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Christopher D. Marshall
翻譯/盛翠穎,張譯心
校訂/蔡怡佳
滿足受害者的需要
本演講一開始,我討論到受害者的需求,以及受害者從宗教團體感受到的某種威脅。受害者的遭遇擾亂了人們生活中的平靜,同時也引發了對生命意義與世界是什麼相關的深刻又不確定的問題。接著我提出修復式正義,描述它是一種民主的過程,其中包含某種修復的價值,這些價值的力量源於它反應的是道德真理以及造物主的特質。
接下來我將把這兩個主題串連起來進一步去問,究竟修復式正義能帶給受害人的是什麼。是否修復式正義較之慣行司法(conventional justice)更能協助受害人處理傷害事件中造成的創傷與損害?
2005年五月,紐西蘭司法部針對一個我先前已提到,為期四年的修復式正義前導計畫(pilot scheme),出版了一份338頁長的評估報告書。國外的研究不斷地發現到,參與修復計畫的受害人比那些參與傳統法庭體制的受害人,很明顯地對他們所經歷的經驗較為滿意。紐西蘭的前導計畫研究者也有類似發現:受害人呈現較高比例的滿意度。報告的結論指出:「…有許多理由值得鼓勵。總的來說,前導計畫指出,對一些受害人來說,由法院轉介的修復性正義會議能更適切地回應犯罪行為引發的人性和情緒上的代價。」(p.317)
在這裡所使用的語言表達較為小心而謹慎。但是我們不容錯失其中的主要論點:修復式正義顯然已證明它能滿足受害人在人性和情緒上的需要。的確,許多參與者的經驗指出修復式正義會議較傳統的法庭程序更有效地滿足受害人至少七種重要需求。
第一,修復式正義會議提供受害人安全的空間說出自己的經驗。它是一個同時具備置身環境的安全與情感安全的空間,一個受害人能表達自己的憤怒與恐懼而不會遭致批評、責備或懷疑的空間。
在一般的法庭程序中,受害人的故事經常會被辯方律師加以無情審問,也必須在嚴格的法律界定規範下陳述。受害人無法感受到安穩安全。然而,在一個不安的世界中能再次感受到安全是受害人最基本的需求之一,這是修復式正義能夠協助給予的。
第二,修復式會議讓受害人重新獲得肯定並為自己澄清。和大部分人所認為的相反,與報復和懲罰相比,受害人更想要證明自己沒有錯。他們想要他們之前所承受的錯誤指摘能被正視,讓他們重新贏得尊嚴。他們想要加害人承認他們應對受害人的傷害負責,同時再三確定他們不會把責任算在他頭上。
第三,修復式會議能給予受害人問題的答案。受害人渴望知道究竟發生了什麼事,為什麼發生,當時加害人在想什麼,他是否會再重蹈覆轍。加害者的犯罪行為總是不斷地在那些受害者心中引發這些問題,他們需要問題的答案來恢復生活既有的秩序並使生活延續。一般的法庭聽證會通常不會允許受害人提出他們心中的所有疑問。
第四,修復式正義提供受害人真正的「老實說」。如果想要正義獲得伸張,說出實情是關鍵。傳統的正義也建基於此之上,透過現有的法庭系統確定「所說的話句句屬實」[1]。但在實行上,受到質疑的真理常常只限於澄清事實並勾起罪惡感。法律真實的狹隘概念取代了環繞在犯罪周遭更完整的道德、靈性與經驗的真實,即使是法律真實也經常被專業術語和能言善辯的律師弄得含糊不清。
相反的,修復式正義企圖給出足夠的空間讓人說實話。它給予參與者足夠的時間訴說罪行,描述它如何影響他們,以及因為它所製造出來的需求又是什麼。要求加害人接受因傷害而來的真正責任,以及矯正後果的義務。它也讓受害人擺脫自責以及所承受的羞愧。
第五,修復式正義賦權給受害人。一方面受害事件本身是一個權力被剝奪的經驗(喪失與其他人之間的聯繫),法庭系統更加深了這種感受。受害人覺得刑事司法系統將他們與自身的經驗剝離,以難懂的法律術語重新詮釋,並將它委託與訓練有素的專家來處理。受害人成為自身痛苦的旁觀者。
相反地,在修復式司法過程中,受害者自身是最重要的角色。受害人藉著對自身案件處理的全程投入感受到被賦予權能。他們可以瞭解現在所進行的是什麼,並且得以從參與中確保其結果能滿足他們的需要。
第六,修復式正義給予受害人彌補或補償。召開會議的目的通常在於達成一定的結果:加害者同意賠償所造成的傷害。有部分的補償可以是情感上的(以解釋和道歉的方式),有部分則會是物質上的(經濟上的賠償或實質上的協助)。但是不管哪一種方式,補償是對受害人基本需求的滿足。它象徵性的表示某人-非受害人-為此負責。它譴責錯誤、免除加諸在受害人身上的指摘,並說明誰才真正該負責任。補償不僅只是金錢而已。
最後,修復式正義給了受害人希望-對一個美好未來的希望,不再因苦痛與憎恨而頹喪不振。希望是健康生活的重要成分,一個健康的社會也需要分享共同的社會希望以保有信心與意義。但是希望卻被視為是當代美德中最為稀有的。一種模糊的絕望感瀰漫在許多當代文化中。
沒有比在刑事司法體制中更為顯著的是,監獄或許是所有現代機構中最無希望感的。我們委婉的稱它為「矯正體系」,但是根據數據顯示,它對加害人的矯正非常有限,而對受害人幸福生活的修復助益更少。
相反的,修復式會議因其所具有的情感性強度,成為最有希望的所在,也因為如此,有些社會學家認為修復性正義的社會意義就在於它能使無希望社會恢復希望。因為它所企求的不僅是懲處過去的犯罪行為,還要滿足現在的需求並有能力構築未來生活,修復性正義提供希望:受害人被治癒的希望、加害人能改變的希望,總的來說,使社會更文明有禮的希望。
以上即是修復式正義給予犯罪受害人協助的形式。源自對修復式正義錯誤理解的批評有時宣稱修復式正義僅只是一種寬厚對待加害人的措施,但它絕非如此。修復性正義,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一種賦權受害人的手段,使他能面對施暴者,亦即讓受害人囚禁在痛苦與羞愧牢房裡的人。修復性正義迫使他們真正對其行為負責,並讓受害人的需求得以滿足。因此,修復式正義值得從那些致力改善受害者困境的人身上獲得支持,同時也需要不斷給與批評。
修復性正義當然不是所有人類病狀的萬靈丹,也不是揭發當今司法體制的殺手鐗。反社會行為的肇因極為複雜多變,不可能有神奇解藥。修復式方案的可行性絕不可能足夠泯除在司法體系下所有系統性的不公義。但它是複方中的重要成分,而且,修復式正義理論與實踐具有一定的潛能,能激發更具創造性與人性的策略來面對犯罪行動,而這項潛能才正要開始落實。
基督徒與基督教會團體有充分的理由支持修復性正義計畫持續發展。然而另一個支持的理由是因為修復式正義與基督宗教價值、德行和對終極真實的信仰相當一致。
這些價值、美德與信念不應該與濫情或者浪漫的理想混淆不清。它們絕對是需要付出代價的承諾與堅持,是從人類苦難的熔爐中鑄成,並在面對人類生活的曖昧與矛盾以及惡的頑強中被試煉。
它們也是給予人類生命意義與美好生活的價值與承諾,讓我們得以碰觸到神聖,並啟發我們尋求一個更好的世界,一個以一張張修復的臉龐達成正義的世界。
神的話之於宗教團體,一如之於法律團體,也就是耶穌在好撒馬黎雅人寓言中對那位法學士所說的:「你去,也照樣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