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生與我有父母子女之親
──佛教給修復式正義提供的情感資源
文/溫金柯(象山腳下的學佛人)
最近台灣的新聞,有一位待決的死刑犯鄭金文先生,自願將其器官捐贈給飽受洗腎之苦的親姐姐。他的心願得到了法務部的允許,並在今年11月間成功的完成了移植手術。新聞還報導了姐弟二人見面的感人情節。這個新聞有許多複雜而多元的議題可以討論,這裡只談一個簡單的情境,也就是:「當親人是死刑犯」時,親愛之情仍然是存在著的。而當人們對於死刑犯存有親愛之情時,或許會對於死刑犯有不同的態度。
我曾聽聞達賴喇嘛派駐台灣弘法的強巴加措格西談論廢止死刑的議題,大意是說:「一般人之所以覺得處決死刑犯是理所當然,那是因為認為死刑犯是與我無關的人。但是若這個犯人是自己的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時,可能就會有不同的看法。」
格西這樣說,可能有人覺得不以為然,尤其是在標榜「大義滅親」的漢人文化中,這樣的想法可能會被人譏為自私自利。但是我們不能不承認,格西說的確是人之常情。除此之外,格西所說的人之常情的背後,隱含著「眾生都是我的父母親人」的觀念。這是佛教思惟這類問題時常有的態度。
英國著名的南傳佛教學者薩達提沙(Hammalawa Saddhatissa)在其《佛教倫理學》中,提到佛教持守不殺生戒,並且修習相應的慈心觀時,在「克服怨憎」的十種觀修中提到,無法克服怨憎的人,應該去誦讀《相應部》的一段經文:「眾比丘!很難找到一種生命,他從前不是你的母親,或你的父親、你的兄弟、你的姐妹或你的子女。」(《相應部》I,189)
佛教的這一講法,其背後預設的是:眾生曾經在生死大海中長時劫的輪迴,因而能夠過作出這樣的認定。雖然薩達提沙並沒有說明,為什麼認定所有的眾生都曾經是我的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或子女,就能夠克服怨憎,但顯然他是認為,親人之間有一種自然的親愛之情,可以接納對方的過失與錯誤。
把一切眾生視為自己的父母兄弟子女,是佛教的眾生觀中一個不可或缺的內容,而且在不同的傳統中都保留著。如前所引薩達提沙之說,是南傳佛教的傳統,而在藏傳佛教,以現今非常通行的《佛子行三十七頌》為例,其中也有類似的表達。如第十頌:「無始以來慈我者,諸母若苦我何樂?是故為渡諸有情,發菩提心佛子行。」譯為白話是:「從久遠的過去長時間以來,一切眾生都曾經作為我的母親,慈愛於我。這些母親如果受苦的話,我怎麼可能快樂呢?因此,為了讓一切曾為我母親的眾生都脫離痛苦,佛子發起度脫一切眾生的菩提願。」
在漢傳佛教,以清代著名的省庵大師(淨土宗第十一祖)所著的《勸發菩提心文》為例,也詳述了眾生多劫以來,為我父母子女,親恩難酬的道理。說:「我與眾生,從曠劫來,世世生生,互為父母,彼此有恩。今雖隔世昏迷,互不相識;以理推之,豈無報效?今之披毛帶角,安知非昔為其子乎?今之蝡動蜎飛,安知不曾為我父乎?」
從以上的引述可以看出,佛教以「眾生皆有父母子女之親」的這一信仰,在傳教傳播的不同時間與地域中,仍一再的被提倡與宣說。因此,強巴格西在討論廢止死刑的 議題時,提到「如果犯罪者是你的父母或子女時,應有不同的看法」時,一方面說的是實際上的情況,也就是說,即使兒子犯了大罪,為人父母的總是能夠原諒;即 使父母犯了國法,為人子女的也總是設法開脫。但另一方面,我想格西想要說的是:如果能夠把一切眾生視為自己的父母子女,廢止死刑就是理所當然。
討論這樣的問題,可能有人會反駁說:父母兄弟子女並不必然就有親愛之情。孟子說:「世衰道微,邪說暴行有作,臣弒其君者有之,子弒其父者有之」,自古以來就有這樣的事。但是,這反映的是:人可以把父母兄弟子女之親變成寇讎,也可以克服怨憎,對犯罪者亦生起親親慈愛之心。
佛教認為,眾生障重,在煩惱熾盛的情況下,可以做出殺父、殺母等五逆十惡之罪;也可以透過對人生與處境的反省,修習慈悲寂靜之心,善待一切眾生。在抉擇的當 下,反映的正是此心究竟是剛硬還是柔軟。而人,可以透過一再的反省,想一想:我要使自己成為剛硬的人,還是柔軟的人。從這樣的抉擇來說,我們自然發現, 「修復式正義」所秉持的寬恕與善意,從佛教對於心靈的抉擇來說,是再自然不過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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