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暴力到正義
克勝暴力:再思復和的事工
文/谷勒莫.柯比(烏拉圭神學家)
回到最起初:該隱故事的詮釋
暴力衝突出現在人類歷史的最起初,在聖經的頭幾章。在人犯下第一樁原罪後,就是人犯罪違逆上帝,但並未使用暴力的事件,緊跟著而來的便是該隱的故事。讓我們一同來讀這故事。
亞當跟他妻子夏娃同房,她懷孕,生了一個兒子。她說:「由於上主的幫助,我得了一個兒子。」她就給他取名該隱。
4:2 後來,她又生了一個兒子,取名亞伯。亞伯是牧羊人;該隱是農夫。
4:3 過了一些日子,該隱帶了一些土產,作祭物獻給上主;
4:4 亞伯也從他的羊群中選出頭胎最好的小羊,作祭物獻給上主。上主喜歡亞伯,接受了他的祭物,
4:5 但是拒絕了該隱和他的祭物;因此該隱非常生氣。
4:6 上主就警告該隱:「你為甚麼生氣?為甚麼皺著眉頭呢?
4:7 你要是做了該做的事,自然會顯出笑容【18】,但因為你做了不該做的事,罪已經埋伏在你門口。罪要控制你,可是你必須制服罪。」
4:8 後來,該隱對他弟弟亞伯說:「我們到田野去走走吧【19】!」他們在田野的時候,該隱對弟弟下手,把他殺死。
4:9 上主問該隱:「你弟弟亞伯在哪裏?」 他回答:「不曉得。難道我是看顧弟弟的人嗎?」
4:10 上主責問他:「你做了甚麼事?你弟弟的血從地下出聲,向我哭訴。
4:11 你殺他的時候,大地張開口吞了他的血。現在你受詛咒,再也不能耕犁田地;
4:12 即使你耕種,土地也不生產。你要成為流浪者,在地上到處流蕩。」
4:13 該隱對上主說:「我受不了這麼重的懲罰。
4:14 你把我趕出這塊土地,叫我不再見你的面;我將成為無家可歸的流浪者,在地上到處流蕩,人家遇見我,都想殺我。」
4:15 但是上主回答:「不,誰殺了你,誰就得賠上七條命。」因此,上主在該隱額上做了記號,警告遇見他的人不可殺他。
4:16 於是該隱離開上主面前,來到伊甸園東邊名叫「流蕩」的地方居住。
該隱的故事(創世記4.1-15)揭露了一些暴力衝突的基本要素。我們在這個耳熟能詳的故事中會發現什麼?一個人殺了他的親兄弟。他否認這件事。他因為這樁謀殺而受到懲罰。
我們還會發現什麼?我們該如何來看待這件事?我們會發現一樁罪案,受害者,罪犯,法律程序的機制,裁決,刑罰,申訴,最後的判決。
如同你們可能己經體認到的,我有意從法律的觀點來詮釋該隱的故。我所作的,可能違反了創世記這章的作者的意願。從他自己對於審判及正義的施行的經驗,他描繪了邪惡,特別是暴力,是如何在歷史的起頭便在人類當中出現的。
對上帝的直接違犯,最起初的原罪,以及對上帝的間接違犯,加諸於弟兄的暴力。後者緊跟著前者。而在新約聖經中與此相關的經文是,當法利賽人問耶穌,律法中最大的誡命是什麼,他回答,「愛主你的上帝,並且愛人如己」。(馬太福音2.34-40)
當前的法律程序
雖然從作者寫下這個故事後,歷經了數千年之久,法律程序基本上並沒有什麼改變。法律的歷史(漢默拉比法典,以及以牙還牙的律法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企圖藉由保障正確程序以達致正義的歷史。
如果我們用圖示來表示,會得到:
罪犯 審判 判決 刑罰(坐牢) 正義?
罪行
受害者
在當前的司法體系中,注意的焦點是放在所犯下的罪行上。刑罰與罪行相關,而坐牢或監禁是最常用來處罰罪犯的方式。監禁的目的是保障社會免於受到罪犯的危害,罪犯被認為一旦被釋放就會犯下新的罪行。它也被視為教誨的措施,警告其他人不要違法犯紀。
大多時候一旦罪行犯下,受害者便被遺忘,而主要的議題是發什了什麼事,如何發生的,以及法律有多頻繁遭到違犯。在聖經的故事中,亞伯幾乎被忘記,而該隱卻仍是故事的主角。
律師及法官強烈地抨擊這個體系,縱使它存在在世界各地,而批判犯罪學(critical criminology)業己成為法律理論的主流。它同時也受到諸如傅柯(Michel Foucault)等哲學家的批評,他的《規訓與懲誡》(Surveiller et punir)及其他相關著作譴責監獄是封閉的、集權的機制。其他的批評則鎖定在其過程,無能使得罪犯在服刑後獲得人格重建。
當前的司法體系強調刑罰,藉由將罪犯隔離來保障並教育社會。罕有或根本不關心遭到侵犯的被害人,而在審判過程中,他們更經常因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的詢問及肯定而遭受到二度傷害。有些人甚至為提出控訴而感到罪咎。
為什麼我集中討論法律程序?因為今天至少在我的國家烏拉圭(Uruguay),正義成為法律而非道德的名詞。如果我們問街上的人,什麼是正義,他極可能會提及司法系統──法庭,法律及法官,而不再是善與惡。你只能在更為知性的層級中獲得其他對於正義的理解。而在這類層級中,許多情況所指的其實是經濟正義。這日子以來我們數度提及自由貿易市場經濟對暴力的影響。
但正義的(etymology)告訴我們,而且不單是在街頭巷尾閒談的層次,正義來自於 ius ,而從 ius 我們有了司法,因為在拉丁文中ius意味著法律。
改變焦點:修復式正義的觀點
依循著從上述的批評所作出的結論,發展出來修復式正義的理念,並且企望能夠將其落實。
什麼是修復式正義?對約翰.布萊維特(John Braithwaite)來說,修復式正義意味著修復受害者所蒙受的損失,是一個受害者為中心的司法體系,同其時,亦令加害者及社群都能夠同蒙修復。
修復式正義是一項嘗試,運用整全的方法來面對犯罪,讓加害者、受害者及社群能夠一起,透過對話的過程,來修補社群關係。雖說並不因而免除刑罰,但刑罰並不是整個過程的中心。
不同的修復式正義的模式在過去二十年間被施用,中介模式(mediation model),會議模式(conference model),社群模式(community model),以及圈圈模式(circle model),這些是落實修復式正義核心思維從而發展出的幾種作法。
我們仍舊可以問:修復什麼?修復意味著回到某種狀態。但要回到哪種狀態,如果先前的狀態就是不正義的?舉例來說,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談到修復式正義。但什麼是先前正義的狀態?因而,修復式正義所謂的應不只是回到先前正義的狀態,更是 “pro-storative”,就是,打造社群的正義關係。
理論的背景
讓我強調一下修復式正義模式的一些重要的要素,從而進行神學與倫理學的反思。
5.1. 受害者中心的過程
受害者一直以來被置於一旁,位處邊緣,如果沒有遭到摒棄的話。受害者中心的過程試圖把那些遭到邊緣化乃至摒棄的,重新帶回眼前。不同的模式提供了具體的方法,得以將拉丁美洲神學所謂的「貧窮者優先」(option for the poor) 帶到法律體系及社群中。遭摒棄的是全球化必然的伴隨物。當前的經濟及媒體的全球化包含了排除。人們排除在市場之外,在社會之外,在生命的喜悅之外。人們不只是遭邊緣化。他們被輕忽,遭摒棄,他們成了他者。
對社會中最低下成員的關懷,不單來自於基督宗教,更是正義理論所關切的。哈佛大學的榮譽教授約翰.洛爾斯(John Rawls)在1971年寫下《正義論》一書,從那時起,這本書便成為當代倫理學與政治理論的經典之作。將其在《作為公平的正義》(1957)的著作中的部分理念作了進一步的發展,洛爾斯在《正義論》中引介了二個正義的原則,凡採納此二原則的社會即是倫理上可接受的、正義的社會。
第一項原則主張,每個人都有平等權,去獲致基本自由,諸如思想自由,良心自由等等,是所謂自由原則。而第二項原則主張,社會及經濟職位應當開放給所有人,平等的機會必須是為著促進社會最低下成員的最大福祉,這是所謂的差異原則。
對洛爾斯來說,一個正義的社會是會結合二原則的社會。在我們自由主義的或新自由主義的社會中,第一項原則是最受肯認的。但第二個原則呢?貧窮的、受害的,及那些遭摒棄的,他們可有獲得最大的福祉?所以,在發展受害者中心的過程時,我們正在致力於包容,而反對排他,同時努力讓最低下的人能夠獲益。
5.2. 社群,對話,責任及團結合一
社群在這些模式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犯罪不再被視是個別的現象,而是同社會的關係與連結相關的。受害者不再是個人,而包括了他/她的親友,社群乃至於整個社會。而加害者也不再是個人,也包括了他/她的親友,社群,以及整個社會。因而,作為社會的一部分,我們全是受害者與加害者。也因之共同承擔責任,要去克服暴力衝突,並修復關係。我們不再能夠像該隱那樣說,「我豈是看顧我弟兄的?」順帶一提,這正是在一些拉丁美洲國家正在進行的,舉例來說,像是「智利圓桌對談」(the Chilean Dialogue round table),「烏拉圭和平委員會」(the Uruguayan Peace Commission)。我們應該體認,我們不只是無辜的受害者,我們在某種程度上對所受到的迫害負有責任。
神學及倫理的思考也強調這一點。從基督宗教的觀點來看,人們共同處在罪中,也同蒙拯救。保羅在羅馬書3章23-24節這樣說,「因為人人都犯罪,虧欠了上帝的榮耀。然而,上帝白白地賜恩典,藉著耶穌基督救贖他們,使他們跟他有合宜的關係。」並且,在哥林多前書15章22節提到,「正如眾人的死亡是因他們跟亞當連結,同樣,眾人的復活是因為他們跟基督連結。」原罪,稱義,恩典與救贖的教義都是依著這些對團結合一與責任的觀點所建構出的。耶穌與犯姦淫的婦人對遇的場景(約翰福音8)可以作為耶穌從事修復式正義過程的一個例證。在新舊約中,我們還可以找到更多的例子。
社群,團結合一,以及責任也在當代倫理學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二位當代的德國哲學家,法蘭克福大學榮譽教授,卡爾.亞培(Karl Otto Apel)與榮格.哈伯瑪斯(Jürgen Habermas)提出所謂的溝通的倫理 (Communicative Ethics)或論述的倫理(Discourse Ethics,亞培較常用後者來稱述)。
我們可以這樣說,亞培把倫理學的二個分枝重新整合起來,如同當代社會學先驅之一的馬克思.韋伯(1864-1920)在其1918年一個研討會所發表的文章〈政治作職業〉所說的(Politics as vocation)。韋伯寫道,人要麼根據原則,規範,及價值來行動,要麼根據行為的結果來行動。前者,人是遵循著他所謂的「原則倫理」而行(principle ethics)。後者,人是依照他界定為「責任倫理」(responsibility ethics)來行。在他演說的一開始,他說這二種倫理是無法合一的,但到了結尾時,他呼籲興起一種可以結合這二者的倫理。
亞培的倫理是所謂後韋伯的,因為他試圖去同時強調這二種人類行為。他倫理的基石是團結合一。他說,人在行動時,總是體認到自己正參與在二種不同的社群中,意即「理想溝通的社群」(ideal communication community),以及「真實溝通的社群」(the real communication community)。透過對話的過程,人會期待形成共識。社群取向,所有參與在一項議題的人之間的對話,以及相互的責任,是他所謂「負責任的團結倫理」(responsible solidarity ethics)的一些要素。
5.3.從社群轉向國家及國際社會的層次
許多問題浮現,當我們從社群為基礎的修復式正義轉到國家或國際的層次。修復式正義的實踐一直被限定在輕微犯罪,特別是青少年犯罪上。修復式正義的實踐可以超越社群的層面,進入國家乃至於國際社會的層次?它可以用來處理經濟犯罪,諸如詐欺侵占等等?它可以作為一個整合性的進路,來處理各式各樣的犯罪,從而作為當前刑罰正義的另一替代選項?
要承認修復式正義的典範可以用在政治、經濟或國際的層次,許多作者對此感到猶豫不決。不過,南非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卻視自己所做的事情是在落實修復式正義,而非應報正義。在這個層次,諸如法外開恩(impunity)的議題,即對那些違反人權的罪犯,以及違犯人性尊嚴的犯罪不施以刑罰,以及歷史的記憶的問題,都是故事的一部分。
根據南非委員會的前成員格蘭達.韋書特(Glenda Wildschut),分裂的社會有六種看待過去歷史的方法,
特赦(amnesia),像是對待戰後的德國,西班牙,日本及俄羅斯
審判與正義(trials and justice) ,也就是紐倫堡(Nüremberg )大審,以及最近的國際戰犯法庭
洗刷污名(lustration),像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國 (Germany Democratic Republic)
及東歐
經由協商達成歸還與賠償(negotiated restitutions and compensation),如日本
具政治上再教育功能的真相委員會(political re-education truth commission),諸如智利,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
特赦,在後期來說,是重要的。它並不是內容空白的特赦,而是違犯者必須為每一次每一件人權的違犯來請求特赦。它很明顯是一個政治的作為,為了醫治社會的創傷。當「審判與正義」聚焦在違犯者身上,真相委員會強調的是受害者。有關於賠償,主要是象徵性的,仍舊受到質疑。
韋書特同時強調,真相委員會的神學意涵在於其主要的貢獻在社會得醫治的過程。至少在拉丁美洲,教會仍舊廣受信賴。然而,教會經常對是否參與看似「政治議題」的事情,有所保留。只有少數的教會領袖在和平與醫治的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6.一個拉丁美洲的結論
如果你在網路上尋找用西班牙文寫作的修復式正義文獻,你可能找不到半篇。修復式正義的概念及理論主要是在英語國家發展出來的。大多知名的作者都是來自於美國,澳洲,南非,而個案研究多來自於這些國家,歐洲,和加拿大,縱使一些是得自於原住民的傳統,例如加拿大的奎克族(Creek in Canada)紐西蘭的毛利人(Maori in Aotearoa/New Zealand)。
然而,修復式正義的原則己經在拉丁美洲各個不同的層面被廣泛運用。在社群的層次,青少年司法案件逐漸由隔離監禁,轉向其他可行的替代方式,並且致力於讓兒童與青少年得以回歸社會。在這個層次,社群扮演重要的角色。
在政治的層次,在首次調查委員會後,大多的情況,都同意對人權的違犯者施以特赦,近來委員會更以復和與醫治作為其首要之務。這是「瓜地馬拉委員會」(Guatemala commission),「智利圓桌對談」,以及「烏拉圭和平委員會」所致力的。不消說,對於這些委員會是否起什麼效用,目前尚未有共識。新近成立的「秘魯真相委員會」(Peruvian Truth Commission)會在八月底前開始運作,希望能夠整合一些得自於該地區其他委員會的經驗。
受害者中心的過程,團結合一,以及對話,都涉及解放神學及哲學理論。「貧窮者優先」,用秘魯神學家古斯塔佛.古鐵雷茲(Gustavo Gutierrez)的話來說,是在倫理、政治及靈性上的優先,這是拉丁美洲神學二大主要貢獻之一,另一則是其方法論。
在他的《解放倫理》(Liberation Ethics)中阿根廷的學者安瑞克.杜賽爾(Enrique Dussel, 1934)說,解放不單是受壓迫者的解放,也是壓迫者的解放。問題不在於壓迫者如何能夠解放自己,而是社會如何能夠解放自己。杜賽爾指出在我們的社會中存在的不同層次的壓迫,男人壓迫女人,成人壓迫兒童,國家壓迫國家,從而總結說壓迫與死亡都與無能去肯定他者為他者有關。只有透過對話,意即跨越理念(dia-logos),辨證(dialectics),以及解析(analectics),解放才能獲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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