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間的修復式司法之實踐

 


文/細井洋子(東洋大学法律社會學教授)

譯/豪人(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關於近年來修復式司法的動向,我認為應該是從2003年徹爾教授(Howard J. Zehr)「Changing Lenses-A New Focus for Crime and Justice」的日文版『修復的司法とは何か(何謂修復式司法)』出版之後,日本逐漸開始廣泛地使用「修復式司法」等相關詞彙。徹爾教授於2006年,主要在日本基督教會聯盟的邀請之下來到日本,當時有幸於東洋大學舉辦研討會及邀請徹爾教授發表演。徹爾教授本人及修復式司法等議題,在學會等等場合之中一時成為熱門的話題。但之後無論在官方或民間,並未出現顯著的發展動向。

 

 所謂修復式司法,相當注重當事人的自發性,從傾聽各方的肺腑之言為出發點,著眼於被害者的救助、加害者是否能真正地更生以及社群關係的修復,是一種新型態的正義實踐。修復式司法所生的影響,潛藏著改變未來社會樣貌的可能性及夢想,整體而言令人相當期待。但在具體實行並逐漸影響社會時,實際上面對的卻是最重要但尚未成熟的社會條件,國民、公民也沒有足的熱情與支持。其原因如下。

1)政府之中很少指出現行刑事司法政策的「問題性」,看不出想要採取新政策的行動。(「政府不積極」)

2)犯罪被害者的聲音之中,很少要求修復式正義,倒是強烈地表現出對於加害者的憎恨及報復的心情,增強了對於以往因果報應式司法的嚮往與認同。(「犯罪被害者的狀況」)

3)對犯罪被害者的支援運動日漸高漲,積極地具體落實以被害者為中心的措施。(「對犯罪被害者的完備支援措施」)

4)公民並未意識到修復識司法的必要性(「公民意識・國民意識」)

5)實踐修復式司法的社會機構、人手不足等等社會資源的匱乏(「社會機構、人手不足」)

  

在如此嚴峻的社會狀況之中,有些組織與團體從公民的立場出發,凝聚公民的力量逐步地具體實踐「修復式司法」的理念,本論文將介紹其中代表性的民間組織之一,千葉「對話會談」的活動。

 

千葉「對話會談」的活動

   1)設立宗旨・組織

   被害者加害者對話會談營運中心(以下略稱「對話會談」)的設立目的在於,促成少年案件中的被害者與加害少年,以及雙方的家人及支援者能相互對話。通過對話,幫助被害者能接受加害少年的道歉與賠償而從受害中回復,加強少年對於被害者的責任感,並走上改過自新之路。2001年設立,2004年受到千葉縣認可為NGO法人並營運至今。

 

「對話會談」的會員約150名,理事長為律師,另外尚有縣律師、少年友愛協會的成員、學校教職員、一般上班族、自營商、家庭主婦等會員。營運資金來源為會員的會費及捐款。而負責雙方對話進行的工作人員由營運委員選出,主要是由向「對話會談」登錄的公民志工擔任。公民志工並不需要特別的資格,一般公民前往應徵,並接受「對話會」主辦的研修課程之後,便登錄為對話負責人員。現在約有70人登錄完成。

 

   2)申請案件的流程

   接受案件申請後,營運委員會即選出2名對話負責人員,2名人員會事先對申請人及參加對談的相關人各自進行面試,確認雙方是否有尊重對方人格的誠意以進行對話,並向營運委員會報告。對話分成4個階段進行。

  ・第一段階 参加者全員各自發表意見

  ・第二段階 参加者之間互相提問及回答

  ・第三段階 討論如何使被害者恢復及如何幫助少年改過自新

・第四段階 總結先前的討論

 

   3)活動成果

    從設立到2010年10月1日,申請案件數及「對話會談」成立件數如下。
括弧
為成立件數。

 申請案件數                    60(25)

 申請者:被害者                  22(13)

     加害者                  38(12)

 對話成立百分比                  41.7%

 案件内容:           殺人未遂      1(1)

                 強盗致死      1(0)

                 恐嚇        7(0)

                 傷害致死      6(1)

                 傷害       28(15)

                 竊盜        8(4)

                 放火        3(3)

                 強制猥褻       3(1)

                 器物毀損      3(0)

 * 從申請到「對話會談」實際成立,花費時間平均約6個月

   中止的案件,花費時間平均約3.6個月

 


   4)「對話會談」實例

申請者

申請日~結束日

罪 名

件 概 要

對話的成立與否

加害者代理人

01.0701.11

傷害致死

加害少年(19歳)對曾是中學時的同學被害少年(19歳)拳打踢、3個月後死亡。被害少年家屬提出民事訴訟,加害少年的代理人提出對話申請。

向當事者雙方事先面談後,對話負責人員判斷可以進行對話,但由於被害者親人的反對,而無法實現對話會談。

加害者

01.07

恐嚇

高中3年級的加害少年分別對3名被害少年恐嚇勒索。被勒索的損失已由加害少年父母賠償,道歉信也經由律師交送對方,但在少年法庭的審判下,由保護管束變為在家觀察輔導,在公設輔佐人的勸之下加害少年提出申請。

加害少年有意對話,向3名被害者電話聯絡,其中2人十分有誠意地回應,但回答不需要對話。另1人,由於出了差錯導致信件未能送到他手上,而拒對談。

被害者代理人01.1202.02

傷害致死

被害者(20歳)は、被加害少年等9人攻擊,以金屬球棒等武器毆打並帶到繼續河岸施暴,為了逃走而跳入河川導致溺斃。民事和解已成立,但被害家屬除了民事賠償之外,希望加害少年還能到被害少年墓前參拜,促成展開對談的機會。

被害者的父母和支援者,以及加害少年和父親,雙方代理人作為觀察者,皆參與對話。從被害者父親口中聽到對於兒子無法走完人生的悔恨及溺水屍體的狀況,加害少年沈重地理解被害少年的死亡,並真摯地出被害者母親最想知道的,被害者臨終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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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者代理人02.0703.03

傷害(案件相關背景為傷害致死)

被害少年(15歳)受到5名中學學長組成的不良少年團體以金屬球棒毆打,受傷入院治療2周,但怕遭到報復並未報警之際,朋友被加害少年等人約出,被施暴後意識不清而腦死,之後死亡。被害少年自責於未即時通報,其母也同情朋友的死,經過許多會談的機構之後,向「對話會談」提出申請。

被害少年的母親和加害少年的母親個別展開四次對話會談。被害少年的母親談到如果只有自己孩子的受害還可以原諒,但想到他朋友的死就不出原諒的話語。加害少年的母親們,也出心裡很抱歉但不知如何對死去的孩子家人表示歉意,擔心前往道歉會讓對方父母更加難過,告別式也只能遠遠地合十遙拜。最後雙方都認知身為父母,也各自都有相同年紀的孩子,生一種相互理解的氣氛。在對話負責人員的協調之下,同意各自賠償被害者9萬日幣。

11

 

12

 

加害者

03.0303.06

被害者

03.06

竊盜

16歳少年盜取18歳少年自行車的竊盜案件。

被害少年為加害少年學校的學長,對加害少年很寬容、對話圓滿地進行並達成協議,同意30萬日幣以每月支付1萬日幣分期償還(n號)。但由於加害少年無法順利找到工作而未履行支付承諾,所以被害少年申請與其他共犯對話(12号),加害少年的母親直接與被害少年對談,同意支付15萬日幣作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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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5

加害者

03.07

器物損壊

高中三年級的加害少年3人,數次以打破中學母校玻璃為樂。(最後打破了接近100塊玻璃)

由於加害少年3人都受到保護管束的處分,而申請展開對話會談。但後來直接到母校道歉,所以便撤銷對話會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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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者代理人

03.07

 

傷害

14歳少年對14歳少年的傷害(治療康復花費11日)

在事前面談當中加害少年母親出:「無論是道歉或賠償都可以,不過只是小孩子鬧著玩居然就報警」的話,而加害少年也是相同想法,於是判斷無法進行對話,傳達意見後便終止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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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9

20

被害者代理人03.0703.10

(殺人)傷害致死

不良團體間的鬥爭之中,四個少年追趕被害少年,其中一人以刀刃刺殺被害少年。被害少年母親提起民事訴訟,訴訟當中法官裁判官嘗試詢問是否要和解,在辯護律師的勸之下申請對話會談。

在對被害者母親和辯護律師的事前面談,以及2位加害者代理人和其母親、2個少年的面談結束之後,判斷可以進行對話。但被害者這方面除了尚在受刑的1人之外,希望能與其他3人同時對話。由於少年們不想見到對方,最終無法實現對話會談。

21

22

23

加害者

03.0703.09

傷害

被害少年(15歳)被3名加害少年(14歳)以辱罵他們學長的理由叫出,3人以金屬球棒、木刀等毆打。(治療康復花費2週)

進行三名加害少年和母親的事前面談後,判斷可以進行對話會談,以電話聯絡被害者,其回應當中並無對話的意願,又送出描述希望對話的加害者們的準備狀況,等待對方聯絡,其後仍音訊全無。

24

加害者

03.1204.07

恐嚇

17歳少年以,不滿同年的被害少年「無辜瞄了他一眼」為藉口,恐嚇勒索3次,累計金額共計20萬日幣。

加害少年本人和母親都寫信向被害者勸希望能對談,在電話當中服對方後不久,加害少年又再度犯案,於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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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者的雙親

04.0705.02

傷害

在便利商店因為「被瞄了一眼」而引起爭吵,2名19歳的加害少年對18歳的被害少年暴力相向。造成被害少年顱出血住院一個月,留下了腦傷的後遺症。與加害少年當中一人達成和解,剩下的另一名加害少年的雙親為視覺聽覺障礙者,加害者的律師堅持「雙親沒有責任」,造成交渉決裂,雖申請調停但也不成立,於是希望藉由訴訟進行對話,便申請會談。

被害少年及雙親皆判斷為可以對話,聯絡加害者時,與律師討論表達想要對談的意願,律師主張:「由於調停不成立,有對談的必要,但服律師並與加害少年的雙親面談之後,判斷可以進行對話。但律師仍然堅持雙親沒有責任。偶然間得知加害少年即將從感化院假釋,提議加害少年也一同參與對話會談,弁護士表示了解並展開會談。對話會談當中,依照被害者的要求,和解金400萬日幣當中,先支付10萬日幣,餘款每月5萬日幣分次償還,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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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加害者的二名母親05.01

傷害

2名加害少年在中學裡傷害被害少年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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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者05.0105.03

強盗傷害

加害少年與其他2名少年,故意向路過的被害者(當時為大學生)找,緊勒脖子痛毆頭臉,並盜走包包,使其負傷,治療康復花費10日。(被害金額8萬日幣)

雙方有共識要進行對話,但事件經過3年,被害者已成為社會人士(剛進入公司上班)相當忙碌,而無法舉行對話會談。但當加害少年的道歉信送達手中,被害者也表示可以理解,算是發揮了對話會談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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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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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加害者與二名加害者代理人05.02~05.06

非居住用建築物縱火

3名加害少年於深夜聚集在貝塚公園的竪穴式日式傳統草屋附近,由於天冷便起火欲取暖,不料燒毀了草屋。家庭裁判所判決1人保護管束,其餘2人在家觀察輔導,由於缺乏對於所犯罪行的自覺,調査員要求3人書寫關於包含歷史相關的報告,更與公設輔佐人協議,申請對話會談。

被害者的代表為管理貝塚公園的博物館館長及副館長。對話會談共分兩次進行。館方並未要求支付受損的賠償(約400萬日幣),反而提出要求以公民參與的方式加入修復的行列。3人皆誠心道歉,其中最為桀驁不馴的少年非常感激,提出了分量厚實的報告並申請參與修復工作。(由公設輔佐人向家庭裁判所提出報告)

32

加害者代理人05.0105.03

侵入住宅竊盜

加害少年與其他2名侵入被害者夫婦的住宅走兩個戒指(時價25萬日幣)。公設輔佐人欲進行和解之時,被害者也想知道加害少年的心理狀況,於是加害者代理人提出申請。

加害少年已深自反省,事前便寄送道歉信,被害者之一的丈夫可以理解加害少年的反省,但他妻子由於新居被損、事件發生後受到驚嚇,造成精神不穩定導致無法參加對話,但仍達成支付被害賠償金30萬日幣的協議。加害少年也深切理解到被害者所受到的傷害並不只是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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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者父親05.0606.07

傷害

2名加害少年與被害少年為同一所高中的二年級學生,平時交情不錯,某日在學校打鬧,一名加害少年將被害少年面朝地壓制,並將雙向後扳(譯註:摔角技之逆蝦式固定),另一人拳擊其胯部,造成被害少年住院十二日,並生左睪丸3分之2必須切除的後遺症。被害少年的父親,並未將此事當成刑事案件,希望能妥善地處分二少年即可,便向學校溝通,但與加害少年的父母談話後,發現對方完全不關心自己兒子的身體狀況,失望之下決定提出對談的申請。

由於事情發生在學校,於是申請學校的保險理賠。根據保險調結果確定賠償順序(被害弁償順),得到雙方的理解後判斷可以進行對話。收到保險給付金額的通知後,被害少年與父親對於賠償順序有不同意見所以先舉行兩人的會談,其後加害者側父母再加入談話。参加者依順次發言、道歉、提問,達成協議為賠償金額200萬日幣,二名加害者各自負擔100萬元,分2年付清。

35

加害者05.1106.12

傷害

加害少年與另外一名少年共乘一台自行車,追逐一對共乘自行車的情侶,拉扯手腕導致對方騎車摔倒後逃逸,造成被害者二人受傷,需治療5日才能康復。

家庭裁判所調査官的勸之下,觀察輔導中的加害者提出申請。與加害少年面談後,向家庭裁判所詢問被害者的住所時,被害者向共犯少年申請調解,由於是利害關係人,加害少年的父親出面斡旋。由於三方之間協議成立,於是撤銷對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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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者母親

05.1106.12

竊盜

二名加害少年與一名成人共犯共三人,分別從30多及70多女性身上搶奪包包,並走停在路邊的自行車。

與加害少年面談結束後,成人刑事審判律師,聯繫加害少年的父母討論關於調解之事,律師統一對外聯絡窗口,被害人也願接受調解,於是撤銷對談申請。

38

39

40

加害者母親

05.1106.12

恐嚇傷害

三名加害少年與被害少年就讀同一所中學,二年級開始霸凌被害少年並勒索金錢。升上三年級後,在校受到暴力相向受到挫傷,治療三週後才康復。

一開始苦於沒有被害者的住址,向家庭裁判所申請覽紀錄後才得到住址。寄出兩封信卻無回音,電話號碼也已更換,於是無法繼續進行。

41

加害者母親

05.1106.06

恐嚇

加害少年在路上恐嚇男大生。

正苦於沒有被害者的住址的時候,被害者提出民事調解。調解成立後撤銷對談。

42

加害者

06.0806.09

恐嚇・傷害・違反防止騷擾條例

加害少年(18歳)喝醉後,對路過的五人施暴、恐嚇金錢、觸碰女學生身體。

加害少年與母親抱著歉意深自反省,判斷可以進行對談。但被害者方面認為被害金額不多(3000日幣),而且正在準備大學入學考,沒有必要進行對話。於是尊重對方而停止進行對談。

 

加害少年辯護律師06.0906.12

竊盜傷害

加害少年為高中生,以自行車後載一名成年共犯,在路上搶奪被害女性的包包時,造成該名女性跌倒受傷,需治療兩週才能康復。家庭裁判所判決少年觀察輔導,公設輔導律師考慮到少年如何改過自新,於是提出對話申請。

判斷加害少年與父母可以進行對話,但被害者心靈受創(受傷的後遺症及轉職造成的生活變化等因素),最後拒了與加害少年的對談。在事前的面談當中,加害少年得知被害者所受到的巨大心靈創傷,對於犯下的罪行深自反省,而被害者聽聞少年的状況後,相信少年已改過自新,消除了憎恨與恐懼之心。(已向家庭裁判裁報告)

44

被害者代理律師07.06

以猥褻為目的脅迫、妨礙自由致傷

加害男性(30歳)約出在打工處認識的女高中生意欲猥褻,以電擊器脅迫並限制行動,女高中生被監禁在男子家中並遭性侵後受傷,治療二周才康復。

進行中

45

加害者

07.0607.07

侵入住宅

竊盜

加害少年(19歳)從窗闖入以前曾和朋友一起去玩過的同學家中,走同學父親23萬日幣。

加害少年以殺人嫌疑犯被逮捕留置,但由於證據不足被釋放時,又犯侵入住宅竊盜等他案.本次的申請對話會談即以後案為申請理由。其後因殺人嫌疑被移送而中斷。(由少年母親賠償損失)

46

被害者雙親
07.10

 

強制猥褻

被害女童(小學一年級)前往兄長排練的會場時,被認識的兄長朋友(中學一年級)猥褻。

申請對話之前,被害者方面就已強烈要求加害者道歉,於是加害者對被害者方面相當害怕,加上被害者本身的被害意識相當強烈,事前面談無法順利進行。雙方在同意「不要打擾孩童們生活的共識」的前提之下原本已經將進行會談,但最終由於被害者方面的要求而中斷。

47

加害少年

07.1008.04

殺人未遂

加害少年(19歳)與曾是朋友的被害少女(19歳)在路邊交談。少年沒有車卻吹牛要「用車載妳一程」,接近停車場謊言快要被拆穿時,拿出本來要做其他用途的刀刃突然刺向少女背部,少女身受重傷,入院治療一個月才恢復(刀刃刺中脊椎骨才能保住性命)。

三年之間在少年感化院深自反省,出院後立即前往道歉並與公設輔導律師商談。由該律師介紹對話會談而提出申請。被害者方面也在同一時間聯絡該律師,讓對話會談相當忙碌。

事件過後三年,被害者的心情也已平復,考慮要求賠償,希望藉由對話負責人員向加害少年提出道歉及賠償的要求,於是展開對話會談。達成共識後,實際花費賠償150萬日幣、精神賠償41萬日幣,共計191萬日幣,除去當時支付的慰問金16萬日幣,尚要支付的175萬日幣,以每月2萬5000日幣分70次償還。如能履行協議,被害者可消除不安感,而少年也能負起責任地工作並自我約束。之後,對話負責人員與雙方的律師將公證此次協議。

其後,雖有中斷,但仍然持續支付賠償。可是少年搬家、轉職後再度犯案,判刑後目前服刑中。

49

被害者母親

08.10~0812

強制猥褻

加害少年(17歳)對放學途中的小六少女(11歳)猥褻。

向加害者提出的道歉及賠償要求完全沒有回應,加害少年從少年鑑別所出來後回到家,希望能避免與被害少女接觸而申請話會談。其後少年回家接受觀察輔導處分,對話負責人員展開對話會談,居中斡旋達成協議:雙方盡可能地劃定各自的生活圈互不見面,萬一遇見也必須裝作不認識各自離去。賠償金額為50萬日幣,先付10萬日幣,餘款以每次5000日幣、分80次付清。協議容及付款方式之後經由法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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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者和被害者08.1209.06

傷害

被害少年與加害少年同為市不同中學的三年級學生,舉辦該地區的夏日祭典時,五名加害少年騎自行車追逐三名被害少年,其中一名加害少年跟同伴他聽見被害少年們「要把你們殺掉」的話語。加害少年全體埋伏等候三名被害少年要確認真假,但遭否認。對回應的態度不滿而對他們拳打踢,其中一人受傷治療一個月(住院八日),其他二人需治療二週。加害少年其中一人移送少年感化院。其他少年需接受觀察處分,在公設律師的介紹之下提出對話申請。其後,受重傷治療一個月的少年也提出申請。

一開始聽是三名被害少年及五名加害少年,但之後由於一名少年只是在場並未出手,所以只移送四名少年到家庭裁判所。未被移送的少年沒有意願參加對話會談,所以只對三名被害少年及四名加害少年進行事前的面談。考慮到少年們即將參加高中入學考試,期間暫停一個月。而四名加害少年的父母們兩度對賠償事宜進行討論,對於被害者所提出的金額達成四方均分的初步共識,並在六月中旬展開對話會談。對談進行當中,少年們首先各自道歉,也真誠地回答被害者方面的提問。『對話會談』雖然只有一個小時,但結束後,雙方都消融了彼此的隔閡,又聊了30分鐘左右,在融洽的氣氛下散會。之後,『對話會談J』的狀況報告送至少年觀護所,並寫信通知被送到少年感化院的少年。後來,在感化院的少年寫了給被害者的道歉信寄回給自己母親,其母委託該會轉送給被害者。被害者當中二人接受信件。只是另一人搬家,無法取得聯絡住址,目前尚在聯繫調當中。

55

少女與母親
(被害者者心態)

09.03~0907

少年少女間的

懷孕生問題

少女高中一年級時與中學三年級的男性交往,分手後發現已經懷孕,獨自在家生。對於懷孕到後來生時對方沒有解決的誠意,更對嬰兒口出惡言(電子郵件的往來),要求道歉而提出對談申請。費用由分擔支付中。

男性不認自己口出惡言。其父母質疑孩子不知道是不是男性的親生骨肉,強烈要求DNA鑑定。主張如果真的是自家骨肉就會接受並處理。由於完全呈現相互對立,男性方面也向家庭裁判所表示調解的中立立場,便終結與該機構的聯繫。

56

被害者母親09.09

傷害

被害少女就讀完某私立完全中小學六年級,放學途中,正走下校車的時候,被同學(加害少女)從後方推擠背部,頭臉被打傷。以前也發生過好幾次相同的紛爭,被害少女深受傷害,因此由母親向加害少女方面請求對方升學時轉校,以及要求道歉及賠償而申請對談。

進行中

2001年6月~2009年12月15日

統計(括弧内為對話會談成立數)

申請件数

56件(不以事件計次,而以人數計次)其中,對話成立數:21

申請者

被害者申請20件(11)、加害者申請36件(10)

(以每個事件計算)被害者申請10事件(5)、加害者申請21本件(5)

案件

殺人未遂1件(1)、傷害致死6件(1)、強盗致傷1件(0)傷害25件(13)

恐嚇7件(0)、竊盜6件(2)、器物損壊3件(0)、縱火3件(3)

強制猥褻3件(1)其他1件(0)

           

轉載自「邁向對話(対話へのあゆみ)」No.9. 2011.11.1 

 

   5)總結

本中心的活動在許多方面發揮了影響力。具體而言,①2007(平成19)年11月,對八街少年感化院中,「引進被害者觀點的教育」的支援,②對兵庫縣律師公會『被害者加害者對話支援事業』(2009.4。開始活動)的貢獻,③與仙台律師公會的紛爭解決支援中心的相互交流等等。現有146名會員。

 

在「對話會談」中決定的賠償方法,並不只限於金錢,還有許多可以實行、並且徵得參加者同意與希望的方式。例如:毎年到墓前參拜,志願參加燒毀建築物的重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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