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正義:聖經的選項(中)

 

文/霍華德.哲(法學教授,有修復式正義教父之稱)

譯/陳文珊(玉山神學院助理教授)

 

契約正義

如同平安的概念所意味的,正義並不是聖經邊緣的議題。正義並不是選擇性的,不是我們可以選擇忽略的。正義涉及平安的關係,因此,對了解什麼是上帝、上帝是誰、以及我們該如何行這些問題,正義都是非常基要的。事實上力正義是一把量尺,可以用來試驗平安與否。

 

因此,聖經經常出現正義的主題,並不令人感到意外。我們也不覺得驚訝,當先知譴責以色列背離上帝時,他們清楚地指出,不正義的問題,就像未能照著當行的方式做禮拜,一樣嚴重。

 

沒有一個希伯來的字可以直接翻譯成「正義」,但有二個字經常被這樣翻譯,就是「sedeqah」和「mishpat」。它們並沒有帶有我們在英文中所理解的「正義」的內涵,但都與「正直」(rightousness)、「正確的秩序」(right-ordering),「把事情做對」(making things right)有關。行正義,就是要把事情做對,上帝與以色列人立約的歷史是一個模式、應許與呼召。正義的規範起源於雅威與以色列立約。聖經正義是建立在平安異象上的,以上帝與其百姓立約施行拯救的決定性作為,來作為效法的模範。上帝如何對待惡行,使得我們得以了解上帝的正義。

 

那麼什麼才是上帝正義的特質?

 

跟隨希臘羅馬的路子,我們傾向於將正義區分為數個不同的領域,諸如「社會正義」,有時稱之為「分配正義」,以及「司法正義」,或「應報正義」。當我們談到與財富和權力分配有關的錯誤時,我們稱之為社會正義的課題。當我們談到那些法律界定為犯罪的錯誤時,我們將其劃歸為應報正義的領域。

 

我們理解分配正義很難達成,是一個遙遠的目標。同其時,我們卻積極地追求應報正義。我們假定,一個人可以把正義的這些領域切割開來,並且用不同的方式來處理它們。

 

聖經的正義則是較為整全的。它看這二個領域是一個整體的構成部分。不論是哪個領域哪種的不正義,都與平安相違背。對他人的欺壓,和對他人的侮辱或搶劫,是同樣嚴重的。二者都違犯了平安。正義不是分開來的。

 

分配正義與應報正義雖根據不同的操作原則來治理,但都假定了正義與公平地分配應得有關。二者都涉及使人們得到其應得。因此,分配正義和應報正義都建基在相互性原則之上,有關於公正的應得。這通常意味著某種抽象的道德秩序,失衡應該被矯正過來。它也意味著正義必須是應得或賺來的。舉例來說,分配正義假定在某種層面人們必須去賺取他們所得的。同理,應報正義的主要考量是確認人們得到自己應得的懲罰。

 

聖經肯定這種「一報還一報」的正義,但它所強調的卻不在此。「一報還一報」的正義必須用平安的正義去調和,平安的正義,如同上帝的拯救,關心的是需要,而不是應得。

 

貫穿在聖經故事之中的,是對這種律法主義的「一報還一報」正義的徹底拒斥。在許多經文中,律法所要求的或確認的結果並沒有落實,正足以顯明這點。雖說該隱犯了謀殺罪,應該判死刑,但上帝拒絕這樣做。當何西阿的妻子犯了死罪,她得以存活。犯姦淫的婦人,照當時的標準,是該死的。但耶穌不這麼看。拒絕應得的公正,同樣出現在基督有關於葡萄園工人的故事中。中午才開始作工的工人,同清早便開始做工的,領到同樣數目的薪資,這違反了「一報還一報」的正義所預期的。

 

除此之外,拒絕應得的公正,也展現在上帝自己的作為中,這是為了立下和平正義的模範。即便人一再地違犯,上帝並沒有放棄以色列人。

 

我們傾向於假定,愛和仁慈是不同於正義,或與正義相違背的。法官宣布判決。出於仁慈,她可以赦免刑罰。聖經正義卻出自於愛。這樣的正義是愛的作為,好把事情做對。愛跟正義並不是相對的,也不相衝突。相反地,愛使得正義成為可能,正義首先得把事情給做對。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人對愛抱持的那種浪漫的、情感的觀點,讓我們不明白愛其實是行動的根源。聖經所謂的愛並不排除我們的感受。確實,基督很明確地指出,恨的感受與殺人的行為是同樣嚴重的。但愛不能界定為含混的情感。相反,愛是有意識的行為,要促進他人的福祉。當聖經談到愛,指的常常是行為、意志而非感受。

 

聖經正義致力於把事情做對,重點落在解放上。上帝藉著解放那些在物質上、社會關係上,乃至於情感上受欺壓的人,把事情導正。正義是解放的作為。解放不是因為這是應得的,而是因為這是需要的。

 

我們正義的意象,源自於羅馬,直到法國大革命才形諸於法律,是一位矇眼的女人,不偏不倚地手持天秤。正義是對待人們一視同仁,沒有偏私。但用相同的方式對待不同的人真的正義嗎?這豈不會製造不平等?聖經的正義要將事情導正,這通常意味著讓不平等的人獲得解放。因此,聖經的正義有清楚的立場,偏好那些受壓迫、生活困苦的人。它清楚地站在窮人那邊,理解他們的需要與不利處境。聖經的正義是張開雙眼的,並將手伸向那些需要幫助的人。

 

既然聖經的正義要把事情做對,正義不再是用來維持現狀。確實,它的目的是要撼動現狀,改善它,好讓平安得以實現。讓平安得以實現並不必然對每個人來說都是好消息。事實上,對那些壓迫者來說活脫是個壞消息。這也與那種旨在維持「秩序」,就是現在既有的秩序,也就是現狀的正義,是相對的,當現狀就是不正義時。

 

根據聖經觀點,正義的試金石不是正確的規則有沒有用正確的方式來施用。正義是根據結果來看的。好樹要從有沒有結好果子來看。是實質,而非程序,界定了正義。事情的結果怎麼來看?就看貧窮和受壓迫的人是如何受到影響。

 

在聖經的時代,正義的落實,即便必定不能完全映現這樣的理想,卻也總是體現了契約正義的假定。當犯了錯,一般人會到城門口,在城裡居民參與的「法律集會」場合尋求正義。這個法庭,有時稱之為「復和的機制」,焦點不在於滿足某些抽象的正義概念,而在解決問題。判決在這裡是翻譯作協定(settlement)。結果經常是補償和賠償。本章稍早引用自利未記6章的經文,其特性就在於它要求補償損失,和一些額外的賠償。在出埃及記18章,摩西建立了法官體制。他的目的不在於確定誰贏誰輸,而在於確保「所有人都可以心滿意足地回家」(就是平安,23)

 

經由這樣的強調,償還(shillum)跟賠償(shillem)都源自於相同的字根平安(shalom),一點都不令人奇怪。補償是一種把事情做對的方式。賠償,有時譯作報應,但其實意思是滿足,而非報復,則提供了證成(vindication)。二者都與平安的修復有關。

 

犯行被看作是錯誤的,且干犯了他人,違犯了平安,而正義的過程則涉及協定的過程。這是彌迦書6章的模式。以色列人違犯了上帝旨意,違反了約定。上帝的不滿,是用現今法律訴訟的形式來呈現的。透過先知彌迦,上帝的不滿──以及錯誤所帶來的後果──生動地加以描繪。緊接著是最終的結果。縱使如此,上帝也不放棄。彌迦書7.18彰顯了上帝的正義,「有何神像你,赦免罪孽,不追究產業之餘民的過犯呢?他不永遠懷怒,因為他喜愛憐憫。」

 

就如同這個例子,報復是舊約聖經的一個主題。不過,通常上帝的刑罰都出現在平安的脈絡中。不像我們現在這樣,刑罰不代表正義的結束。經常它的目的在修復或粉碎壓迫者的力量,就是證成受壓迫者。這個平安的脈絡是用來限制潛在的應報的。

 

同理,刑罰經常被理解成是在一個友愛的社群的脈絡中施行的。也就是說,刑罰是伴隨著契約的更新。這意味著,刑罰可以被視為是公正的,是應得的。但它保留了最終復和與修復的可能,而不是永遠的排他異化。因而它是修復的,而非毀滅的。刑罰不是目的。平安的概念於是調合了應報正義的施用。

 

聖經的正義絕非針對罪行來進行法院審察,好論罪判刑。相反地,聖經的正義企圖去更正錯誤,找出可以帶來福祉的解決方案。

 

契約法律

聖經正義重實質過於合法性。犯行原初並不是界定為不遵守規則,或不守法。正義也不是對於規則的正確應用。

 

這在我們看來似乎是有問題的。我們傾向於視法律為正義和秩序的最後防線。所以,我們視犯行為違法,視正義依法行政。聖經並不作如是觀。

 

十誡,是聖經律法中最有名的(但未必最具特色),讓我們可以看清律法的本質及功能。我們傾向於用我們自己法律的觀點去詮釋律法,所以我們以為這是命令、禁令,「你必須這樣做,不然的話…。」但這裡律法可以被讀作是對未來的指引。十誡,就像聖經律法,更像是邀請、承諾,「如果你真的按你應該的樣子來過生活,生命就會像是這樣。你不會殺人。你不會偷竊。…」十誡,事實上整個妥拉書,都是要為活在平安中,活在約中,立下典範。

 

十誡因而是依據舊約,生活在平安中的一個典範。如果我們以為那是一組命令,或不可違犯的規則,我們其實是誤解了。那是承諾,是邀請,是一個範例,說明生命應該是怎樣的。

 

如果妥拉書提供了舊約社群的生活模範,登山寶訓則提供了新約生活的模範。如果我們以為它基本上是規則、命令或禁令,再一次,我們誤讀了這裡的教訓。就像妥拉書,這是邀請,是平安的模範。這二者遠非規則,而是對生命應該如何的一種靈視,當我們真的這樣活著,活在平安中。

 

聖經律法於是旨在提供方向,「這是你應該努力的方向」。妥拉書翻譯教導,把故事和指示( “halaka”當行的道)包括進來。依據我們對法律的嚴格性與終極性的理解,以色列人對律法的質疑和辯論,經常令我們感到驚訝。猶有甚者,這些是討論的起點,因為人們理應談論律法。當馬丁.布伯(Martin Buber)用德文來翻譯聖經,稱之為「智慧的指示」,或許掌握了這樣的聖經律法精神。律法立下了指向,從而建立了原則,本意是要讓人來討論的。

 

聖經律法是手段,而非目的自身。最好的法律是不成文法,那是法律最重要的精神,而不是字句。這是妥拉書的初衷,但隨著時間,它越來越嚴格。是這樣的律法主義,這種嚴苛,令基督如此反對。這個觀點有助於說明,為什麼律法的精神而非字句貫穿在舊約聖經中。如同基督在評論安息日時所指明的,律法是為人,人不是為了律法。其目的是「智慧的指示」能夠內化到人心,律法的要旨能夠因而被遵行。

 

聖經包含了許多律法的細節,論及諸多不同的主題。我們嘗試根據自己對法律的看法來理解律法,所以我們把這些詮釋成是法典。事實上,這些許多是在呈現過去的司法判決,提供一個綱要,好讓人可以獲得能夠適用在其他處境的原則。再次,那些是智慧的指引,而非行為的規則。它們提供了原則,可以用來調解紛爭,而不是定罪或論刑的依據。

 

律法原是手段,而非目的。它是獲致平安、打造正確關係的工具。它的特殊目的不在於刑罰,而在於救贖,讓事情可以被導正。

 

古代以色列同時代的人的法典,包括了社群法律和國家法律。最終來說,諸如漢摩拉比法典的法律,就像今天的法典,是非人格性的,建基在國家強制性的權力之上。聖經律法的契約基礎意味著,順從是對上帝解放作為的回應,而不是政府的強制。再者,法律和政治的權威必須臣服於上帝,沒有獨立的依據。法律並不是自律的,無論是法律的制定或施行,都不是國家的核心。雖說以色列採行了某種君主制,法律卻從不是依此而重新導向的,所以法律的施行仍舊是地方法庭和氏族的事務。

 

聖經律法的形式反映出它的契約基礎及對拯救的強調。聖經律法通常始於敘述上帝的作為,再論及人適當的回應。也就是說,律法的陳述通常以所謂「動機子句」作開頭。上帝施行了解放、拯救的作為,因此恰當的回應是如此。舉例來說,申命記論到奴隸的律法,伴隨著這樣的動機子句。

 

         你要記得自己曾在埃及之地為奴,上主你的上帝拯救了你; 因此,我

今日命令你。

 

相同地,十誡緊跟在對上帝解放作為的提醒之後(申命記5.15)。動機子句是許多舊約聖經律法的特性,而保羅在新約聖經中也常使用這相同的「所以」句型。

 

動機子句,「所以」句型,是直接根源自契約的概念,藉由這樣的型式,律法本身成為契約的重新表述。律法是基於上帝拯救解放的作為,是出自於愛而非應得。既然上帝如此對待我們,在此我們應該有所回應。這個型式,於是,是律法在恩典之後。律法的形式陳述的,不單是我們的責任,而是這樣做的理由:上帝拯救的作為。

 

聖經真實的故事,從舊約以至於新約,都是這樣的:上帝從不放棄。很清楚地,我們要效法上帝,成為「完全」:無偏私的愛,不配得的愛、寬恕,與仁慈。

 

「以眼還眼」的用語經常被用來總結聖經律法應報「一報還一報」的特性。不過,這用語在舊約聖經中只出現三次。在新約聖經中,基督特別拒斥了它。「你們聽見有人說『以眼還眼』」,他說,「但我告訴你們,要以善報惡。」他豈不是直接採取與舊約律法相矛盾的立場?

 

「以眼還眼」是比例的律法,旨在限制而非鼓勵報復。事實上,這個法律原則為補償定立基礎,提供比例原則來對治犯行。

 

所以「以眼還眼」的重點不在應報,而在限制與成比例。但不只如此。在契約的脈絡中,強調解放之餘,這個共同的原則也建了平等性。

 

利未記24章是這個用語三次出處之一。理想化的「以眼還眼」原則,有數個不同的版本中。緊跟著之後的,是告訓,要用相同的標準來對待所有人,對外來者及本地人都一樣。外來者經常無依無靠,且受到欺壓。上帝一而再地提醒以色列人,他們曾經做過外來者,是上帝拯救了他們。所以,輪到他們照顧在他們之中的外來者。像「以眼還眼」這樣的指標,於是確立了「所有人都應該獲得相同的對待」的想法。

 

在舊約聖經中,報復的主題存在,並且獲得肯認,但聖經律法旨在設定界限。其中之一便是「應報主義」,比例的原則。另一則是逃城。申命記19章要求建立避難所,那些不小心犯下謀殺罪的人可以逃到那裡,以求保命,直到眾怒平息,協商達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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