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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正義:聖經的選項(上)

 

文/霍華德.哲(法學教授,有修復式正義教父之稱)

譯/陳文珊(玉山神學院助理教授)

 

聖經正義與應報正義有著強烈的對比,這件事或許令人震驚。畢竟,我們社會最常引用聖經來佐證的所在,就在這個領域。「以眼還眼」,上主這樣說。有什麼會比這更清楚地顯示,聖經要求用應得的刑罰來處理犯罪?

 

但比起乍見之下的「以眼還眼」,聖經所說的不只如此。更仔細地研究,便會發現「應報」所意味的,並非人們所想的。猶有甚者,它絕非聖經最首要的課題,更非聖經正義的典範。

 

聖經說什麼?

聖經怎麼談論諸如犯罪與正義的課題?很明顯,它說的可多了。由於時代與處境的不同,不是每件事,在我們看來,都一樣合理。有些經節,乍看之下,甚至自相矛盾。

 

舉例來說,以下所列的法律條文都來自於舊約的妥拉書:

「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利未記24.19-20)

 

「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你們要守我的律例。不可叫你的牲畜與異類配合;不可用兩樣攙雜的種種你的地,也不可用兩樣攙雜的料做衣服穿在身上。(利未記19.18-19)

 

「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裡,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申命記21.18-21)

 

「他既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或是因欺壓所得的,或是人交付他的,或是人遺失他所撿的物,或是他因什麼物起了假誓,就要如數歸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還本主。」(利未記6.4-5)

 

「不可並用牛、驢耕地。」(申命記22.10)

 

「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利未記24.16)

 

有些經文似乎強調應報。其他的則似乎在講修復。一些對二十世紀的心靈來說「很合理」。其他的,則似乎完全陌生,甚至野蠻。很明顯,我們不會全部都遵守。我們怎樣選擇遵行哪些經文?我們如何獲得正確的印象?

 

一個把詮釋的問題減到最少的作法是,我們只讀新約聖經,離我們最近的聖經資料。這個方法優點是,基督自己很清楚地表明,新約超越了舊約。

 

的確,新約應當是我們的首要準則。但忽略舊約無疑是自棄於那提供新約背景與根基的豐富史料。要更明白正義的多重面向和上帝對人類的心意,我們必須嚴肅看待舊約聖經。我們不能忽略舊約聖經,就算不為了別的理由,也要看在舊約聖經經常為社會所引用的份上。

 

在看聖經時,特別是舊約聖經,我們必須記得自己在讀的是來自於另一個世界的文獻。這個世界不單在時間和地點位置上離我們很遙遠,在哲學、政治體制及社會結構上,也是如此。法律,不免也是如此。他們有著不同的目的,而且用與我們今天不同的方式在施行。即便是罪和責任這些主題,其背後的假定也和我們的有所不同,而這勢必影響法律和正義的概念。

 

舉例來說,罪是集體的,責任也是。因為如此,特定類型的犯罪會被視為玷污了整個社會。要解除這樣的罪,集體的除罪儀式是必須的,舊約聖經所指明對特定犯行的回應措施,於是具有犧牲獻祭的特性,這對我們來說是陌生的。

 

凡此種種,使得利未記和申命記的法典,對我們而言,十分怪異。如同先前的經文所顯示的,對我們而言,在法典中適切而重要的主題,同並非如此的課題(例如:有關於農耕、飲食、衣服、婚姻和禮拜)混雜在一起。一些犯行和回應措施很明顯具有宗教和崇拜的面向,其他的則較不帶有。

 

因為我們的世界是這樣的不同,要將聖經法律和司法的規條,特別是舊約,運用在我們的處境中,是很有問題的。確實,選擇性地挑出某個法條,把它「硬塞」到我們自己的處境中,是很不適當的。把概念孤立出來,再把它嫁接到其他的哲學基礎上,也是不正確的作法。相反地,我們必須嘗試理解其背後的原理和意圖,再由此出發,來理解法律和正義的概念。如同基督所指示的,我們必須握律法的精意,而不是字句。惟有如此,我們才得以理解個別聖經的律法,而能夠活用在今日。

 

這些基本的觀點和方針,是我們在這裡所嘗試去釐清的。這裡並不想對希伯來律法的功能、形式、內容和施行,作詳細的分析。我的作法反而是去描繪其背後的方針,再根據這些,去審視法律和正義的概念。最後,我試圖從中得出一些可以運用在今日的有關於犯罪和正義的結論。

 

如果我們要開始釐清聖經對於法律和正義的想法,或跟此有關的任何事情,二個基本的概念是很重要的:平安和立約。這就是我們的起點。

 

平安:一個整合的異象

聖經信息的一個重要主題,出現在舊約及新約聖經中,就是希伯來的平安(shalom)(在新約的希臘文中,相對應的字是eirene)平安不是次要的主題,也不是許多主題中的一個。平安是基本的「核心信念」,許多其他的重要信念都是環繞著它而組成的。平安傳達了上帝對人的基本意念,上帝的異象。因此,我們必須了解,拯救,救贖,寬恕,和正義都是源自於平安。

 

平安,一般通俗的翻譯是「和平」(peace),這表達了這個概念的某一面向,但並沒有充分傳達這固字詞的所有意涵。平安指出一個狀態「完全正確」(all rightness),也就是,在很多方面,事物就是他們應該成為的那個樣子。舊約學者皮瑞.猶達(Perry Yoder)的一份權威研究發現,平安在聖經中的使用有三個基本的意涵。

 

與一般的假定相反,平安通常指的是物質或身體的條件或狀況。上帝的心意是要人類身體健康。這至少意味著所有的事情都還不錯。在某些情況,它要求的更多,涉及繁榮和富裕。無論如何,這麼生動地由先知所加以描述的未來的異象,包括健康、物質富饒,沒有疾病、貧窮和戰爭這些身體的威脅。

 

平安的第二個面向與社會關係有關。上帝要人們活在與他人與上帝正確的關係中。活在平安中,意味著活在和平,沒有仇敵的關係中(但不必然沒有衝突!)

 

聖經清楚地指出,這包括人與人的政治及經濟關係。聖經一而再地清楚指出,壓迫與不公義是與平安相反的,它們沒有呈現對的關係,它們也不允許存在。平安建基在人與人對的關係上,這意味著除去壓迫。物質條件及權力的明確分野,導致一些人的貧窮與受壓迫,這不能與平安共存,因為平安意味著社會所有人都得到福祉。當這情況不存在,平安就不能存在。

 

平安在聖經中第三個面向或用法是在道德和倫理的層面。根據猶達,平安在這裡指的是正直(straightforwardness)。這個概念在這方面有二種功能。它指涉誠實或彼此沒有欺騙,以及一種無可指謫的狀態(就是沒有罪惡或過犯)。平安涉及誠實,和道德正直。平安的這個面向,雖很重要,但卻較少在聖經中被提及。

 

平安解釋了上帝對世界的心意。上帝要人們在物質世界,在人際、社會和政治關係上,在人格上「完全正確」。當事情不是如他們應該的樣子,就沒有平安可言,不平安,是舊約聖經中的先知經常用來批判上帝子民的中心主旨。平安的異象也形塑了有關於未來的盼望和應許。

 

限於篇幅,這裡不討論有關於平安的更多意涵,平安的異象奠定了聖經信仰的其他中心意旨。平安的異象也幫助我們了解聖經故事中上帝的作為和應許。

 

平安的主題貫穿舊約的思想,但它在新約聖經中也佔中心位置。新約聖經的作者使用eirene這個字詞,如同平安,去界定上帝對全人類的大好消息。如同平安,eirene指的是人與上帝、人與人之間在很多層面上的和平。

 

基督的生平、教導,以及死亡彰顯出這樣一種生命的模式。它們轉化了神人的關係,同時也轉化了人與人的關係。用猶達的話來說,「耶穌來,好讓人與人之間、人與上帝乃至於自然之間,一切事情都能夠是他們所應該是的那樣。」

 

所以,復和是新約中重要的主題,但上帝所意圖的「完全正確」的狀態,仍舊包括舊約所具有的、物質和身體的面向。

 

契約:平安的基礎

聖經中平安的基本原初模式是契約的概念。使得以色列同古代近東極為不同的原因,部分在於他們相信上帝與人立約。立約的概念深刻影響了律法、正義、社會秩序、信仰以及盼望種種概念。律法,雖然近似,或者在某些情況援引自鄰邦,卻受到約的徹底轉化。

 

在聖經的背景中,契約是對立約雙方具有約束性的一項同意。契約假定雙方有私人關係,並且意味著某種確定的相互責任和委身。聖經的信仰假定了人與上帝的契約,這個約是建基在上帝拯救的正直作為上。在舊約中,拯救的主要行為是解放,以色列人出埃及。拯救是出於上帝的愛,不是因為那是賺來的或應得的。

 

雖說出埃及是決定性的事件,但舊約聖經卻是關乎不斷得解放、不斷蒙拯救的故事。雖然上帝的百姓經常未能履行契約關係中自己這方的責任,先知主張上帝卻仍舊是信實地遵守原初的約定。

 

人偶爾會更新他們同上帝立下的約,從而締造和平的條件,至少現在的關係是正確的。契約,因而既是平安的基礎也是模式。

 

但契約意味著相互的責任。法律和正義的概念讓人們得以留心這些責任,好理解平安,並促進其落實。

 

在舊約聖經中,作為立約的典範和平安基礎的解放基本作為是從埃及為奴之地出走。由基督的生平、死亡與復活所代表的新的解放的作為,構成了新約的基礎,共同生活的新方法。新約聖經,或許理解為新約更為恰當,源自於對於舊約的理解,以一種新的形式,延續了平安與立約的概念。上帝與人,以及人與人關係,的新頁,於焉開始。然而,如同舊約,新約的基礎是上帝拯救與解放的作為。上帝的作為使得人得以在平安中和平共存,這涉及人與上帝、人與人相互的責任。

 

舊約聖經的約是建基在拯救和解放的重要作為上。這個約構成了新社會的基礎,這個社會不同於其他的,是根據自己的原則來運作的,並且朝向平安來邁進。新約聖經的約也是奠基於拯救和解放的根基上。它同樣構成了新社會的基礎,有其自己的原則,並且為上帝在世界上賜予平安的作為奠定基礎。契約依舊是根本。

 

平安與契約是轉化的力量

在聖經社會中,平安與契約是促進法律與正義觀念的轉化力量。在這個過程中,希伯來的社會如同其他近東社會一樣面臨諸多需求和壓力。舉例來說,像巴比倫的統治者漢摩拉比一樣,隨著成長、城市化及社會分工,希伯來的領導階層需要規格化並統一化。在這個過程中,以色列和其他近東的王國所使用的法律和司法的工具,有時具有相同的形式,或甚至相同的根源。不過,希伯來的法律和正義的概念在實質上是非常不同於漢摩拉比法典的。它們之所以不同,在於受到平安和契約的轉化。

 

舊約聖經學者米拉.林得(Millard Lind)曾經著書表示,漢摩拉比法典是國家法律。它是階層的、強加於人的、懲罰的、清楚地來自於一位遙遠、權能的君王之上的。另一方面,希伯來法律假定上帝是所有權威的來源,超越君王之上。這位上帝是位格的、信實的,關心社會弱勢者,乃至於一般人的處境。這些特質植基於平安的異象和對約的信念。總的來看,它們轉化了正義和法律。結果是,契約正義與國家正義形成了顯著的對比。

 

轉化的概念是重要的,同時具有另外的面向。上帝的作為施行在一個世代的限制中,在其理解與異象的限制中。人的理解總是不完全的,如同基督提醒我們的(馬可福音10.5),為此需要寬容。但上帝不斷擴大其限制的範圍,謀求更多的理解與看見。從而,人的理解在聖經的故事及歷史中不斷地發展。在這個過程中,基督根據舊約的理解來建造,並進一步加以轉化。平安和契約的概念是轉化的力量,形塑法律和正義的概念,但它們同時被轉化。

 

轉化的概念,因而,在諸多層面起作用。多虧了林得,這個多面向的過程得以被界定為「從摩西到耶穌,正義的轉化」。(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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