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學校的修復式規訓(上)
文/蘿倫.阿姆斯圖(Lorraine S. Amstutz)
譯/金毓禎
當我想到學校實施修復式規訓時,我不禁想到一句話,「跘腳石與踏腳石的唯一不同在於我們使用它的方式。」經常,我需要提醒自己,向前邁步可以簡單得多,只要我懂得使用當前的事物作為踏腳石,而不是跌跘人的東西…。我知道,建造社群很麻煩,困難重重,但我也相信這正是大家前來參加此次研討會的原因,因為「社群對我們很重要」。
我是怎麼會想到,要在學校實施修復式規訓的?這多半是因為我自己就是家長,我聽到不少孩子們回家所分享的在學校發生的事。其中之一是我的兒子的親身經歷。數年前,我三個孩子放學回家,卻只有二個進了家門。「約旦呢?」我問大兒子,一個六年級生。「他躲在後院的樹那兒。」所以,我走出去找他,一個四年級生,坐在樹上,臉上滿是淚水。「你想要談談嗎?」我問他。「你會生我的氣」,他回答。無論如何,我要求他下來,我們終於可以好好談談,什麼事讓他心煩。他告訴我他被處罰,得五天留校察看,這件事從未發生過。
我簡單地問了事情的來龍去脈。他說自己和另一個男同學在教室外面玩,假裝彼此為了一袋馬鈴薯大打出手,一位課堂助理看到他拉扯他的朋友,便把約旦帶去負責遊戲場秩序的老師那裡,說他打傷一位同學。約旦的處罰便是五天的留校察看。
隔天一大早,我打電話到學校,要求與處罰他的老師談話。我告訴老師,如果約旦做錯什麼事,我跟他都明白一定得接受後續的處置,但我也希望知道,老師是否有同約旦和他的朋友談過,到底發生了什麼事。他解釋說,他並不需要這樣做,因為課堂助理親眼目睹事情的經過,而在事情發生的前一天,學校才在集會時,告知學生對於任何校園暴力,學校的政策是「絕不包容」,而約旦也知道這件事。再一次,我表示自己理解老師所說的,但他若能夠同二個孩子分別談談,或一起會談,確定不是發生了別的什麼事,我會很感激他。他同意這樣做,並且答應會回電給我。下午我接到電話,說他己經同二個孩子談過,他們覺得自己不過是假裝在打架,他因此決定要改變處置的方式。現在約旦和他的朋友都被罰要留校察看五天,而不是只有約旦受罰。你可以想像我有多麼後悔打了那通電話,更別提約旦的感受,這下子不只是他得留校察看,他的朋友也連帶遭殃!這對我和約旦來說,都不是什麼建造社群的經驗。
如果這位老師可以跳脫框架,不只是想到要怎麼處罰這二個孩子,情形可能會變成怎樣?在《學校修復式規訓的手冊》(Little book of Restorative Discipline for Schools)一書中,茱蒂.穆勒和我提到「彈性政策」。我們了解學校需要有立場,好確保所有成員的安全與尊嚴。但我們相信,並且體驗到,政策應該容許其他富創意、有生氣,並且凡事往前看的作法。在上述的例子中,我所盼望的是,老師能夠聽這二個孩子說他們的故事,弄清楚是否約旦真的明白自己做錯了什麼事,而他的朋友因此遇到什麼困難或需要,也應該要加以討論。倘若這真是學生之間的傷害事件,在之前的情況下,所有的注意都放在約旦的身上,而沒有關心到他的朋友的感受。而事實是,這並不是一起傷害事件,於是,老師想要傳達讓這二個學生知道的,是他們公然無視於前一天集會才宣布的禁令,這類行為不管有沒有造成傷害,都不會被校方容忍。
所以,在弄清事情後,這二個孩子得到後續處置,是因為他們沒有遵守老師覺得己經講得很明確的規則?這才是我覺得應該要問的問題,縱使我很清楚,五天午休的留校察看是項處罰,但我不確知這是否真的讓他們懂得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
讓我們談一下規訓。規訓的英文字源意味著「教導或訓練」。我相信規訓教導學生生活守則,並幫助他們社會化,適應自己的文化。這其實是終其一生都得要學習的。規訓是必要的,好幫助孩子控制他們的衝動,發展社會技能,讓他們得以同他人長期互動。我也體認到,規訓需要個別化,這構成了不少挑戰。
當我們想到規訓的目標時,我們想到什麼?短期的目標就是要停止孩子的不當行為,並說明什麼才是恰當的。長期目標則是幫助他們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教導他們自律。再一次,我並不認為這件事聽起來很容易…,這並不容易,但我相信,這是我們建構社群時所需要去達成的。
我們使用刑罰作為一種規訓,在我們當前的親職教育中,以及法律中。我相信懲罰短期可以限制一個孩子的行為,但卻無助於教導他學會自律。
我們知道,刑罰經常有非常負面的影響,包括忿怒的感受,這往往使人把焦點從所造成的傷害,轉移到厭惡施加處罰的人。遭受處罰的學生傾向於質疑處罰本身,並責怪施予處罰的人,而不會為自己的犯行所導致的傷害負起責任。然而,規訓,是一個常期的過程,要引導孩子們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教他們學會自律,需要時間,耐心,並且要能尊重孩子。值得注意的是,我們所做的很像是播種,這意味著我們未必然能夠馬上看到成果,往往要一直等到孩子成大成人。
套用尼爾遜,羅特,以及格林的話,「我們是怎麼會有這樣瘋狂的念頭,要讓人改好,我們先得讓他們覺得自己很糟?」
問題來了,我們在工作的學校環境中,到底可以如何教導這些事?
將修復式正義的原則與過程落實在學校教育中,這並不是新的點子。在「2005年1月有效施行方案的推薦範圍與最佳作法」(January, 2005 Recommended Parameters and Best Practices for Effective Programs)中,論到對不良青少年實施的其他教育方案,說「其他教育方案不應該被設計作是懲罰性的,即重點放在懲處上,而是作為額外的教育資源,好幫助那些高風險的需要幫助的學生,讓他們也可以成功學習並且回饋社群。」
最佳作法的方案模式,根據教育部,包括諸如「駐校藝術家方案」,學生可以創作獨特的藝術計劃,也有一些方案涉及家長的參與討論。有些方案強調歸屬感,技能,獨立,與慷慨。賓州所提出的逃學生對治方法中,有列出一些最佳作法模式,包括家庭會議,這在紐西蘭及澳洲的法律體系中己經行之有年。
數年前,我有機會在北愛爾蘭的貝爾法斯特,花上一週的時間,和初中級學校的老師及行政主管談論有關於修復式正義規訓,以及他們如何可以運用這些原則及作法在他們特殊的後衝突處境中。我深深為這群老師們的全心投入所感動,他們非常想要知道,可以如何回應首次入學的孩子們的特殊需要。他們或是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身體與情緒上,或是特別針對這些孩子所經歷過的生命創傷來努力,同其時明白承認自己猶未處理過自己內在的創傷。教會與學校協力來提供這方面的服務,為這些孩子及家庭提供學齡前、在學期間及之後的方案。他們提到成立一個母親團體,因為受到高失業率與創傷經驗的影響,一些婦女特別無法在早上起床。他們提到如何為這些母親們開一扇門,她們太過沮喪懶得打扮,往往會穿著睡衣褲就來聚會。在我看來,他們可以教導我有關於修復式的作法,遠比我所能教他們的多得多。
重要的是,要能夠說明我們在從事的是什麼工作,我們想達到哪些目標,好讓這些得以進一步落實。結果是,茱迪.穆勒和我用更廣泛的方式來界定修復式正義,它不只是在有創傷或不公義的事情發生時作出回應,更是提供指引,讓我們得以在日常生活中和平共存。有關於這個定義是這樣下的,
*修復式正義所提倡的價值與原則是使用包容、合作的作法,好讓社群共存。這些作法肯定了每個身處在自身社群中的份子的經驗與需要,特別是那些遭到邊緣化、受到壓迫,以及傷害的人。這些作法使得我們可以採取行動並作出回應,帶來醫治,而不是異化或強制。
我們相信學校的修復式規訓不只是關於新的方案或作法,雖然這些的確舉足輕重。但它更提供了一個架構讓教育工作者可以真正去教育。它的理念是讓學校,以及所有由學校所構成的社群其中的涉利者,審視既存的政策及作法,並且一同來省思如何能發展出修復式規訓的作法來適用整個學校體制。
作為家長,我可以告訴你,有好多次我後悔採取一些作法來規訓自己的孩子。我完全相信,這些失敗的作法都缺乏「創意」。欠缺創意,使得規訓更多是關乎我想要控制全局或找到速成方法的需要,而不是關於孩子們一生的學習。我經常不懂得把一些情況視為是「教導的絕佳時機」,而是「趕快過去,越少痛苦越好」。
我們提到修復式規訓與修復式正義是一種作法,而不是某個方案。我們根據原則來嘗試,並且指引我們發展長遠的作法,知道它並不必然提供短期的「修正」。
以下是一些我常使用的原則:
1所有人都應該受到尊重,要了解每個人都看到一部分的事實。
2我們每個人都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並且需要承擔這些行為的後果。
3藉由到場參與,我們都是社群的成員,也彼此關連。
我們都相信,修復式正義規訓的價值與理念需要包含以下幾點:
* 體認到關係對於社群的建立非常重要。
* 用能夠強化社群關係的方式來建構體制,好規範犯行,且處理傷害。
* 要聚焦在所造成的傷害,而不只是違犯規則。
* 讓受害者得以表達自我。
* 要讓大家能合作解決問題。
* 促進改變與成長。
* 提升責任感與承擔能力。
當有傷害造成,重要是事情是關懷加害者與受害者,而不只是有沒有違反規則。(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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