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好是一二三(文字工作者)

 

「無知者一無所知
因為他們太過無知
罪人也一無所知
因為他們都太有罪

這就是沒有任何事發生
來阻擋的原因
也是它過去發生
仍在發生,還會再發生的理由。」

──Erich Fried(1921-1988), “What Happens”

 

Traudl Junge在二次大戰時期曾擔任希特勒的秘書,戰後在紐倫堡大審時,因年青未被定罪判刑。有關於納粹執政時期集中營屠殺、對身心障礙者的不當處遇,以及對異議者的政治迫害,她這樣說,「我不知道這和我的過去有何關係。我沒有罪,也不知道那些事。我以為這樣就可以了,並不清楚事情的嚴重程度。」

 

與她同年並在她擔任希特勒秘書的那一年(1973)遭到處決的Sophie Scholl,卻以參與「白玫瑰運動」的實際行動證明了,年青並不是藉口,不知道並不能免責,因為個人有義務與責任,了解事情的真相。

 

但這樣的主張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二場審判,有著截然不同的主張。

 

影片《帝國大審判》中的司法體制具現了如下的主張:法律構成了社會的秩序,凡經由合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均旨在促進國家及公眾的利益,諸如自由、榮譽與繁榮等。因之,個人的良心並不能夠高於法律,不論是誰都應受到法律強制力的拘束,否則便會導致社會失序與混亂。據此,似乎便可以推導出這樣的結論:Sophie Scholl清楚地違反了納粹時期的法律,她是罪犯,理該處死;相對地,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Traudl Junge不單是無罪的,更不需受審。紐倫堡大審無疑是贏得戰爭的新世界強權,用來羞辱德國人民的一場法律劇場演出。

 

另一派的聲音卻主張,良心是恆久的,成文法卻隨著時代變異。「人可以根據尊嚴、道德,及對上帝的信仰」,拒絕遵從納粹執政下所通過的剝奪言論自由的相關法律。基於此,偵查並審判白玫瑰員的司法是不公義的,那場根據宣傳單內容起訴他們判國助敵的法庭審理,乃至於之後的迅速處決,才是法律鬧劇。所換來的,不過是納粹政權的苟延殘喘,以及戰後在紐倫堡舉行的奠定日後普世人權價值的另一場世紀審判。

 

有關於良心與法律的糾葛,其實由來己久。在中世紀,在涉及到私有證據(private knowledge)、祭司是否參與神判(ordeal),乃至於血懲的案件,即針對從酷刑虐待到死刑在內的身體刑,都曾引發良心與法律優為優先的神學哲學論辯。

 

在私有證據的例子中,當無辜的人被假見證陷害,法官是否可以運用他個人經由其他管道(諸如告解)的私有證據來作出判決。這涉及到二難的困境,一者,根據呈堂證據來判有罪,無辜的人受懲,這違反了法官的良心,再者,倘若依據私有證據來判其無罪,這卻違反了法律的規範。

 

在祭司參與神判的案件中,按照法律的慣習,這有助於維持社會秩序,罪犯應該被懲處,但基於基督教信仰對於試探上帝、不可殺人的誡命,乃至於舊約經文有關於血的禁忌,這卻會觸及教階人士在聖事上的良心折磨。

 

這種良心的兩難,進一步反映在神判絕跡後法庭審理制度的變革,從法官、到檢察官、到證人、到陪審團,統治者為了將審判權獨攬,迫使所有犯罪案件的涉利者有義務參與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以維持其治權的合理與正當性。

 

良心兩難困境進一步影響到現今法律,法學家James Q. Whitman在《合理懷疑的起源:刑事審判的神學起源》(The Origins of Reasonable Doubt: Theological Roots of the Criminal Trial)便指出,合理懷疑的原則不僅關乎事實證據的認定,更在回應中世紀以降司法人員在審判時所遭遇的良心安適的難題。

 

曾經一度,中世紀的教父們在面對上述種種法律與道德的良心兩難時,提出「被告違犯的,是法律,而非個人,因之,要處死被告的,也是法律,並非受害者或法官個人」來解套。

 

「是法律,而非個人」的主張,卻受到基督新教的法律倫理神學的駁斥。法律不能高過良心,法官必須聆聽「懷中小鳥」(the bird in his bosom)的聲音,如同Joseph Halls在《良心的實證案例》(Cases of Conscience, Practically Resolved)所說的,「法官必須遵從的原則是明確且不可違犯的上帝律法,…有時候,法律必須屈服於更高階的法律,良心」。法律沒有喉舌,不能自己宣判,因此,當一位法官作出內心覺得不公義且殘酷的判決時,是「法律,還有你,一起作的」。

 

在《帝國大審判》的影片中,在取得Sophie Scholl口供作完筆錄後,「蓋世太保」洗手,企圖為自己的良心尋求解套;法官、律師、檢察官,及參與審判的觀眾,以集體與法律之名卸責。

 

但隨著聯合國人權公約的簽署,越來越多的共識是肯定「良心優位原則」,國家法律的治理有其合理行使的範圍。良心優位性的確立,甚至國際條約化,確保了所有參與在國家體制中的個人,不單有「知的權利」,更負有無比沈重的「知的責任」,這也是轉型正義司法不惜藉由打破「法不溯及既往」的慣習,所希望奠定進而促進的公民社會價值理念。

 

或許,法律與良心的兩難,可以用戰後以證人而非戰犯的身分參與大審的Traudl Junge多年後出於良心的指控所作出的懺悔作為總結,「年青不是藉口,我是有可能知道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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