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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的關係性視野

 

文/珍妮佛.利為林(Jennifer Liewellyn)

譯/陳文珊(玉山神學院助理教授)

 

「重新思考正義」(re-visioning justice)刺激人去反省修復式正義所代表的正義概念。無論是在修復式正義的原則及實踐上,關係都扮演著貫穿的核心角色。即便如此,對於關係的重要性,及其對我們的正義觀所可能帶來的影響,卻一直沒有受到太多的正視。

 

經由諸多的研究中,我主張,在修復式正義對正義概念的重構上,關係是中心。修復式正義不僅是把關係納入考慮,或論及犯罪如何有害於社會關係的另類作法。修復式正義,我以為,是一種正義的關係理論。這也就是說,它涉及到如何用另一種不同的方式來施行正義,不同於過去對於正義的理解。

 

作為正義的關係理論,修復式正義建基在對於人及世界關係性的理解上。它的基本假設是,人類基本上是關係性的。這不僅描述了我們是如何生活的,也不只是強調關係會帶來哪些效益。人的確活在人與人的關係網絡中,但關係理論主張我們非如此不可。據此而觀,我們是存在在與人建立的關係中,也透過這樣的關係來形塑自我。關係對我們是誰,及要成為什麼要的人,至為重要。這不是說,我們不過是關係的總合,或完全由關係來決定。我們仍舊可以為自己作決定,並且為這些決定負責。但關係進路卻揭示,我們的決擇在多大範圍內是藉由他人的幫助,才成為可能,或得以實現。我們的抉擇同時影響他人。

 

這種對於人的關係性理解衝擊了現今流行的說法,有於我們是誰,我們如何彼此關連,以及我們需要從他人得到且應得到什麼。流行的說法存在在許多我們社會及政治體制中,涉及這樣一個獨立的、自給自足的個體,他追求保障與安全的權利,免於他人不當侵犯;他要求司法體制懲處犯錯的個人,以提供保護;他靠著自己的振作與努力來追求成功;他視自由為免於他人的介入或干涉。

 

但我們體會,這非但不是我們,不是我們生活的方式,更不是我們為了繁榮所需要的。修復式正義建基於不同的、關於人之為人的說法上,它之所以比起前者更能夠引發共鳴,係因為它更能夠切合我們對於自我和世界的理解。它始於人的關係性,這並不意味著,關係必定要獲得珍視、提倡,或保障,或是我們永遠要求大家相互擁抱及重修舊好的圓滿大結局。關係的進路肯認,關係的存在,不論好壞,我們活在關係中。這個起點帶來一個重要的問題,我們需要怎樣的關係,好促使個人繁榮?這是從關係的角度重新思考正義的主要問題。正義的目的就是要達到、保障並且維持正義的社會關係。我們根據自己同他人有害的關係(壓迫、暴力、虐待或忽略等等)的生命經驗,知道正義關係的基本要求是什麼。從中,我們可以得出正義的社會關係的特性。我主張,這就是關係的平等性,也就是所有涉利者都賦予彼此平等尊重、關心及尊嚴。

 

這樣的理解會帶來什麼改變,是一個需要所有涉利者在不同的脈絡中去思考的問題。這個重要的問題鼓舞了修復式正義的過程與作為。在損害或違反了關係的平等性的錯誤行為發生後,修復式正義希望能夠確認它所造成的傷害,並且重建平等的關係。一旦修復式正義被理解成旨在提倡並保障正義的社會關係,便不難發現它所涉及的遠超過司法的範域,那被過於窄化的司法體制,而及於許多社會及政治的體制。

 

作為正義理論,修復式正義有著舉足輕重的意涵,而非僅僅是司法體制或是可以運用在其他領域中的一種替代性的作法。修復式正義所帶來的影響,並不在於它的操作或實踐,而在於它有關於人的關係性的視野。是根據這樣的視野,讓公眾生活可以適用修復式正義,讓我們得以藉由體制改革來追求一個正義社會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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