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性創傷VS創傷療癒

──何者才是基督教會的使命?

 

 

文/好是一二三(文字工作者)

 

據報載,日前台南某特殊教育學校因管理不當,導致性騷擾、性侵害事件共一二八件,案發地點包括教室、廁所、宿舍、浴室、圖書館,甚至在校車內。致使年齡才國中、國小的當事人,均被移送法辦。最令人傷心的是,不少加害的孩子本身原來也是被害者。

 

這起駭人聽聞的事件顯示,那些慣常被視為是單純個人行為不法的背後,往往也有著結構性因素在其中。當群體結構性的暴力沒有被處理,個人創傷沒有得到療癒,受害者亟可能會內化加害者的暴力意識或仇恨邏輯,造成政治心理治療學家沃坎(Vamik Volkan)所言的「選擇性創傷」(chosen trauma),輕,則持續性地自我傷害,症狀是無能寬恕,或拒絕得醫治,重,則轉成為他人的加害者。

 

從受害者變成加害者的暴力循環,可以發生在各個層次,從個人,到族群,乃至於國家。報血仇,成了這樣根深蒂固的人性衝動,難免會弄錯了人,殺紅了眼。這成為不幸受害後另一個不能承受的重。受害,本身己經難以承擔,如今還得蒙上加害的罪名,叫人情何以堪!

 

正是為了避免錯判誤殺、罪刑不相當,避免暴力循環的逐漸升高,現代司法體制的「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才有了正當性可言。這是為了從制度上保障被害者與加害者。保障加害者人權不受非法侵犯,可以理解。但正當程序保障被害者,這怎麼可能說得通?保障了加害者人權,不就是不保障受害者人權?

 

其實,唯有在冤、錯、假案不發生的情況下,被害者的人權及正義,才有所保障。否則,就是對被害者最大的傷害。日前被媒體認定為「東海之狼」的紀富仁案,便是一個實例。他在押期間,看守所外又發生一件性侵案,其檢體竟與他在警局向受害者「下跪」「自白」犯下性侵案件的相符。到頭來,紀富仁無罪釋放,身為被害人的小惠,反而吃上了誣告的官司。

 

可惜,台灣媒體慣於將受害者與加害者對立的制式思維,無能看清楚這一點,煽動被害者乃至社會大眾的受害情結,仇視、妖魔化加害者,犧牲正當法律程序,未審先判,致令如江國慶、蘇建和、邱和順等冤案不斷,這樣果真正義?照顧到被害者真正的需要?

 

即將在1017日到21日來台訪問,並於各大校園巡迴座談的「美國受害者家屬人權協會」(Murder Victim Families’ for Human Rights, 簡稱MVFHR),最初是由一批基督徒受害者家屬出來組織的。有鑑於國家往往以「保障被害者人權」的名義,來合理化死刑,無視於受害者及其家屬真正的需要,他們反對具有不可回復性的死刑,並要求「國家,請不要濫用被害者的名義」。

 

包括普世教會協會,以及許多台灣宣教的夥伴教會更主張,教會,作為和解的使者,理應與受苦的人同哀哭,但卻不該陷溺於「選擇性創傷」,反倒應該一方面正視犯罪現象背後的結構性不義並加以轉化,另一方面提供受害者創傷療癒,用修復式正義而非應報,來建構社群整體的和平。

 

這些聲音,台灣教會有聽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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