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跪的戲劇張力與自白的補強證據


文 / 王怡今(執業律師)


又是一起自白兼下跪道歉的案例,但「奇怪」又「幸運」的,被稱為「東海之狼」的紀富仁最後無罪確定,因為他在押期間,看守所外新發生一件性侵案,該 案所採集到的DNA竟與紀富仁「自白」犯下的性侵案件DNA相符,「精子不可能飛越鐵窗」,所以其自白與事實不相符,不得作為犯罪證據。


刑事訴訟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的法律用語是這樣規定的:「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 實相符」。所謂其他必要之證據,就是「補強證據」:補強自白事實真實性的證據。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還強調:「非謂自白為主要證據,其證明力當然較為 強大,其他必要之證據為次要或補充性之證據,證明力當然較為薄弱,而應依其他必要證據之質量,與自白相互印證,綜合判斷,足以確信自白犯罪事實之真實性, 始足當之」。


簡單的說,紀富仁的警詢自白就是「欠缺補強證據」,下跪道歉的戲碼儘管精彩,但其本質還是自白,當然無法當作補強證據。接下來我們一定會問:那麼紀先生為 甚麼要承認一件不是自己犯下的罪?紀先生說了,因為被刑求。但是即使現在已確定找到DNA相符的「真兇」,偵辦紀富仁案的司法警察仍然不承認刑求,並以紀 富仁在媒體前向被害人下跪道歉自白犯罪,來表彰自白的「真摯性」,而整齣戲碼在鏡頭前上演,焉有刑求逼供之可能?


警察的判準,幸與不幸、高明不高明,都與最高法院法官的經驗與邏輯若合符節。歷經二十三年才定讞的邱和順等人綁架陸正案,就是一直在被告及共犯自白 的真實性上打轉。邱和順及共犯多人,都在警局向陸爸爸自白犯罪,共犯中更有吳淑貞及鄧運振,羅濟勳、陳仁宏等人也都公開在記者前向陸爸爸下跪道歉。最高法 院不採信這些共同被告的刑求抗辯,判決理由稱:「苟吳淑貞及鄧運振,羅濟勳、陳仁宏係遭強迫承認案情敷衍陸父,則彼等違背自由意志,百般不願,豈會公然在 記者前向陸父下跪,若彼等下跪亦出於警察授意,何以其他共同被告並無下跪之舉,其等所辯,難認可採」。最後事實審的高等法院判決更謂:下跪,確係因作案後 發自內心之悔意所致,若非參與綁架陸正案,致陸正為邱和順所殺,因而心中懺悔,又何致有如此之真情流露、後悔認錯之舉措」。


為甚麼有下跪加持的自白,特別是公然在記者面前的下跪,就不可能是刑求造成的?依循這樣的邏輯,紀富仁向被害人下跪,也是在記者面前(法院已經不問記者的意願,將記者當成間接證據的組成要素),當然是「真情流露、後悔認錯」。如此又何須再調查有無刑求及有無補強證據呢?


刑事訴訟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強暴、脅迫等刑求方式取得的自白,即使與事實相符,也不能採為證據使用。目的就在禁止檢警機關為追求真相,不 擇手段的違法侵害被告權利,因為結果往往是取得不真實的自白,不僅真相仍未查明,反而造成無辜者難以挽回的冤獄。被告向被害人下跪的動作當然也是自白,同 樣的,江國慶向主導的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下跪也是,所以排除刑求的自白,更要排除刑求繼續效力所製造的下跪舉動。


檢警在被告「自白」之外,增加「下跪舉動」當作證據,而且還找來記者「見證」,不僅可以先營造媒體公審,更可免除日後遭刑求指控的危機,尤其讓被害 人(或其家屬)堅信在面前下跪的這個人就是加害人。「東海之狼」案的被害人是,陸正爸爸也是,當年見到陳進興妻舅張志輝下跪的白冰冰更是。更諷刺的是, 「有下跪加持的自白」成為一個「創造」共犯、被害人家屬證詞的「機會」,使法官忽略或捨棄調查其他補強證據,更大大降低檢警蒐集自白以外其他補強證據的誘 因,讓我們對刑事犯罪的偵查始終停留在供述證據的逐字逐句比對、取捨,以及讓法官在這些虛無縹緲文字堆砌的筆錄中努力發想,而無法跨步前進。


與其整日浸淫,著墨於究竟是自白與下跪相符,或是下跪與自白相符的鬧劇中,或許我們該思考的是,我們這群「包青天」的子民,為甚麼仍習於在鬼魅與下跪之中找尋正義的情感需求?CSI所刻劃的科學辦案精神,難道只能是攝影棚中不切實際的想像?(本文獲得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授權轉載)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修復式正義連線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