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溫金柯(象山腳下的學佛人)

 

兩年半前成為基督徒的1989年天安門廣場學運領袖柴玲,在今年六四23週年時,發表題為「我原諒他們」的文章,表示為了「結束滅絕人性的文化和氣氛,創建一個充滿愛、和平和富足的社會」,她跟隨耶穌基督的道路,決意原諒大屠殺的發動者和執行者:「我原諒鄧小平和李鵬,我原諒士兵們衝進1989年天安門廣場。」甚至還說:「我原諒目前中國的領導下,繼續壓制自由和實行殘酷的獨生子女政策。」她並且祈禱:「恩典和寬恕的文化會在中國升起,讓所有的人都得到尊嚴和人性」,她說:「寬恕不是接受他們的不公正,而是把最終審判的權利交回給萬能、萬勝和完全公義的神。

 

正如柴玲在文章中預料的,她的這種表達不會主流文化與感情所接受。當年另外兩位廣場學運領袖王丹、吾爾開希,都迅速發表「完全尊重,但是完全不能同意」的聲明。王丹說:「在殺人者還沒有任何懺悔、道歉,甚至還在繼續殺人的時候,被害方的原諒是沒有根據的」,而且對於死難者很不公平。王丹呼籲柴玲必須「正確區分個人的信仰與是非價值判斷這兩件事。」

 

在紀念天安門事件23週年時,出現這樣的討論是很有意義的。仔細辨別雙方態度的異同,可以進一步釐清差異之所在。柴玲說:「寬恕不是接受他們的不公正」,就顯示她的寬恕與是非價值判斷並不混淆。因此,雙方的差異並不在此,而在於:「在殺人者還沒有任何懺悔、道歉,甚至還在繼續殺人的時候,被害方可不可以選擇原諒?」對此問題,彼此有不同的態度。這個不同也是一般人在討論「寬恕問題」時真正的諍點之所在。

 

「善人應得福,惡人應受罰」,這是公義的要求。基於這樣的信念,因此有人認為在加害者得到應有的處罰,以及真心懺悔道歉之前,公義沒有實現;基於對公義的堅 持,不應該對加害者採取寬諒的態度。也就是認為,被害方的原諒與加害者的懺悔道歉之間似乎有因果關係。我想這可以代表王丹的立論。

 

但是事實上,「被害方是否原諒加害者」與「加害者是否懺悔道歉」並沒有必然的關連。因為有的被害方,即使加害人被處極刑,也懺悔道歉了,但他仍然不能原諒,懷恨終生;有的被害方,則是即使加害人沒有懺悔道歉,他仍然可以原諒。因此,寬恕原諒最終取決於被害方的「主體性抉擇」。

 

正因為寬恕原諒究竟取決於主體的抉擇,因此它無法被強迫。所以,儘管柴玲在文中祈禱「那些受壓迫和不公正的會早日得到完全的自由,而且他們不會尋求報復」,但她所能得到的直接回應,卻是昔日同儕的「完全尊重,但是完全不能同意」。我想,對於大多數人的情緒來說,對於還在持續進行加害行為的政權,過早的寬恕原諒,確是難以理解,也難以接受的。

 

但我認為,柴玲看起來過早的、過於輕易的寬恕,卻是出於「祈禱恩典與寬恕的文化會在中國升起,讓所有人都得尊嚴與人性」,以及「只有當我們真正寬恕時,持久的和平才會到來」這樣的信念時,她的表述就不僅僅只是個人信仰的告白和態度的陳述,而是一種邀請;邀請沈浸在「主流文化和感情」中的人們,重新做出他們的「主體性抉擇」。

 

事實上,「寬恕原諒」並不是距離我們一般人非常遙遠的抉擇,只是現在把它的課題安在「89天安門事件」之上時,才顯得過分的沈重與艱難。然則,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同樣也經常在作同樣的抉擇。生活中,總難免會面對或大或小的委屈、或大或小的輕慢、 或大或小的責罵、或大或小的傷害,你可以選擇積怨在心,誓言報復,至死方休;也可以選擇有條件的寬恕原諒,等到對方得到報復才要放下仇怨;或者情願無條件 的寬恕原諒。「主體性的抉擇」其實來自一個很簡單的道理:「放過別人,就是放過自己。」

 

聖經中有「七十個七次」的饒恕,柴玲的反省與邀請,顯然是從基督教信仰中來的。但我想補充的是,每一個文化中都有類似的提倡,如中國同樣有「無怨」的文化傳統。孔子稱讚:「伯夷叔齊,不念舊惡,怨是用希。」又說:「伯夷叔齊,求仁得仁,又何怨乎!」太史公在《史記》中引孔子的這兩段話,以伯夷叔齊為「列傳」之首,標榜這樣的精神。在佛教同樣提倡忍辱無瞋;當目犍連被外道群毆致死時,也不曾有一絲報復之意;《金剛經》也說:「如我昔為歌利王割截身體,我於爾時,無我相、無人相、無眾生相、無壽者相。何以故?我於往昔節節支解時,若有我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應生瞋恨。」寬恕無怨無瞋,是人類重要的價值,形成這樣的文化,應該得到肯定。柴玲在六四23週年發出的訊息,應該不是沒有意義的。

 

柴玲:我原諒他們http://forum.dwnews.com/threadshow.php?tid=952005&extra=page%3D1

王丹:緊急聲明http://www.peacehall.com/news/gb/intl/2012/06/201206060726.shtml

吾爾開希:我無法原諒http://www.newcenturynews.com/Article/china/201206/20120606113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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