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Christopher D. Marshall

翻譯/盛翠穎,張譯心

校訂/蔡怡佳

 

 

受害的聯結

      當一個人刻意地傷害另一個人時,受害者和加害者都不可避面地被他們共同的經驗聯結在一起。一個被罪行與恥辱,另一個被悲苦與疼痛。因為他們被傷害事件所聯結,受害者與加害者彼此都需要從犯行的持續束縛中去經歷解脫與療癒。

     

       如果犯罪者要改變,他就需要受害者來加強他的悔悟、聽他的懺悔、承認他的罪行、並肯定他重新開始的能力。然而,受害者也需要加害者。受害者常常覺得被貶低了、不名譽、不被尊重或丟臉。他們可能變得很易怒或沮喪,甚至想自殺。他們發現他們的自由被恐懼與憂慮、憤怒與悲苦、憎恨與憤慨所壓迫。罪行的疼痛或加害者的記憶,就這麼一直持續地影響著受害者的整個生命。

 

       為了要改變這個情況,受害者必須要轉變他或她與加害者的關係。有幾個方法可以達到,例如透過諮商、認知治療或禱告。但是最有效的方法可以說是直接與加害人碰面。諷刺的是,那個傷害我們最深的人,卻是最能夠使我們修復的人。

 

        通常受害者最需要的是要他們的施虐者聽到他們的痛苦、回答他們的問題、吸收他們的憤慨並接受他們的尊嚴。我們可能會希望這不會是如此,而且總是會有例外。但這經常是不可避免的受害聯結的組成成分。兩方面被犯罪事件聯結在一起,因此兩者彼此都需要去改變他們的關係。每一方都握著讓對方解脫的鑰匙。

 

        這就是修復式正義所提出的特別的地方。修復式正義旨在把那些深受錯誤行為事件影響的人們聚在一起,來指出那錯誤,描述他們是如何親身受那錯誤的影響,並且共同解決如何最有效地修復傷害,並防止再度發生。在1970年代初期,起源於加拿大的修復式正義已經成長為一個國際性的社會運動,已經對世界上許多國家司法制度的思想與實踐產生了影響,可能最引人注目的是在紐西蘭。

 

在紐西蘭的修復式正義

      修復式正義,因為土著毛利人社區不滿於他們的年輕人被司法制度對待方式,而首次出現在紐西蘭。年輕毛利人以驚人的比例被囚禁。除了別的事外,他們的被監禁是為了要將他們與任何來自於他們的大家庭或是來自於毛利人的認同與福祉基礎的「家庭群體」之積極影響力隔開。毛利酋長們因此尋找一些方法,使家庭在恢復年輕犯罪者生活時可扮演較有意義的角色。

      經過漫長的協商過程,新的立法在1989年通過,徹底改變了少年司法體制。這個立法要求所有的年輕初犯者參加一個「家庭團體會議」(Family Group Conference, FGC),而不是去法庭。在這些會議中,犯罪者與家庭成員、社工、警方代表以及,如果可能的話,與受害者碰面,以討論犯行並探究可以帶來改變的方法。利用FGC模式使得年輕人被囚禁的數目大量下降了80%

 

      同時,社區志工為成人犯罪者進行試驗,發展了類似修復式正義「會議」模式。發展中的成人模式與青少年司法模式有好幾個方面不一樣。那是受害者中心論而非加害者取向論;是自願而非強制性參加;受害者與加害者間的會議是由受過訓練的志工協助,而非司法專業人員。

 

      這個方法證明是成功的,修復式正義社區團體迅速地在全國各地如雨後春筍般成立。這種社區利益的風潮促使紐西蘭政府於2001年為嚴重的成人罪犯委託進行了一個四年的修復式正義國家試驗計畫,這是要接受正規的學術評估的。

 

      在試驗期間,有四則新的立法生效,為修復式正義機制的使用提供了明確的條文—2002年審判法、2002年假釋法、2002年受害者權利法以及2004年的自新法。因此,修復式正義得以在紐西蘭的犯罪司法體制中有了牢固的地位,雖然通過修復式正義程序的成人個案的數量還很少。

 

      那麼,究竟什麼是「修復式正義」?修復式正義與鞏固了傳統犯罪司法體制的應報式正義的觀念,有何不同?我們對修復式正義可以提供不一樣的東西給那些捲入火車事件的刑事犯罪的人,有多少信心?而基督神學又與這有什麼關係?

 

修復式正義的特質

      修復式正義不只是在現行司法體制上的輕微變化,而是一種幫它變得更有效或更人性化的方法。它是一種替代模式,是在長期主導刑法理念的應報模式與更生模式之間的第三條路。這是一個獨特的有關犯罪與懲罰的思維方式,把犯罪正義概念化的不同「範式」。

 

      為某些專家而言,修復式範式的獨特之處在於它的過程或實踐。修復式正義是一個特別的過程,在過程中所有那些被錯誤行為事件影響的人一起來分享他們的感受,並共同解決如何處理事後的事。為另一些專家而言,修復式範式的獨特之處在於它的價值或承諾。修復式正義的不同是因為它優先處理療癒與尊重的價值、參與、說真話、互相關懷、和解與和好。

 

      當然,沒有必要去把這些過程與價值的概念彼此對立。兩者必須要結合在一起,因價值決定了過程,而過程使得價值被看見。換一種說法,關鍵的修復式價值使得對話的過程得以進行,如此,修復才能被實現。

 

      但是也許還有更多。許多的參與者將證明,修復式正義的實踐是一種深邃的靈性的事。土著民族特別注意執行正義時本質的靈性。此外,許多修復式正義的核心價值深深植根於基督教的傳統,而且,當它們在一個更大的神學世界觀的脈絡下被看見時,最能受到激賞。

 

      從神學的角度來看,修復式正義遠超過一個有效的民主過程與值得讚許的價值體系。它可以被看作是某個遠比那更深奧的東西的表現,某個有助於同時解釋修復式正義的力量與其跨文化運用的東西。

 

      修復式正義,以神學方式來理解,奠基於某個超越了人類策畫的東西之上。它有一個客觀的、形上學的基礎。它是與宇宙的本質並列的實踐。它是一個現象,使得現實真正要發揮功能變得可見,上帝造人的方法以及更廣泛的道德秩序。當然,這要在一個多元化的世界說出來,是件大膽的事情。但是,對於我們這些認為基督的故事是真實的人來說,這樣的結論是無可避免的。

 

神學上的兩種主張

基督宗教所講的故事基於兩個基本主張,它們都具有客觀真實或公眾性,不僅僅只是個人偏愛或私底下的喜好而已。

 

首先,基督宗教宣稱造物主透過人子基督耶穌,成為眾人可認識之神的最完滿的形象。

 

「如果你要知道神是什麼樣子,新約的作者說,「去看看耶穌吧」。他是我們理解神最重要的基準點。

 

「祂是不可見的天主的肖像」,使徒保祿(Paul)寫道,「天主樂意叫整個的圓滿居在祂內」[1]。希伯來書中說,「衪是天主光榮的反映,是天主本體的真像」,天主「藉著衪造成了宇宙」[2]。「萬有是藉著衪而造成的」,若望(John)福音一開始便這麼寫:「沒有一樣不是由衪而造成的。在衪內有生命,這生命是人的光。」[3]「因為在天上和在地上的一切,可見的與不可見的,或是上座者,或是宰制者,或是率領者,或是掌權者,都是在祂內受造的:一切都是藉著他,並且是為了他而受造的。」[4]

 

根據新約聖經,耶穌既是神存有的人身體現,同時,神也藉著他並為了他創造整個宇宙。

 

基督宗教的第二個真理宣稱:這個神以其獨有的方式行在耶穌的生命、死亡以及復活中以使世界回復其原本應有的樣子。在耶穌之中,神全然進入到人的情境-被罪的力道所繫鍊,屈服在苦難於死亡的鞭笞之下,並透過他戰勝邪惡的力量,使受害者與他重歸於好。

 

「衪由黑暗的權勢下救出了我們」保祿歡欣喜悅道:「並將我們移置在衪愛子的國內,我們且在他內得到了救贖,獲得了罪赦。……並藉著祂使萬有,無論是地上的 ,是天上的,都與自己重歸於好,因著祂十字架的血立定了和平。」[5]

 

不僅是「十字架的血」-保祿在此所指的是他被指控為罪犯受羅馬絞行而承受的殘暴死亡-這決定性的事件戰勝邪惡,它也明確地揭示神究竟是什麼模樣。基督信仰確信,神就在那垂死的耶穌之中,這是再真實不過的了。福音書作者寫道,在十字架上,廟堂(temple)的帷幕撕裂成二,上主立現其間。

 

神的正義也在此間顯現[6]。十字架顯示了神的正義是和平的正義,是和好、修復,以及原諒的正義。以十字架上的基督耶穌為人所知的上主,是一個確保正義乃為著受害者與加害者雙方的神,祂傾注他的生命承擔愛的苦痛( suffering love ),令他們解脫所處的困境,修復他們與他之間的關係,並修復他們雙方彼此之間的關係。

 

    以上就是新約作者令人驚嘆的主張。他們勇於宣告納匝肋人耶穌是上主的臉孔,而這個神真正的特質、祂的正義,沒有比在耶穌的死亡和復活中更明顯的了。

 

但這還不夠。從以上兩點主張,我們獲得下述極為重要的推論-從耶穌的故事中所得知的神是理解一切受造實在的意義、相互關連與使命的關鍵。如厄弗所書(Ephesians)中所言:「一切都是藉著他,並且是為了他而受造的。他在萬有之先就有,萬有都賴祂而存在。」[7]在他之中,神使其計畫「當時期一滿,就使天上和地上的萬有,總歸於基督元首。」[8]

 

這是多麼令人震驚的宣告!所有一切皆被受造來為著釘死在十字架上而又復活的基督,所有一切皆因他而延續,並在他之中找到終極的意義。因之,基督徒的世界觀,並不認為創造的主要原則乃完全基於權柄或來自絕對崇高的掌控,亦或者是完美的秩序與平衡,而是脆弱、熱情、和好、自我給予以及痛苦之愛-非以壓倒性強力來顛覆惡,而是倚靠奇異恩典救贖犯罪者,療癒受罪的受害者,但也在其中付出極大的代價。簡言之,由基督徒的敘述可知上主的修復之愛是宇宙一切的根基。

 

這一切在一個充滿暴戾與復仇的世界中似乎有違常理,甚至駭人聽聞。但對那些相信的人,它富涵對修復式正義的肯定。倘若十字架彰顯的是神的救贖模式(modus operandi)並揭露創造本身的基礎,那麼這便可以解釋何以修復式正義是「可行」的。修復的方法確實有效。近來有兩位研究者提到:

 

如果我們長久以來等待研究證實修復的實踐工作可行,那麼我們不必再等了。一直以來合作、問題解決的方法在家庭、社群、組織與國際關係中都獲得成功。這些社會科學研究都具有全面性、一致性與明確性。這決大部分的處境下,修復實踐較懲罰或治療的方法更有效。[9]

 

但是,為什麼有效?從神學的觀點,修復的實踐方式是可行的,因為它符合神造我們的方式;它是有效的,因為它符合厄弗所稱的宇宙「計畫」。

 

在尋求能讓受害者復癒,加害者得到救贖兩方面,修復式正義反映了基督宗教中神的精神,同時這個方式也充滿了神的力量。這也難怪修復式正義的協商會議能夠如此有效力;無怪乎恩典與真理,慈愛與悲憫是如此顯而易見。我們可以這麼說:無論何時當人誠實地面對惡的後果、並以救贖或修復的方式負起他們應有的責任時,神總是以匿名的方式臨在。

 

在此,試圖指出修復式正義所立基的客觀及形上基礎對某些人來說或許有些牽強,懷疑論者可能對此冷嘲熱諷。但我們需要謹記的是:傳統的應報式正義也尋求其形上的主張(後現代宣稱正義並無形上根基,有的只是社會共識下的產物,少見於人類思想史中。)

 

根據傳統的應報主義(retributivism),道德世界根據「報應」(just deserts)原理運作。正義就是給人他們所應有的,根據自然的法則在所做與所得之間取得平衡。當人做錯事,他們便應得到懲處,正是這個懲罰的措施維護道德秩序並使公義得到修復。我所提出的神學論點其大膽之處並不在主張修復式正義反應超越秩序,而是:有這樣一種秩序它所反應的不是尋求所行與應得之間的完美平衡,而在於恢復、修復人與人之間的愛。

 

應報式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目的在審查並處罰罪惡,它相信懲罰所帶來的痛苦能補償錯誤行為所遭致的痛苦,藉由給予同等的痛苦,使道德秩序能維繫。

 

修復式正義強調的是惡行引發在關係上的後果,它相信道德秩序著重關係,因此當關係被罪行所破壞,最終它只有透過責任承擔、醫治與和好才能肯定確認這個世界應該是什麼樣子。

 

懲罰在過程中(基於不同的理由)也許是必須的,但是對人類經驗的和平修復,而非懲罰的痛苦本身,才真正能證明正義的存在。(待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修復式正義連線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