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開「下跪道歉等於真凶」的迷思
文 / 李佳玟(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在台灣社會對江國慶案仍記憶猶新時,司法體系卻再度傳出冤案醜聞。只是這一次被告紀富仁「比較幸運」,因為在他被當作嫌犯羈押的那段期間,真正的犯 人仍持續犯案且遺留精液證據。雖然紀富仁還是被起訴,甚至被求處死刑,法院在數度更審之後,最後宣告紀富仁全部無罪。紀富仁留住了生命,法院留住了名聲。
輿論事後一面倒地將責任放在當時草率起訴的檢察官,以及草率保管證物、延遲繳交鑑定報告的警察。紀富仁案確實讓我們心驚,原來我們的刑事偵查起訴程 序如此隨便。只是這個案子更大的問題,毋寧在於司法實務對於被告自白過度重視,特別是過度放大被告下跪道歉的意義。正是因為相信被告下跪道歉就等於真兇, 檢察官可以不用等到鑑定報告就起訴求處死刑,警察至今不認為自己有錯。
司法實務之所以高度放大「被告下跪道歉」的意義,與其重視被告自白有關,而被告下跪道歉是被告自白的終極版。司法實務重視被告自白,主要因為自白代表被告 承認罪行,在「沒做怎可能承認」的簡單前提下,一旦被告自白,檢警就能對外宣告「找到真兇」與「破案」,法院在證據調查也可節省時間。
只是「沒做怎可能承認」的假設雖然符合一般的人性,司法實務卻似乎忘了其他的可能性。例如:被告為他人頂罪、被告推卸責任於其他共犯、被告另有所 圖,或甚至被告本身的認知有誤,受到誤導(譬如誤信偵查機關的話,認為自己一定會被定罪,只能向長官認罪求饒以免一死,或是下跪向性侵被害人請求結婚就會 「沒事」);被告的精神狀況有異,對事情無法做出正確的陳述;被告為了出名,承認自己並未犯下的罪行,更不要說,被告自白自始就是偵查單位以刑求等不正方 法取得,但被告卻難以證明。眾多的可能性雖然不見得經常出現,但一旦存在了,就可能取走一條無辜的性命,或是被告多年的青春。這也說明了,為何刑事訴訟法 除了要求法院必須調查被告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之外,更要求法院必須找到足夠的補強證據,才能使用被告自白,判定被告的罪責。立法者早已體認,被告說謊的動 機或許難以為外人所理解,也找不到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錯誤或許連被告本身都不自覺,自白的內容很可能謊言與真相夾雜,虛實難分。只有透過對於補強證 據的要求,才能夠避免冤案的發生。
被司法實務看做是終極自白的下跪道歉,也與「沒做就不可能下跪道歉」的人性預設有關。只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被告下跪道歉其實還是被告自白,只是 被告用比較激情的行動來承認犯罪。然而,一旦能辨認被告下跪道歉也是自白的一種,下跪道歉便不能用來補強被告的自白,其真實性仍必須依靠其他非自白的補強 證據來確認。否則,倘若認為下跪就足以說明一切,法律上等於用被告自白來補強自白,就好像是一個人把話講一百次,就能夠因為講很多次而宣稱自己講真話。或 是一個人改用比較激動的方式來講,就能主張自己講的一定真實。江國慶案與紀富仁案不都證實了,被告下跪道歉了,也並不保證他就是真兇嗎?
司法實務對於被告下跪的迷信,讓檢察官草率起訴紀富仁,也讓江國慶失去生命。那麼,對於同樣因為共犯下跪,但欠缺補強證據卻被判死刑的邱和順(陸正案被告),司法實務難道不該重新反省自己對於被告下跪道歉的迷思嗎?(本文獲得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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