的市場經濟,這使得黑白族群實質平等的社會仍舊有著漫漫長路要走。

 

但這是否表示南非根本沒有正義可言?對1980年代納塔爾-德班大學曾經成立「反人權憲章委員會」,認為那是白人人權憲章,好讓不到總人口數二成的白人可以持續擁有87%的土地和95%的製造業資本,那群黑人學生來說,答案無疑是肯定的。

 

然而,正義並不是這樣的一種東西,它不是零和遊戲,它不承諾一次性地永久解決。因此,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最終報告只是一個開始,而非結束。Albie Sachs大法官便認為,繼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之後,南非的憲法法庭以修復式正義作為它新憲法所欲體現的核心價值,在解決釋憲案時,不斷為信奉「司法能動主義」的大法官們引用,以積極調解權利衝突、促進社會關係的修復,像是在種族隔離時代的受害者質疑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全面性特赦加害者刑責及民事賠償的阿薩尼人民組織案、貧困黑人可否未經調解就自搭建在白人地主上的違法住屋驅逐的伊莉莎白港市拆遷案等。「正義與公平的程序及實體面向不能被拆開理解。法院的角色或許需要一點創新的思維。….鼓勵並要求雙方以積極主動和誠實的方式與對方互動,以尋求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而非直接採取零和遊戲式的對立。

 

或許,基督教改革宗不斷改革的信念,最可以說明這件事。權力帶來腐化,即便是所謂神聖而非世俗的權力亦是如此,因此改革必須不斷持續地進行。屠圖大主教便曾將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類比作基督教會的聖餐禮,是要不斷在日後舉行,以便追念並活在當下的。

 

結語:不斷自我改革的修復式正義之路

從南非反觀台灣,眼看著政府一方面操弄膚淺的復和,另一方面,動輒以處決死囚來為執政不當脫困,而全民的正義感隨媒體起舞,淪為民粹快感式的網路人肉搜尋,或許,誠如一些改革運動的先輩所言,「觀眾,作為轉型後的『公民』,有機會在公開的公共論述場域裡,掙脫『全稱式互相指控』的內戰邏輯;並在相互辯證的過程中,重新證成正義普遍的、尋常性正義,ordinary decency,進而尋求重建邦國的可能」,是唯一可能的出路。

 

而觀眾,指的是一個個具體活在歷史脈絡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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